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述周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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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双学位),周超15901067826,商法学的内容体系一、商法概述二、公司法三、证券法四、票据法五、破产法六、保险法,市场机制的运转,要有规范的主体,就得有公司法;公司得解决资金来源,就得有证券法;开展交易活动,就得有合同法;履行合同结算,需要票据法;不能结算支付时,需要破产法;破产带来不稳定,需要保险法;国际贸易海上运输风险大,需要海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商的概念商:
通财鬻货二、商法的概念商事关系:
商主体、商行为狭义:
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
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三、商法的特征,1、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其主要特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
3、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5、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A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C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2、企业维持原则。
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体现:
a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B短期时效,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
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
C定型化交易规则。
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
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过要式文件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a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B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C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安全,五、商法的调整对象,1概念:
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我国:
商事法律关系。
无论强调商主体还是商行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
2、大陆法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1)营利主体(各种企业组织)2)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3)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有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及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第二节商法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传统商法体系:
商身份法,包括商人的概念和种类;商人资格之取得,商人名称即商号;商人财产管理即商事登记;商人权利委托即经理权、代办权;商人的特殊形式即从事辅助性行为的商人如代理商;商人身份补救措施等商行为法,涉及一般商行为:
商事物权,商事债权,商事交易中的交互计算方式等内容和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等2)现代商法体系:
商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商法不仅涉及商人身份,还规定了商事经营机构的组织程序和结构如企业法,公司法等,不仅确认了商行为的种类,范围,法律效力,还规定对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如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包括:
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公司制度,证券制度,破产制度,票据制度和保险制度。
二、商法的渊源,我国:
(1)法律。
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结算方法等(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5)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事法律的解释(6)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
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条款。
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变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上市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民事主体制度是商主体的一般规定,商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特别规定,公司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涉及商主体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商法是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平权与不平权兼有关系,如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等。
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法律规范体系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合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门,或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部门,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
民法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中,商法内容很大部分民法并未涉及,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广义上:
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成,经济法调整经济组织关系,又调整经济交易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服从性行政关系;按此,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被经济法所兼容。
狭义上:
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与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区别:
a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上市管理行为。
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参与经济活动行为。
B调整方法,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C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国家本位的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
D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等为内容,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等为内容。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
商法在公法性规定上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政活动后果的救济。
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与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具有不同特性:
A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
商事关系是给予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结果。
B行政关系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时双方都是。
商事关系中双方一般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如政府采购。
C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
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平权关系D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
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调整方法将拥有任意性。
E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利是国家授予的,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不可任意放弃不可以随意转让。
商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主体个人意志及其利益相联系,并可以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四、商法的独立性,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商法都是一个实体的法律部门,与民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方法、社会功用与价值等方面存在不可替代的巨大差异。
承认商法独立性并非否认其与民法的共性。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其特别法,二者是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结构上的关系。
第四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古代:
古希腊、古罗马二、中世纪:
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沿岸商人习惯法三、近代:
商业革命、统一民族国家法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1681年海上商事条例;1727年普鲁士海商法、1734年瑞士民法、1751年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普鲁士保险法、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1794年波兰基本法、1861年德国普通商法典等四、现代:
商法典?
单行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五、趋势:
修订商法典、制定单行法、法系相互渗透、国际统一化趋势,第五节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清朝末期:
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等民国政府:
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新中国成立93年前海商法,93年后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等未来:
统一法形式?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概念1)概念: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特征1)本质上,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此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种类,1、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2、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3、依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以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依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卷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等6、依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我国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案例:
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是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
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80美元。
根据商业习惯,原告便将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
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否认此买卖。
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要当事人签字。
如不是商人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场主是否是商人。
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
美国统一商法典:
“商人是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作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表明其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
”,第二节商法人,概念:
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分类:
国有商法人,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可以是国有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集体商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集体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或集体单位组合而成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
民通规定,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营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属法人型联营企业。
公司法规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外商投资商法人,由外商投资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案例分析,2.,第三节商合伙,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特征: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包括合伙人共同斥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
其特点是,它与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
商合伙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
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之。
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合伙企业。
根据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同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之前的个人合伙,合伙性联营都纳入合伙企业之中。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F2、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原因是什么?
一般公司当普通合伙人会导致该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F14)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呢?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1、合伙事务的决议规则(F3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合伙事务的全票决(F3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补充和修改合伙协议(8)新合伙人入伙,3、合伙人的义务(F32)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人的代表权(F37)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补充责任(F38):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无限与连带(F39、40):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1)禁止抵销与禁止代位(F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图例】禁止抵销债务人A合伙企业(债权人)乙债权人甲合伙人(债务人),
(2)双重优先原则(F4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图例】双重优先原则A(合伙企业)-甲(合伙人)乙(债权人),(五)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F4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后果(F4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形式声明退伙-自愿退伙(F45、F46):
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F48、F49):
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后果(F50、F53)合伙人资格的转承与财产继承(F50)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连带责任(F53):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1、组成与名称(F61、6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事务执行(F67、68、76)
(1)事务执行权的归属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表见合伙的后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特权”(F7073)
(1)分红规则(F69)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我交易与竞业(F707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财产份额的出质与转让(F727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退伙后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F81),4、合伙人身份的转化(F8284)
(1)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后果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牛刀小试,牛刀小试,法律导读:
本节应当阅读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关于合伙的规定;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节商个人,概念:
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缺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还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特征1、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表现在自然人个人名称,个人属性方面,如商个人常以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
2、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商个人的财产责任能力并非独立,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有义务一起全部财产为商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
)1、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作经营三种。
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
具有税收、管理方面灵活性,很强的生命力2、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我国制订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特征:
a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B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D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3、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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