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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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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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依兰龙源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障碍、异常管理标准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依兰风电公司各部门因设备故障、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章指挥或操作、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障碍、轻伤、人身未遂、异常标准,并对标准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各级生产人员,非生产部门发生的问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黑龙江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管理标准》(QG/HDXCH—0101--2008)原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华电〈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规程汇编〉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原西北网局下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公司各专业现场规程3术语3.1电力生产区域:
系指与发电、供电、基建、电网调度等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讯设施的走廊等。
3.2非计划检修:
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3.3被迫停止运行:
系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调度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3.4电力系统瓦解:
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系统。
3.5电力系统稳定破坏:
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振荡和电压急剧降低。
3.6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重置(按同类型设备)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不扣除设备折旧,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3.7主要发供电设备:
指风机、塔架、机头、发电机、主变压器、所用变、110kV母线、断路器、电缆、线路等。
3.8“爆炸”系指压力容器损坏后,压力瞬间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
3.9外力破坏:
系指发供电设备在完全符合规程要求的情况下,由于局外人员在这些设备附近活动,而本单位又确实无法及时进行监视,致使发供电设备损坏或发生短路,而造成的事故,如线路器材被盗、汽车撞电杆及电力设施附近射击、放炮、开挖、起吊作业等。
3.10重要辅助设备:
指消防泵、柴发、生活泵等。
3.11主要辅助设备:
系指那些发生了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供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
3.12凡不属上述设备的其它设备都定为一般生产辅助设备。
3.13禁火区域:
指风机油系统、蓄电池室、柴发室、汽油库、油漆库、材料库房、计算机房、电缆QG/HDXCH—0202—20082管沟等。
3.14重要电气保护:
指回路的差动、接地等切机保护,变电设备的母差保护、失灵保护,线路的高频、距离、零序、重合闸等。
3.15重要热工保护:
指作用于风机的超速、低油压等保护。
3.16重要联动装置:
指重要辅助设备之间的联动。
3.17重要自动调节装置:
指励磁自动、同期装置自动。
3.18重要电气仪表:
指有功、无功、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周波表;10kV及以上母线电压表;线路电流表、电度表、有功功率表、所用变压器电度表、各种自动记录表。
3.19重要热工仪表:
指压力表、温度表、流量表、润滑油压表、润滑油温表、发电机和变压器温度表、影响机组启停的有关仪表、所有记录表。
4管理职能4.1公司生产及非生产各部门发生的因设备故障、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章指挥或操作、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障碍、轻伤、人身未遂、异常,均应视为本标准的管理范围。
4.2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小草湖风电公司负责本标准的监督与考核,对口职能部门为公司生产建设部。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事故标准5.1.1特大事故5.1.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及以上者。
5.1.1.2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及以上者。
5.1.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5.1.1.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5.1.2重大事故5.1.2.1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达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为重大人身事故。
5.1.2.2一次事故使30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5.1.2.3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不满2000万元。
5.1.2.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
5.1.2.5风机损坏,6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6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修复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5.1.2.6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无功补偿器、断路器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修复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5.1.2.7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情况者。
QG/HDXCH—0202—200835.1.3人身事故(发生下列人身伤亡事故,华电新疆公司对我公司进行考核并中断公司安全记录,公司还应向当地劳动局报告)。
5.1.3.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5.1.3.2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的伤亡。
5.1.3.3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5.1.3.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5.1.3.5停薪留职员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公司聘用人员、本公司雇佣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公司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3.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5.1.3.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公司”和“非本公司”人员的伤亡。
5.1.3.8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1.3.9凡非公司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5.1.3.10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按国务院及劳动部现行规定的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执行。
在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5.1.3.10.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5.1.3.10.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5.1.3.10.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1.3.10.4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5.1.3.10.5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5.1.3.10.6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5.1.3.10.7内部伤害:
