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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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
研发支出核算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按照新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支出的账务处理为:
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530101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530102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跨年度的会计处理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内容说明中有关该科目年末的处理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一、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设置
(一)设立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无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都设立“5301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根据需要再进行三级明细核算,同时针对具体研发项目进行项目核算(财务软件)或手工多栏式账分项目核算。
以下为9大研发支出二级明细科目:
设置一级科目:
5301研发支出,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设置二级科目:
“530101费用化支出”、“530102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设置二级科目;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明细项目设置10个3级明细科目,和税务申报里的明细匹配便于申报加计扣除。
另外会计电算化核算的情况下按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设置“项目核算”,手工帐的企业可以设置多栏帐进行研发项目你项核算。
科目代码科目名称
530101研发支出
530101费用化支出
53010101直接投入:
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试验试制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试验试制费。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53010102人员工资: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53010103设备折旧: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53010104无形资产摊销:
核算技术中心、研究所等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科研开发的专利、外购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53010105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3010106研发成果认证费用:
成果评鉴费(指:
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专利申请维护费等
53010107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53010108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53010109与外单位合作研发费用:
是指与其他研究机构、大学高校合作研发的费用
53010199其他支出:
核算研究开发的其他有关费用,对于技术开发机构所发生的不能够直接计入项目费用的费用,也可考虑先在本科目核算后摊入项目费用
以上列支的10大三级明细研发费用明细科目,并非全部可以作为税前加计扣除的基数,其中只有第1-9项可以,第10项-其他费用则不可以。
财务软件条件下:
项目核算辅助帐的管理的方法
为加强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明晰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结构,配合经费预算的执行,逐步在企业内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可操作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体系和模型,建议企业以“研发支出”科目明细子目为经脉,以研究开发项目为纵纬,建立“研发支出核算项目”管理模式。
对于财务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也可直接引入研究开发机构的部门管理模式,建立“研发支出-项目-部门”的三维管理模式。
对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化管理系统(或者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科目的子目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辅助管理的部门核算和项目辅助帐核算的方法,实现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经费支出的准确核算和有效管理,为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评估管理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好基础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
2006-2-15发文单位:
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条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颁布时间:
2008-12-10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来源:
作者:
焦烨妍,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先进的技术及技术创新能力和其高效运用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就迫使企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改进上。
没有研发费用的投入就无法开展创新活动,无法产生并利用新技术,一旦技术落后,其产品就将丧失技术竞争能力,失去核心技术,最终被市场淘汰。
企业为此每年会发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据统计,2006年中国的研究费用支出达到了370亿美元左右,相当于GDP的1.4%至1.5%。
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研究费用支出将占到GDP的2.5%。
因此,对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显得十分必要。
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对于研究开发费用采用了费用化和资本化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阶段界定出发,研究如何合理确定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并通过案例来分析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实务,进而为企业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时提供一些参考。
一、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阶段界定
在2001年度发布的旧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在2006年度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
因此,正确界定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恰当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信息揭示的关键。
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部分。
1.研究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取得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
例如: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过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
研究阶段的特点是计划性和探索性。
计划性体现在研究活动的开展是在经过董事会或相关的管理层批准后进行的资料收集、市场调查、比较分析等。
探索性体现在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和相关方面的准备,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
2.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例如: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和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过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
开发阶段的特点是针对性强,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在研究阶段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因而对项目的开发具有针对性。
进入开发阶段的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二、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
研究与开发支出可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的确认
根据研究阶段的特点,研究能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相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
根据开发阶段的特点,开发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则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1)开发阶段支出的资本化确认。
如果企业的开发支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可将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以目前阶段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材料,能够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
例如:
企业完成了全部的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表明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的功能、特征。
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的管理当局应能够说明其持有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是用于出售或是用于自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和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以及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工作计划,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
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
如果企业同时进行多项研究开发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将所发生的支出按照一定的分配率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
(2)开发阶段支出的费用化确认。
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中,除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支出外,其他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1.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
在会计核算上,设置一级科目——研发支出。
根据该项支出是资本化或费用化,设置二级科目——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
2.研究与开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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