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招投标法规教程》试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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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行政复议是指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不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
3、建设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4、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6、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资格证书等。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8、从事建筑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道题也是C卷的第一大题的第2小题)
9、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道题也是C卷的第一大题的第1小题)
10、招标是招标人提出招标条件,投标人提出最佳报价和最佳条件,通过竞争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11、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权威组织为了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地订立合同,提前拟订的、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使用的合同文本。
12、FIDIC红皮书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俗称。
13、FIDIC黄皮书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制定的《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俗称。
14、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见243页中)是行政主体和受特许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后者以自己的费用施工建设,工程完成后受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公共建筑物取得经营管理权,从公共建筑物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费用作为报酬,或自己免费使用。
15、“认可人士”(见259页下)香港《建筑物条例》规定,屋宇署署长为建筑事务监督,在其手中须备存一份所有有资格履行建筑工程管理职责的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名册,这一名册称为“认可人士”名册,载于这一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为“认可人士”。
16、总包分判(见261页中)这是香港地区对建筑管理的一种制度。
是指由某一承建商取得工程的总承包权后,根据该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将其分成几个乃至几十个分项工程,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商。
发包的承包商称为判头,分包的承建商称为分判。
有的分判商(大分判)还可能将其承接工程的其中一部分再分判给另一个分判商(小分判),这样就形成了一判、二判甚至三判、四判。
17、拍卖式招标(见308页中段)是以报价作为惟一的判标标准,在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人的规定的标底条件下,以其中报价最低的中标。
主要特点是:
(1)投标人可以报总价,也可以报单价;
(2)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公开宣布;(3)至少有一家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就必须宣布中标结果。
18、两段招标(见312页最下段至313页第一段)两段招标实质上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综合起来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承包商进行第二阶段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这道题也是C卷的第一大题的第3小题)
20、调值权(见326页第一段中)是指当合同为可调值得不变总价合同,并且合同开工期在6个月以上,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对合同进行调值。
21、民事案件的管辖(见P355中)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2、协议管辖(见P356中下)《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项规定被称为协议管辖。
23、再审程序(见P364中)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24、建设仲裁(见P374上)是指发生建设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5、工期索赔(见P222中上)是指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来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违约罚金的发生。
工期索赔的依据是合同的有关条款,这些条款应规定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准延期完成工程。
获准延期对承包人非常重要,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其因延误而支付违约罚金的责任。
26、两段招标(见P312下至P313上)两段招标实质上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综合起来的抗议中招标方式。
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承包商进行第二阶段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以下为2006年12月中旬后又新增加的部分题库
27、建设法规内涵中的“三建三业”(见P8图1—1)其中的“三建”是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三业”是指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业、房地产业。
28、我国《城市规划法》中“城市”的内涵。
(见P25下)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9、城市总体规划(见P33下)城市总体规划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综合部署。
30、修建性详细规划(见P35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即将进行修建的地区和建设项目所作的具体安排。
31、新区开发(见P38中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之外,集中成片地在一定规模的地段内,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进行城市建设的一种活动。
32、旧区改建(见P39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对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进行改造,对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街区进行保护、利用,以改造、保护、发挥建成区的潜力、功能而进行的一种建设活动。
33、选址意见书(见P44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市,或选在城市中哪个方位及范围的书面文件。
3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P46中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允许建设单位依此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的凭证。
35、土木建筑工程(见P57中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剧院、旅馆、学校和住宅)等工程。
36、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见P57中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
37、建筑活动(见P57下)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38、工程建设程序(见P58中下)是指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后提出的,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39、工程勘察(见P67中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40、工程设计(见P67中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41、资质审查(见P103最下)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等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2、执业资格制度(见P116最下)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43、注册建筑师(见P116最下)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44、注册结构工程师(见P119中下)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45、造价工程师(见P121中上)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46、建造师(见P122最下)依法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47、建筑工程发包(见P124中)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将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
48、建筑工程承包(见P124中)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取得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取得相应费用而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
49、建筑工程造价(见P125中)由建筑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总价款。
50、建设工程监理(见P128中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5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见P125中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52、建设工程监理(见P128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5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见P131最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54、建设工程的分包(见P165中)工程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55、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见P174中上)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之后,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56、项目经理(见P183中下)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57、带资、垫资合同(见P212中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见P217中)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时,工程价款的债权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同时并存时,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59、索赔(见P221中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60、工期索赔(见P222中上)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来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