内脏损害、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1.3.10.8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公司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QG/HDXCH—0202—200845.1.4一般设备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华电新疆公司对我公司进行考核,并中断公司安全记录)5.1.4.1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5.1.4.2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5.1.4.3发电机组、1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虽未引起对用户少供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12小时。
5.1.4.4风力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风力发电机组停用时间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5.1.4.5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1.4.6中调或地调调管的设备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5.1.4.6.1没有预先在6小时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5.1.4.6.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或备用。
5.1.4.6.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风力发电机组168小时。
b)11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它电力电缆72小时。
5.1.4.7主变压器、送电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5.1.4.7.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5.1.4.7.2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5.1.4.7.3停用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造成电网限电。
5.1.4.8主要发电设备因以下原因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5.1.4.8.1一般电气误操作:
5.1.4.8.1.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5.1.4.8.1.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5.1.4.8.1.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5.1.4.8.1.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5.1.4.9发生化学用品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上。
5.1.4.10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其他损坏。
5.1.4.11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5.1.4.11.1风机大轴弯曲需检修;QG/HDXCH—0202—200855.1.4.11.2机头掉落损毁;5.1.4.11.3风机叶片折断;5.1.4.11.4风机严重超速;5.1.4.11.5风力发电机组烧损轴瓦;5.1.4.11.6风力发电机组绝缘损坏;5.1.4.11.71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5.1.4.11.8110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5.1.4.11.9110kV母线全停5.1.4.12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调度批准的期限。
注:
计划检修改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按新的批准期限计算计划检修期。
5.1.4.12.1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申请手续。
5.1.4.12.2向调度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5.1.4.12.3只允许改期一次。
5.1.4.13备用的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5.1.4.14由于本公司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力系统稳定发生破坏或瓦解。
5.1.4.15电能质量降低5.1.4.15.1由于本公司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力系统频率超出50±0.5Hz,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5.1.4.16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5.1.4.17生产设备、厂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
5.1.4.18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且要追究拖延处理者的责任。
下列情况均属拖延处理:
5.1.4.18.1已构成紧急停止条件,没立即按规程要求停运,而是向上级请示如何处理。
5.1.4.18.2事故单位硬撑硬挺,企图拖延时间得到中调批准非计划检修,造成设备损坏程度扩大者。
5.1.4.19发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接地刀闸)合闸。
注:
无论有无后果,均定为事故。
5.1.4.20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可根据以下统计事故。
5.1.4.20.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5.1.4.20.2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5.1.4.20.3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掉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
5.1.4.20.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碰、误动等,造成发QG/HDXCH—0202—20086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
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5.1.4.20.5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以外,有责任的有关通讯单位亦应统计1次事故。
5.1.4.20.6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则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5.1.4.21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公司或华电新疆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5.1.5不中断安全记录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华电新疆公司只对公司进行考核,但不中断公司安全记录)5.1.5.1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注:
本条所指是在有限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新疆华电公司规定机组以大修为界限,供电设备以1年为限。
5.1.5.2确因自然原因造成风力发电机降低出力事故。
5.1.5.3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5.1.5.4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5.1.5.5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动物事故。
注:
5.1.5.1—5.1.5.5条所列事故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均中断安全记录。
5.2障碍标准5.2.1一类障碍5.2.1.1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未造成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5.2.1.1.1主要发电设备由于运营人员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注:
未构成事故的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定为一类障碍。
5.2.1.2电能质量降低5.2.1.2.1本公司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力系统频率超过50±0.5Hz,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1Hz,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5.2.1.2.2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由于用户过失引起线路跳闸事故,本公司没有事故责任者。
5.2.1.3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5.2.1.4事先经过华电新疆公司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公司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2.1.5对于其他性质较严重的不安全情况,公司领导、安全监察部有权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2.2二类障碍5.2.2.1通用部分QG/HDXCH—0202—200875.2.2.1.1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
