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德育违纪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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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德育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勒令退学学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德育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9.被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五条 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违纪德育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老师处理意见)交德育处核实处理;
2.由德育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当日,向德育处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德育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德育处的定期考核,直到撤销处分。
警告处分考核期30天,严重警告90天,记过处分180天,留校察看360天。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德育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德育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1.上课、集会、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口头警告,迟到、早退4次累积为一节旷课,旷课7节以上的可上报德育处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2.上课、集会随便讲话、看课外书、打瞌睡,影响课堂、集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就寝熄灯铃响后,随便讲话者;不熄灯或用蜡烛、手电筒照明者;无故不按时就寝、起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客过夜者,给予全校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旷课者的处分:
1.每学期累计旷课7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6天(每天以7节课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不经过班主任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的都视为旷课。
第十二条 对擅自离校出走学生的处分:
1.除节假日学校统一放假外,学生离校必须向班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再到德育处签字核实,学生凭请假条向学校门卫登记放行。
未经班主任同意、德育处同意、门卫放行离校的,都视为擅自离校行为。
2.对擅自离校出走的学生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加重处理。
3.对策划擅自离校出走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测验、考试作弊违纪者的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由监考老师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2.每月月考,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顶撞监考老师、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作弊考生该科考试成绩记为0分。
5.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与作弊同等论处。
6.补考时,替他人代考者,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浪费水电、违规用火者的处分:
1.使用自来水后,水龙头不关,或用脸盆、水桶接水,满溢而不关水龙头者,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对早操、课间操等教室空闲时段不关电灯班级,追查具体责任人,给予责任人全校公开批评。
3.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充电器之类电器的,发现后作没收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4.学生在宿舍、教室内使用明火或故意玩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卫生制度者的处分:
1.乱倒剩饭、剩菜者,给予公开批评。
2.在校内教室、食堂和寝室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壳、污染环境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乱倒杂物致下水道堵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管道疏通费用。
第十六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2.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对赌博、纹身学生的处分:
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1.因同学间小摩擦引起吵架、打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2.因同学之间吵架而纠集社会人员来校肇事或引发群架事件的,一经查实参与者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3.持械打架的,一经查实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4.吵架时的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提供事实情况,如为他人作伪证、隐瞒情节、影响调查取证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造成伤害的,一切损失由违纪者负责,具体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 对偷窃公私财物,勒索现金、实物者,除归还财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串通社会人员偷窃、对同学实施敲诈勒索,情节较严重的,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有偷窃、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中止并主动认错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坏公物者的处分:
1.属无意损坏,能主动报告学校总务处并照价赔偿的,可免于处分。
2.属故意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加倍赔偿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体育锻炼制度者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早操、课间操等体育锻炼两次以上者,给予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体育课有正当理由需请假的,直接向体育老师请假。
2.参加体育锻炼不遵照学校体育场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不尊敬师长者的处分:
1.上课违纪而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公开顶撞任课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校园内违纪却不接受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公开同老师、管理人员顶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3.违反以上2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
第二十三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越轨者的处分:
1.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检点,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调戏男、女同学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谈情说爱,男女生交往过密,负面影响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第二十四条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1.不按学校规定穿着服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进入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录像室、舞厅和网吧),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携带外卖、私自订外卖者,经老师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佩戴首饰、染发、烫发和男生留长发、剃光头,经老师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翻墙入校、离校,一切安全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
第二十六条附加处罚
1.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所在学期内一切奖励;因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内一切奖励。
2.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撤销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警告考察期原则上为一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个学期;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
经考查符合撤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撤销处分手续,表现突出者,可提前撤销。
违纪学生,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德育处递交思想汇报,并有班委、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评价,直至撤销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考察期满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请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好表格后交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任课老师签字同意,最后交德育处审查考评后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但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按时毕业。
第三十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予以处分,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与学校以往制定的其它条例、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20日起试行。
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九中学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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