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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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房委[2005]11号
根据《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单位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在省级单位房改办办理房改售购房手续的单位,其住房资金暂不纳入《细则》管理的范围。
二、关于住房资金的建立范围
住房资金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基金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等其他资金。
包括:
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单位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单位因拆迁获得的公有住房补偿款、以及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向职工预收的售房款、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等。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统一缴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进行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按政策规定收取的补差款,纳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三、关于管理部门
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高新区内住房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四、关于专户的设立
资金中心应当与指定办理住房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资金专户。
(一)单位售房款账户的设立
受委托银行在资金中心开设的住房资金专户下,建立单位售房款账户,分别核算各单位售房款的缴存、使用、结算等情况。
并向单位提供柜面查询服务。
资金中心应同时建立单位售房款账目,使单位售房款的缴存、使用、本息余额与受委托银行保持一致。
(二)住房补贴账户的设立
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由资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在资金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下,建立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用于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使用、结算等业务。
(三)经济适用住房补差款账户的设立
政府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按政策规定应当收缴超面积补差款的,其超面积补差款应缴存入由资金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专户内进行核算管理。
五、关于售房款的管理
(一)原有售房款的清理
1、原纳入市财政售房款专户管理的单位售房款(含集资款)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清理后,由受委托银行限期划转至资金中心住房资金专户。
2、原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的单位售房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清理后,限期划转至资金中心住房资金专户。
3、清理中因破产、转制、单位撤销等原因主体消失的住房资金,统一划转至资金中心单独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二)售房款的缴存
1、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的缴存
①单位拟出售公有住房的,经市房委办评估后,填写《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职工购房付款表》。
②《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职工购房付款表》经市房委办审核后,由资金中心根据所核准款项,填具《单位住房资金缴存通知单》。
③单位自评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单位住房资金缴存通知单》,将公有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存至住房资金专户下该单位售房款账户内。
2、单位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向职工预收售房款的缴存
①单位将《集资修建经济适用住房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房委办,并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初审意见书》。
②单位应在市房委办下达正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前将市房委办核准的预收售房款总额的30%由资金中心开具《单位住房资金缴存通知单》;单位凭《单位住房资金缴存通知单》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缴存。
为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开工后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的预收售房款缴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单位住房资金缴存入专户一个月之后方能申请使用。
经资金中心确认后的《单位住房资金缴存通知单》作为单位办理房改购房手续或使用售房款的依据。
3、单位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和因拆迁获得的公有住房补偿款的缴存
①经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市场价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将售房款缴存入住房资金专户,并凭资金中心出具的缴存凭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②拆迁获得的公有住房补偿款,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存入住房资金专户。
市房屋产权处在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核验资金中心出具的公有住房补偿款缴存凭据。
(三)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补差款的缴存
购房人根据开发商开具的相关手续将超面积补差款缴存入资金中心指定银行的专户内,凭缴存手续方能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四)售房款的支取划转
1、单位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①单位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对帐单等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
②单位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到资金中心提出用款申请。
经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划转维修资金应当扣除单位已使用部份,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准确的已使用售房款中的维修资金部份,则按单位售房款余额的20%划转维修资金。
2、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使用售房款
①单位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受托银行确认的对账单、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方案、职工住房补贴测算表、市房委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②资金中心核准后,将售房款划转至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内。
售房款不足的,由单位凭资金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资金缴款通知单》,将不足部分的住房补贴款缴存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并分解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③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使用集资建房预收售房款
①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受托银行确认的对帐单、市房委办集资建房批复、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说明等相关资料。
②资金中心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并出具《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审批表》。
单位凭该审批表到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③预收售房款不足工程款的,单位必须先缴存再拨付。
④超过工程决算的购房款部份作为单位售房款收入纳入售房款专户管理。
4、单位因其他原因使用售房款的,应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支取手续。
六、关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筹监管”。
公有住房售房款除按规定划转住房维修资金外,应当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集资建房预收售房款应当专项用于所审批项目的住房建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等住房消费支出。
(一)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建立
1、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成都市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房委办批准后,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分别划转至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全额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2、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根据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房委办审核后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分别划转至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规定以活期存款利息结息到户。
(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支取使用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出境定居的;
④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积累的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资金的增值收益。
2、职工使用提取住房补贴时,应将相关资料报资金中心,由资金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属购房的,由单位将其住房补贴划至售房单位;属支取的,由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3、职工因调动工作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
七、本细则所涉及住房资金的具体划转程序
管理住房资金的受委托银行必须凭资金中心审核签章后的《单位住房资金使用审批表》和申请支取单位出具的转帐支票,方能办理单位住房资金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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