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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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2
第三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设立
为强化和提升矿井防突管理效果,进一步建立完善防突管理机制,监督防突安全措施落实执行到位,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保障,根据我矿生产实际,成立了防突领导小组并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队伍。
第一条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开拓副总、地测副总、防突科、生产科、开拓科、安检科、机运科、劳资科、地测科、计划科、财务科主要负责人。
下设防突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防突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防突管理日常工作,防突科配备两名副职协助科长对防突工作进行管理,下设通风区、抽放队具体负责防突工作施工。
领导小组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防突专题会,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职责
(一)矿长职责
1.负责建立必要的防突机构和完善的防突管理制度。
2.负责保证防突工作的人、财、物需求。
3.对重点防突头面所采用的防突方式和措施进行把关,使之符合瓦斯地质实际和施工实际。
4.督促区域防突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尽快实现由局部防突向区域性防突的转变。
5.每月对重点防突头面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为:
瓦斯地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施工人员是否掌握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每月负责主持召开防突例会,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7.生产计划安排符合防突实际。
(二)总工程师职责
1.认真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对防治突出日常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生产计划安排符合防突实际。
2.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检等部门审查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签署批准意见,完善规章制度,对防突设施的合理调整负第一责任。
3.协助矿长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4.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存在的问题。
5.每月确定矿井重点防突头面,在生产计划表中标出,制定针对性防突措施。
6.每月对重点防突头面检查一次,现场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对防突措施进一步完善,确保防突措施能够准确指导生产。
7.每月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重点头面的通风设施检查一遍,及时排查回风系统及通风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各突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8.在采掘工作中,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安排防突科修改或补充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9.做好全员防突知识培训工作,对分管单位人员防突知识掌握情况在矿级领导中负第一责任。
10.负责防突科研攻关,重点解决抽采效率低、效果差的问题。
11.根据采掘接替组织编制抽采月、季、年计划,尽快实现由局部防突向区域性防突的转变。
12.平衡抽、掘、采关系,保证矿井达到抽采指标的要求。
(三)生产矿长职责
1.熟悉各头面防突措施,及时了解掌握重点防突头面的措施执行情况和条件变化情况。
2.负责落实所分管区队的防突工作,重点抓好生产单位防突措施的落实,在矿级领导中,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负第一责任。
3.及时了解防突施工地点的煤与瓦斯突出规律、防突措施的落实及存在的隐患、区队干部跟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不放心的防突头面或防突头面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果断安排停产,确保安全。
5.对生产系统人员对防突知识的督查是否到位,怎样有效督查负第一责任。
(四)安全矿长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抓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2.负责把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从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上保证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的合理性。
3.对各级干部、业务部门、区队、职工所承担的“防突责任制”进行监督。
4.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抓好职工防突措施的学习及防突安全知识培训,不熟悉措施,不懂防突必要知识的人员严禁入井。
(五)机电矿长职责
1.认真抓好防突头面采掘机电设备的检修。
2.确保安全供电的“三大保护”的安全正常运行,灵敏可靠。
3.每月对井下各采掘头面排查两次,消灭失爆隐患,消灭设备带病运转。
4.对机电系统人员对防突知识的督查是否到位,怎样有效督查负第一责任。
(六)地测副总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防突及抽采技术工作。
2.直接领导钻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钻探队的工作。
3.对分管的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4.负责组织采掘突出危险工作面前探钻孔的施工。
5.负责组织提供瓦斯地质图绘制的相关资料。
(七)通风副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防突规定》和上级防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
2.直接领导防突科、通风区、抽放队的日常防突工作,掌握防突科、通风区、抽放队每天在防突方面所做的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对所有的防突安全措施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签署审批意见。
4.每月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对于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认真抓好瓦斯抽采工作,监督先抽后掘、边掘边抽等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对重点头面瓦斯抽采情况抽查。
6.深入井下现场,随时掌握防突现状,从技术上不断改进和加强防突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现场瓦斯地质条件发生的变化并及时修改和补充防突技术措施。
7.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工作,组织编制、瓦斯抽采月、季、年规划,并组织落实,尽快实现由局部防突向区域性防突的转变。
组织瓦斯抽采技术攻关,通过提高瓦斯抽采水平完成抽采达标。
8.及时指导和解决生产区队在防突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为区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9.协助总工、生产矿长抓好一通三防专业职工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和推广防突新技术、新工艺。
(八)机电副总
1.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抓好机电运输专业的防突安全工作。
2.按照《规程》对突出矿井的要求,做好机电设备的选型工作。
3.加强矿井采掘机电现场管理,对所有机电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确保机电设备状态完好、杜绝失爆,供电“三大保护”灵敏可靠。
4.认真抓好主通风机、压风机和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5.做好机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主持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并监督贯彻落实。
6.每月对井下所有头面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突头面进行两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生产(开拓)科
1.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抓好本专业的防突工作。
对分管区队防突措施的贯彻学习和落实负直接管理责任。
2.每月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出头面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为:
防突头面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瓦斯地质变化情况、工程质量、生产中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
