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2版教学课件ppt作者韩晓平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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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电子商务与合同法,第3章电子商务与合同法,3.1电子商务交易及电子合同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课后练习,3.1电子商务交易及电子合同,3.1.1合同的含义合同是一个在人们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概念。
合同法规定,所谓合同是指除人身关系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的结果。
(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3.1.2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商务是在电子虚拟市场上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称。
1.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互联网进行,3.1电子商务交易及电子合同,2.合同的传递也通过互联网进行3.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4.合同的成立不需经过传统的签字5.网络合同的新形式,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3.2.1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各国法律均认为合同乃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3.2.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1.要约能否撤销的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的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但第十一条的目的并非想在合同订立问题上干预各国法律,而是通过增强电子手段订立合同的法律可靠性来促进国际贸易。
所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等问题未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二条是关于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诺的规定:
“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和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
(1)本条第
(2)款至第(4)款适用于发端人发送一项数据电文之时或之前,或通过数据电文,要求或与收件人商定该数据电文必须确认收讫的情况。
(2)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则可通过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收件人任何自动化的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收件人的任何行为,来确认收讫。
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3)如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必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从未发送。
(4)如发端人并未声明数据电文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或商定的时间内,或在未规定或商定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发端人并未收到此项确认时:
可以向收件人发出通知,说明并未收到其收讫确认,并提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限;如在前项所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则发端人可在通知收件人之后,将数据电文视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5)如发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
这种推定并不包含有该数据电文与所述电文相符的意思。
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6)如所收到的收讫确认指出了有关数据电文符合商定的或在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推定这些要求已满足。
(7)除了涉及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外,本条无意处理源自该数据电文或其收讫确认的法律后果。
2.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问题3.2.3签字署名问题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交易的单证必须有签字予以确认才有效。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就满足了该项要求:
使用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从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2)无论本条第
(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没有签字的后果,该项规定均将适用。
3.2.4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
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对“书面”的规定:
“如果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采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无论前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在拟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过程中,针对各国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取消各国的这一法律规定,而只要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被纳入书面范畴。
这种方法就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管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但采用功能等同法时,各个层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核查性和不可更改性。
3.2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而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中的书面形式要求,应视为其中的最低层次,即电子商务所含信息只要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的就可以认为满足书面形式要求。
同时它还考虑到了采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国的特殊情况。
例如,根据颁布国的国际条约义务要求的形式以及颁布国无权以法规手段加以改变的其他各种情况和法律领域,颁布国可自行规定某些特定情况来排除第六条的适用。
3.2.5影响电子合同生效的情况合同的生效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合意的共同体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
1.意思表示不真实2.因欺诈订立的电子合同,3.因错误订立的电子合同,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3.3.1保护的必要性1.经济意义2.法制意义3.社会意义3.3.2电子商务交易的具体法律保护1.立法保护2.司法保护3.关于法律保护的建议,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未作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三条将证据规定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应当是视听资料的一种。
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又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使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和确定力变得模棱两可,并对电子证据的效力做了苛刻的限制。
这对电子合同的保护和推广是十分不利的。
案例一:
“秒杀器”扰乱网络购物正常秩序目前,网络销售的规则是通过网络提供商来维护的,买家和卖家通过网络提供商确定的销售规则一步一步达成销售合同。
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
(1)事先风险评估目前举办“秒杀”活动的大部分企业或店铺,对优惠活动都缺少必要的风险评估,完全没有预料到事情的可持续性与可实施性。
而在事发后,将风险变相转嫁给消费者,这一行为是不可取的。
(2)网店设电子签名“秒杀”主要依托电子凭证购物,在我国电子凭证一般需要经过公证才能成为有效证据,很难想象消费者会为了“秒杀”一元的商品,而花2000元去公证。
对于有实体店的商家,可以规定消费者到实体店现场竞拍优惠券;如果是纯粹的网络店铺,则可以设置电子签名,然后由商家对真实的电子格式优惠券进行公证,以防消费者假冒。
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3)参与者实名注册网络“秒杀”还不同于实体店促销,实体店可以规定100件低价商品,消费者先到先得;但网络购物,在同一秒钟可能有上万人同时点击“秒杀”,如何选取有限的“幸运者”?
主办方应该对“秒杀”实行实名注册制度,并规定每人只能“秒杀”一次;如果多人同时“秒杀”成功,人数超出了促销商品数量,则由计算机选取“幸运者”,这样既不会影响商家的利益,也可以保证消费者公平“秒杀”的权利。
(4)商家加大投入上述无论哪种办法,都需要商家在“秒杀”活动前投入成本,以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这也是基本的商业规则。
如果商家“秒杀”出现亏损危机,就出尔反尔,出现合同违约,激起消费者大规模不满,则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对商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避免这种营销手段破坏正常商业活动。
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5)消费者应索取购物凭证,冷静对待“秒杀”。
消费者在“秒杀”前要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商家资质等,避免无谓的花销;“秒杀”后要注意索取发票或其他购物证明,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以法律手段维权。
案例二:
“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甲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
案例分析:
3.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对方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他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课后练习,一、名词解释1.电子合同2.电子代理人3.电子要约4.电子承诺二、简答题1.电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2.电子合同的生效与电子合同的成立有哪些不同?
3.影响电子合同生效的情况有哪些?
4.简述电子合同在当前网络购物中的表现形式,请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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