按网局《严重违章作业行为举例》认定。
5.2.2.1.2机组异常运行,引起电网频率偏离50±0.5Hz,延续时间未超过30分钟;或频率偏离50±1Hz,延续时间未超过10分钟。
5.2.2.1.3220kV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电压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超过规定电压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而未超过30分钟。
5.2.2.1.4机组启动过程中并网后在交调度前由于运营人员责任发生跳闸未够成一类障碍着。
5.2.2.1.5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者。
5.2.2.1.6由于生产用油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者。
5.2.2.1.7由于采购、供应、加工备品备件质量不良,检修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者。
5.2.2.1.8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损坏贵重仪表、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元者。
5.2.2.1.9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2500元者。
5.2.2.1.10禁火区域发生明火者。
5.2.2.1.11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在48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2.2.1.12重要辅助设备损坏在24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2.2.1.13一般辅助设备损坏在72小时内不能恢复运行或备用。
5.2.2.1.145kW及以上电动机损坏。
5.2.2.1.15未办理工作票或搭票工作,以及未经值班长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而擅自工作者。
5.2.2.1.16已生效的工作票、操作票存在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事故及设备事故者。
5.2.2.1.17发电设备检修到期,不办理终结手续或延期手续,造成发电设备延期投入运行或备用。
5.2.2.1.18禁火区域内,明火作业未执行动火工作票者。
5.2.2.1.19热力设备,未按规定隔绝或有关水、油系统阀门未挂牌、上锁,以致将水、油喷至检修场所者(虽未伤人)。
5.2.2.1.20为隐瞒异常真相,撕毁记录纸、停表计、作假记录或不做记录者。
5.2.2.1.21由于运营部门责任,造成机组延误启动并网,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1.22开机前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造成后果者。
5.2.2.1.23非火警情况下,擅自使用消防设备者。
5.2.2.1.24产现场专用照明配电箱,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短路(乱接电源、打扫卫生溅水等)烧坏配电箱三回路及以上,或引起配电箱总保险熔断者。
5.2.2.1.25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新设备故障重复发生者。
5.2.2.1.26生产现场使用未经校验合格的起重工具、登高工具、电气工器具等安全用具者。
5.2.2.1.27安全工器具超过试验周期仍在使用者。
5.2.2.1.28生产设备及泵房设备被水淹者。
QG/HDXCH—0202—200885.2.2.1.29凡因工作中将水溅到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造成短路跳闸(设备损坏)或产生不良后果者。
5.2.2.1.30主辅设备的保护、自动装置误投、误退、误整定或回路接线错误者。
5.2.2.1.31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者。
5.2.2.1.32由于人员误动、误碰使运行中的主要辅助设备停运者。
5.2.2.1.33深井泵房停止向生产区供消防水或生水者。
5.2.2.1.34未按规程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切换者(包括仪表定期校验)。
5.2.2.1.35备用电源、重要联动装置、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5.2.2.1.36未经许可。
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设备者。
5.2.2.1.37由于人员过失,造成检修设备有突然来电或设备有突然转动可能者。
5.2.2.1.38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弄带电设备,情节严重者。
5.2.2.1.39集控室空调故障停运24小时未修复者,其它场所空调故障停运48小时未修复者。
5.2.2.1.40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超过现场规定及时间者。
5.2.2.1.41对于较大不安全情况,公司领导、安生部有权认定为障碍者。
5.2.2.2电气部分5.2.2.2.1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
5.2.2.2.210kV系统单相接地超过2小时。
5.2.2.2.3直流母线失压,10分钟内未恢复者。
5.2.2.2.4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者,或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及以上者。
5.2.2.2.5重要辅助设备电动机相序接反,投入运行后发现者。
5.2.2.2.6违背现场制度,强行拆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5.2.2.2.7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拒动、误动。
5.2.2.2.8380V重要、主要辅助设备及以上电气设备跳闸;或380V段厂用电源开关跳闸,造成厂用母线失压,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2.9所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者。
5.2.2.2.10主要电气保护脱离或误投;或双套保护中一套退出,时间超过24小时者。
5.2.2.2.11380V及以上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或380V辅机设备运行中跳闸者或6KV重要、主要辅助设备运行中跳闸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2.12走错高压设备间隔(已将间隔打开,准备进入)或误登带电杆塔而被制止者。
5.2.2.2.13电气设备检修,漏挂接地线、短路线,或送电前漏拆接地线、短路线,而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者。
5.2.2.2.14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位置和组数在交接班记录中交代错误者。
5.2.2.2.15厂用变压器线圈和铁芯损伤,需要进行处理者。
QG/HDXCH—0202—200895.2.2.2.16变压器上层润滑油温超过规定值者,或由于冷却装置故障需降低出力者。
5.2.2.2.17主变本体温度超过规定值。
5.2.2.2.18风力发电机各部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者。
5.2.2.2.19同期装置不能进行并列操作。
5.2.2.2.20重要电气仪表指示不准,造成不良后果或失灵8小时未恢复者。
5.2.2.2.21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于极限,或油质劣化未及时发现、处理,需要临时停运加油者。
5.2.2.2.22系统故障时,故障录波器不录波或录波不正常者。
5.2.2.2.23直流回路总保险熔断者。
5.2.2.2.24操作不当,引起自动装置、保护信号动作者。
5.2.2.2.25避雷器未按规定投运者。
5.2.2.2.26110kV变电站内断地线者。
5.2.2.2.27运行中的380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5.2.2.2.28蓄电池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定期充放电者。
5.2.2.2.29柴油发电机在事故情况下不能作为备用电源或运行中跳闸者。
超过规定时间5.2.2.2.30由于设备或运行调整原因造成风力发电机内部进杂物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2.2.3其它部分:
5.2.2.3.1消防泵、生活泵等,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者。
5.2.2.3.2生产生活用制冷、取暖设备故障超过48小时不能投运。
5.2.2.3.3油料贮存装置或贮存间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极限者。
5.2.2.3.4由于人员过失,跑、油水等引起严重污染者。
5.2.2.3.5超铭牌容量起吊物体,造成机具损伤、物件滑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2.2.3.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供水能力下降,出水水质降低者。
5.2.2.3.7透平油、绝缘油不合格及新油未经检验就下通知使用,或化验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运行者。
5.2.2.3.8热工主要保护装置拒动、误动(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或因故障停用,主保护超过1小时、辅助保护超过8小时者。
5.2.2.3.9热工重要联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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