3.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和其他有关业务科室进行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4.对本专业职工的安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第一责任,不断提高职工的防突意识。
5.协助分管副总搞好防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安检科
1.对全矿各防突头面防突措施的编制、会审、学习贯彻、落实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
2.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矿安全检查科必须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
并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定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对防突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措施审批规定,审批人员要严格把关,负责对措施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查出贯彻不力或出现漏洞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负责对抽采施工质量监督,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验收,不合设计标准的要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发现打钻、验孔弄虚作假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6.必须了解和掌握我矿采掘工作面的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施工要求,负责现场抽查,对不懂或者不会者,待岗强制培训,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凡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的采掘头面必须班班有安检员现场盯班,切实做到施工现场“四同时”和效果检验“五同时”的防突规定,重点对抽采孔和排放孔的深度、角度、方位等参数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工作作业。
8.安检科所有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现场抽查,发现有不合格的释放孔、抽采孔、检查人员未监督到位、未按措施落实,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一)防突科
1.每天科内均有管理人员到井下防突头面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2.必须掌握全矿所有防突头面施工动态、探索突出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3.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突计划措施及防突预案。
4.负责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工作。
5.组织防突专项检查及例会,解决防突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6.指导相关单位按照要求防突要求进行作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检查各种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防突规定。
8.每月必须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
9.参加井巷设计工作,从防突的角度对井巷设计进行把关。
10.负责抽采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抽采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提高抽采效果,尽快实现局部防突向区域性防突的转变。
(十二)机运科
1.在机电矿长领导下,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的防突业务管理。
2.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要求,严把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关,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每月要组织督查一次。
3.加强采掘机电管理,所有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都要明确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实行包机制,每周抽查防爆检查员检查情况不少于一次。
4.每月组织两次全矿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专项检查,杜绝失爆现象发生。
5.深入实际,掌握突出地区机电设备运行情况,确保“三大保护”齐全可靠,参加机电设备月检。
6.加强采掘机电管理,确保“三大保护”齐全可靠,杜绝失爆现象发生,对所辖区域电气设备完好性负责。
7.坚持执行“三专两闭锁”制度,突出地区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其它地区不少于1次。
(十三)地测科
1.地测科与防突科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做好地质月报和临时性地质预报。
2.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探的原则,监督落实各岩巷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工作,严防误揭煤。
3.监督落实煤巷超前钻探工作,分析钻探资料,发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生产科、防突科等相关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
4.做好测量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按设计尺寸留设煤(岩)柱。
5.做好本专业员工防突知识培训工作。
(14)调度室
1.认真掌握各采掘头面的防突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当班所存在防突问题。
2.认真调节防突工作中的环节,发现突出隐患,组织有关人员及进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确保防突工作顺利进行。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防突工作任务。
(十五)计划科
1.根据抽采达标煤量、防突措施计划和通风能力核定数据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并根据防突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2.每季度编制一年生产接替,每半年编制两年生产接替,每年编制五年生产接替,为防突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3.优先足额安排防突资金计划。
4.每月到井下所有头面检查至少一次。
5.及时统计抽采量、钻孔工程量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每月十日前向五职矿长提供上月完成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六)财务科、供应和劳资部门
必须把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供应、劳动力计划。
(十七)培训科
1.在生产矿长领导下负责对全矿职工进行防突知识、瓦斯抽采指标的培训工作,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并到培训科重新进行培训学习。
2.负责定期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防突知识专业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停止工作,到培训科重新进行学习,直到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负责对区队干部、职工进行防突知识及措施贯彻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十八)生产(开拓)区队
1.区队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治突出工作全面负责。
区队必须制定完善的值班、跟班、汇报、早碰头会、违章罚款制度,建立必要的台帐和记录。
2.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全员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执行防突措施。
排放孔的布置、方位、深度以及角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凡是提问防突安全知识不会人员,一律待岗培训。
4.施工单位验收员对防突措施的施工进行检查验收,现场监督释放孔的角度、方位以及深度等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预验收,责令重新打孔。
5.区队管理人员是措施落实的主要监督者,区队管理人员要对工人进行抽查提问,处理现场存在隐患。
措施执行期间,如出现不便施工、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漏洞或隐患的,必须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汇报,有关部门在未下达意见前,施工地点必须停止作业。
6.施工单位跟班工长或班长是排放孔布孔施工的现场第一责任人。
布孔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班组长、验收员、跟班队长必须在现场监督,严格按设计施工排放孔,施工完毕后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在“四同时”报告单上签字,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报防突科,作为监督验收的依据,一份单位自存。
