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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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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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2
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全院职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凡擅自不来上班或事前未请假又不上班者,均属旷工。
如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者,应向所在科室领导报告,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2.请病假者应持有经医务科审核的病假建议证明,并将该证明附在考勤表后上报人事部。
3.考勤工作由人事科管理。
为保证考勤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应模范带头执行,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抓好劳动纪律,对本科室出勤情况把好关。
各科室班组设考勤员,负责本科室日常考勤登记工作,每月规范如实地填写考勤登记表,当月考勤计至月底,经科室领导签名,下月5日前交人事科,凡不按规定填写考勤表或逾期不交的,人事科不予受理。
凡不按日考勤或弄虚作假者,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视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的奖金或职务津贴。
4.对不遵守纪律,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的人员,各部门应予思想教育,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扣罚;如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视情节轻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5.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当月奖金。
6.对不服从分配,拒不接受任务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作自动离职或扣罚处理。
二假期管理制度
1.请假审批程序
(1)院长、书记请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副院长、请假报请院长批准。
(3)行政、业务科室负责人请假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4)在职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审批,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5)在职职工请事假四至七天的由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审批,并告知主管院领导。
(6)请事假七天以上的由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呈院领导审批。
(7)请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审批。
(8)请哺乳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再提交人事科呈主管计划生育的院领导审批(一般只准假二个月)。
(9)休工休假,本人先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0)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2.各类假期规定
(1)探亲假
在医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亲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凡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天数在年度期限内一次性休完探亲假,否则,跨年度的探亲假期无效。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因车船、洪水、台风等受阻,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的情况下,超假的日期可以当作探亲假的路程时间。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时返回的,根据当地医疗单位的证明,其延长天数可按病假处理(事先应来函来电通知科室及人事科)。
①探望配偶
已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②探望父母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家翁、家婆、岳父、岳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可在四年中选择任何一年),但必须每四年一周期后始能再次探亲,假期为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
出国(境)探亲的往返路费与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境外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2)婚假
医院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3天。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
婚假应在办理结婚手续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各种补贴、奖金劳务费照发。
职工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进行婚前教育可给予半天公假。
(3)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5天丧假;职工岳父、岳母、家翁、家婆死亡,经院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
(4)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九9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同时男方可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另外增加产假:
A.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B.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
C.多胞胎生产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假35天。
特殊情况产假时间:
A.女职工第一胎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予15天休假;
B.怀孕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到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予36天休假;
C.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不满七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D.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75天产假。
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劳务费按医院奖金分配方案有关规定发放。
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需报告人事科,给予半天公假。
③产假期满,如有实际困难,所在科室工作又允许,本人可提出申请二个月哺乳假,报人事科呈院领导审批。
哺乳假期间停发劳务费。
假期满应按时回院上班。
凡未经批准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④产假期满后上班,婴儿未满一周岁,女职工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科室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⑤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按时上班者,凭医生证明到人事科办理病假手续。
(5)计划生育假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术后七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②经批准,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至两天。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一次性营养补助30元。
④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一次性营养补助50元。
⑤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⑥职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⑦第一胎顺产后三个月内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第一胎剖腹产后半年内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两胎以上者产后需立即结扎。
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办理知情选择手续后第一次进行人工流产者,可给予公假。
属于一下情况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者,不给予公假:
A.未按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及未办理知情选择手续者;
B.办理知情选择手续后进行第二次人工流产者。
在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由医生确定。
计划生育假期满后,因病不能按时上班者,凭医生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6)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①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③以上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年休假的,在次年中以实际天数扣除。
③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④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已婚或未婚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如已享受年休假的,在次年中以实际天数扣除。
⑤女性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以及男性职工按规定休看护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7)病假
①半休、全休和住院的职工,均需凭假单或住院卡办理请病假手续。
②由院内专科开出的假单或外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均需经人事科审核,并加盖公章方有效。
③病假期间如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重叠,不予追补。
④超过一周以上的病假,病假工资按工作日计算,但病假时间则按实际休假时间计算。
(8)事假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粤人薪[1996]18号)的规定。
职工在已休完工休假,但家庭有急事、要事或需要本人办理的情况下,才能请事假。
①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护龄、教龄津贴)的80%计发。
②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③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④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十天的,停发当月奖金(含奖励工资、行政经费、节支奖、奖金)。
⑤一年内请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也不作累计发教龄、护龄津贴的年限,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⑥凡请事假,必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未经批准而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⑦事假期间与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叠,不予追补。
(9)值班休假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科室应尽量安排职工在值班前后休值班假,原则上不能累积值斑假。
附:
放射科假期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含年休假)外,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4周,具体安排如下:
1.在放射科内(包括CT室)从事放射诊断及放射技术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4周(含周六、日)
2.在CT室内工作的护理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含周六、日)。
3.在放射科登记台工作的护理人员,不安排保健休假。
放射科保健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如遇特殊情况,根据科室具体情况安排休假。
放射工作人员如休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及孕期不接触射线时,则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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