61、费用索赔(见P222中)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费用索赔的条款应在合同中列明。
62、单项索赔(见P222中下)在施工过程中某一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索赔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就此事件提出索赔,即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63、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见P223中上)即在工程竣工前,索赔方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向对方提交一份索赔报告,经审核及双方协商后列入工程结算。
64、公共工程特许合同(见P243中)行政主体和受特许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后者以自己的费用施工建设,工程完成后受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公共建筑物取得经营管理权,从公共建筑物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费用作为报酬,或自己免费使用。
65、建筑主事制度(见246中下)该制度规定在日本的《建筑基准法》中。
根据该法,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市必须设置建筑主事。
建筑主事主要从事建筑物建造申请和确认的管理事务。
建造、改建或者大规模修缮建筑物时,业主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建筑主事审查确认后取得其书面通知;工程竣工之日起4日内,业主必须向建筑主事提交书面报告,经其检查合格并颁发检查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66、开标(见292中)是指投标截止之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67、中标通知书(见296中下)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68、询价式招标(见308中)是法语地区工程招标发包的主要方式。
主要特点是:
1.招标广告的内容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主要是允许投标人根据招标细则的要求提出和推荐若干方案,投标人的选择余地较大;2.开标方式是秘密的。
69、拍卖式招标(见380中)是指以报价作为唯一的判标标准,在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人规定的标底价条件下,以其中报价最低的中标。
主要特点是:
1.投标人可以报总价,也可以报单价。
2.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公开宣布;3.至少一家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就必须宣布中标结果。
70、
71、
72、
73、
二、填空题
1、我们要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当遇到(突发事件)或需做出(重大决策)时,一定要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机动的力争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
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龙头)地位。
P23中下
3、《城市规划法》规定: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4、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在建建筑工程,应当同时至少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类似的批准手续。
5、为了强化对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涉及城乡规划的“两证一书”制度,它们分别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许可制度包括对(施工)的许可和对(从业资格)的许可。
7、我国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实行资质证书管理制度。
这些单位都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
绝不允许(越级承包工程)。
8、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9、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三个级别。
10、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11、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2、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三控两管一协调)。
13、建筑安全生产的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
14、在生产过程中,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人)、(物)和(环境)三大要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变化对人或物的影响)。
我们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就要有意识地控制这些因素中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和发展,力争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15、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
16、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17、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降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提出的上列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18、我国《招标投标法》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9、建设用地的来源一般有(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四种方式。
20、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负有“终身保修”责任的项目有三种,它们分别是(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共分为四部分,其中(通用)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须参照,无须修改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
这种做法也基本上适用于建筑业其他类似的合同范本。
2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5、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6、(见P255第四行)英国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特点是(工料测量师的使用)。
27、(见P256第8行至第9行)英国常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一阶段选择性招标)、(两阶段选择性招标)和(议标)。
28、(见P259第5行加该页第三段第1行)在香港,政府工程主要由(香港政府工务司)、(房屋委员会)负责管理。
私人工程由隶属于政府规划地政环境司的(屋宇署)负责管理。
29、(见P268倒数第7行至第6行)在台湾地区,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申领(使用执照)方能接水、接电或申请营业登记及使用。
这是台湾地区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
30、(见P306第6行至第9行)在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采购方面,目前世界上运用的最广泛、影响最大的国际通用的标准合同条款,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ICE合同条件);另一个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合同条件)。
31、(见P308中)拍卖式招标是以(报价)作为惟一的判标标准,在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人规定的标底条件下,以其中(报价最低)的中标。
32、(见P310中)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一般有三种,即(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和(两段)招标。
33、(见P330第6行至第8行)所谓国际工程承包风险,集中表现为工程亏损、承包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从风险来源性质的角度划分,国际工程承包风险大体上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其他)风险。
34、(见P337下部)横向建设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诉讼)或者(仲裁),纵向建设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建设行政主体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5、(见P356中下)《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6、(见222中上)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7、(见217倒数第三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8、(见218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9、(见239页)在法国建筑工程领域,当政府从事的建筑工程受公法支配时,称为(公共)工程;受私法支配的工程,称为(私)工程。
40、(见248页)在美国专门适用于建筑领域的联邦立法只有(《美国统一建筑条例》)。
另外,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建筑业的政府部门,其行业管理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学会制定发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统一建筑法规》)。
41、(见257页)在英国,由建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都由(建筑控制)部门统一执行,包括质量、安全等凡是涉及公众安全、健康、环保等公众利益的事项都由这个部门来统一监管。
42、(见259页)香港法将工程分为(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两大类。
43、(见263页)在香港工程完工以后,首先由承建商向(认可人士)和(结构工程师)提交完工证明,然后由这些人向屋宇署报告完工。
屋宇署接到上述报告和证明后,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并派人赴现场实地检查,当认为一切都符合法律和标准之后,给该项工程发出“(入伙纸)”。
至此,屋宇署对工程的监管即告结束,该项工程竣工并可投入使用。
44、(见256页下至257页上)工程质量是关系公众利益、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方面,对它的监督管理是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内容。
在英国,由(地方政府)或者是由(得到政府认可的检查员)来实施这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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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见P26中下—P26中上)我国《城市规划法》约束的行为范畴是(土地利用活动)和(各项建设活动)
46、(见P36上)依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我国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47、(见P37中下)《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48、(见P39上)《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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