凡不属地质原因却不按设计布孔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7.参数超标在控制范围内需补打排放孔时,施工单位也必须填写报告单,并严格执行“四同时”签字制度,报告单报防突科,防突科效果检验员对补打排放孔进行逐孔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效果检验。
效果检验员对补打排放孔检查验收情况也必须填写验收单。
参数超标并超过控制范围,停止补打排放孔,汇报研究后处理。
(十九)通风区
1.施工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石门揭煤时,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3.在突出煤层中。
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充分发挥党员、共青团员、工会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到齐抓共管。
(20)抽放队
1.在防突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抽采效果必须达到抽采指标要求。
2.每月对井下抽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作好记录。
3.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按时对矿井干支管、钻场、单孔等抽采参数进行检测并按时上报月报。
4.根据采掘生产、防突、瓦斯涌出量等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分配抽采负压。
5.严禁随意停抽和调整抽采负压,必须保证应抽尽抽、抽采孔口负压达到或大于13Kpa。
6.新钻孔投抽、抽采负压进行调整后,必须当天将测定参数报防突科。
防突科、抽放队技术员必须及时审核报表,发现问题立即安排处理。
7.抽采管路出现漏气、损坏、无负压等抽放队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8.要按井下抽采点涌水情况确定调整放水箱容积,制定放水制度,作好放水记录,杜绝抽采管路水堵。
第二节防突管理一般制度
第三条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在提供报告书的同时,要提供瓦斯地质资料,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
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新采区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六条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地测科与防突科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八条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及防突措施计划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立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评价负责人为总工程师,其他成员由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评价小组负责对区域瓦斯治理效果及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评价,严禁假评估、走过场,对评价出的报告要确保真实有效。
达标评价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第十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
第十一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不得小于30米)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第十二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十三条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三节防突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一般防突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将防突工作做到“四纳入”:
纳入生产工序、纳入班前会、纳入验收、纳入考核。
突出工作面要将防突工作当成第一道工序,防突措施不执行,不准施工。
2.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队长组织,技术员负责向职工贯彻防突措施,并经签字考试合格后,管理人员方可下井指挥,员工方可下井工作,将防突措施及管理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发现施工人员对该环节防突措施不熟,当立即停止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
3.负责保管区域内的防突管理牌板、防突工具,防突工具及打钻钻具要用电缆钩悬挂或放在专用箱子内。
在冲洗巷道及施工期间要保护好管理牌板、工具,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4.落实专人协助防突工搞好防突参数测定,支持其工作。
5.压风自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压风自救必须实行挂牌管理,负责标明组数、位置、数量及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保证其完好。
6.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7.巷道掘进过程中遇到由薄煤层突然向厚煤层转变、地质构造带以及其他容易引起煤层突出的异常现象时,要停止掘进并进行超前探煤(或施工预测孔)。
每个探煤循环至少施工2个探孔,方位均沿掘进方向,各探孔长度要保证10米的超前距。
待探明前方煤层赋存情况后方可掘进,不进行探煤工作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对有关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8.各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队技术人员要及时将各种信息反馈到地测科和防突科。
对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有揭露断层、揭煤预兆)而当天未能及时进行反馈的,每次罚责任人200-500元。
9.各区队必须有探煤记录本,记录好探煤具体位置(距导线点**米),探煤长度、角度、煤层情况等。
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探煤后要在记录本上签字,否则对责任人按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防突现场具体管理
1.业务职能部门落实好盯岗制度,突出危险重点工作面必须按总工程师要求,严把“一通三防”及防突措施落实关。
2.突出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形不得生产:
(1)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效检),不准生产。
(2)突出参数超标,不执行防突技术措施的,不准生产。
(3)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
(4)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
(5)责令停产、停工无经有关部门复查,不准生产。
(6)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
(7)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不准生产。
(8)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最前一组距工作面大于40m,不准生产。
3.突出煤层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严格执行不探,不掘的原则,特别是遇煤层厚度变化地段和褶曲、断层等地质情况,不探清前方的构造和煤层赋存状况不能掘进。
4.在进行采掘活动时,要随时观察煤层厚度及软分层厚度变化,观察地质构造的变化,随时观察作业地点的瓦斯异常变化,发现突出预兆,立即撤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工程师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进行处理。
5.有突出危险头面的施工时,严禁风镐落煤,施工单位每班要有一名队干部现场跟班指挥,并与工人同上同下。
6.突出地区打排放孔工作要有专项措施,打排放孔工作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严格执行‘四同时’制度,即打钻时要有施工单位干部、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在现场监督验收,并在钻孔参数单上签字。
钻孔打好后,必须穿铁丝或其他能够检验钻孔深度的物品,以保证钻孔质量。
7.排放孔巷两侧轮廓线外的最小控制范围:
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超前排放孔的超前距离必须保证大于5米。
8.超前排放孔打好以后,必须保证不少于3小时的释放时间,再进行效果检验,只有在所有参数均不超过规定时才能掘进,否则必须补打超前排放孔孔,并经效果检验参数不超时方可掘进(检验孔的深度、方位必须符合要求,有软分层要打在软分层中,托顶煤掘进时,靠上部增加一个检验孔)。
9.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在窝头25-40米处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以外每隔50米设置一组,每组5-8个压风自救装置,必须保证压风正常,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个压风装置不得少于0.1m3/min,并保证正常使用。
10.通风区要按规定吊挂好隔爆水袋,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要管好用好,并保证有足够的水量。
11.通风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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