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需要收集的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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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需要收集的资料
一、组建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及工作小组
组建审核领导及工作小组时,各企业可按自身的工作管理管理和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其形式,例如成立由高层领导组层的审核领导小组(3-5人),负责全盘协调工作,在该领导小组之下再组建主要由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视具体情况,一般10人以上),具体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表1-1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名单表
姓名
审核办公室职务
职务
部门
职责
组长
清洁生产的领导,筹划与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副组长
表1-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名单表
姓名
审核办公
室职务
职务
部门
职责
投入时间
组长
清洁生产的领导,筹划与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30天
副组长
清洁生产的部门协调,参与现场调查,提出削减方案,编制平衡表
全程
组员
提出削减方案
全程
二、企业概况
包括企业发展史、企业简介、规模、设计生产能力,2009年产量、产值、利税。
法人代表、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注册资本、09年年产值和年销售额。
三、厂区的平面布置图及公司组织机构图
厂区较详细的平面布置图(包括各车间平面布置图)
四、公司工艺技术现状
文字描述目前公司的生产工艺现状,绘出工艺方块流程图和设备工艺流程图,在图中标出产污排污的节点。
五、主要设备
各车间主要设备情况(包括辅助设备,例如风机、空压机等)
表5-1主要生产设备及其设计生产能力一览表
部位
设备
名称
型号
数量
功能
生产地区
先进性
六、生产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原(辅)料名称、理化性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来源(协议?
)、储存及运输方式、有没有泄露现象及解决办法、近三年(07、08、09年)各年用量,(如公司产品种类较多,请分别叙述各种产品的原辅材料)。
1、水
公司用水是否分级计量(各车间或用水环节是否安装水表),主要分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两部分。
厂区用口自备井,哪里按有水表?
生产用水量吨/年,生活用水吨/年,循环水冷却水用量吨/年。
水费是元/吨水。
2、电
公司现有KV变电站一座,主变容量为KVA,厂区配有KV线路回,电缆出线回,配有KV开关室个,KV变压器台,总容量为KVA,低压配电室个,负责全厂生产、办公、生活的用电,低压电气总装机功率为kw,无功容量为kvar,年用电量kwh,最大负荷为万kw,平均负荷为万kw,共有几块电表,按在什么位置?
电费元/度
3、煤
我公司用热主要分为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两部分,生产用热主要用于部位,生活用热主要用于部位,主要使用的燃料为煤,来自,含硫率为,吨煤价格元。
4、其它能源
是否有其它能源,如天然气、蒸汽、油等,其主要使用部位、近三年(07、08、09)各年使用量,是否有计量,计量部位,及价格(元/吨)
表6-1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统计表
原辅
材料、能源
单位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总量
单位消耗
总量
单位消耗
总量
单位消耗
七、产品
主要产品类型,用途,获得荣誉,主要销往什么市场,目前市场前景如何,有什么发展规划?
表7-1近三年产品产量一览表
产品
单位
产量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八、管理水平
我公司自建厂时就充分借鉴行业先进的企业的经验,企业的管理模式和企业的运行体制,规章制度的完善方面在同行中处于
的水平。
现在我公司、指标都处于水平,公司所有规章制度,通过了认、、认证。
九、发展规划
十、车间情况
共有几个生产车间,每个车间的生产情况如何,存在什么问题。
绘制重点车间的平面布置图。
十一、环保排污状况
公司排污部位,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图,提供最近一次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包括排污许可证)或常规环保监测报告及排污申报登记表。
十二、物料平衡图
实测各操作单元一个生产周期(即原材料投入到产品产出为一个生产周期)输入输出物料,绘制物料平衡图及平衡表。
表10-1各单元操作数据汇总表
单元操作
输入物
输出物
名称
数量
成份
名称
数量
成份
去向
名称
浓度
数量
名称
浓度
数量
请根据本岗位生产和工作现状,提出是否存有浪费资源(水、气、电、原料、设备、工艺路线)和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据此提出合理化建议。
清洁生产合理化建议表
姓名
车间班组
职务
1、提出的问题
2、解决的办法及所需资金
3、预计取得的效益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类 限制类
十三、轻工
2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
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2.召开评估会议,企业主管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初步成果、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计划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人员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等。
3.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无/低费和已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问询,查看工艺流程、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等。
4.专家质询,针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5.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满足第九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不满足第九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3.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4.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审阅第十二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
2.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
企业持续实施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进行了详实统计和测算,其结果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5.报告中体现的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纳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对满足第十四条全部要求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不满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2.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安排不低于10%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填表人
电话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
主要产品
年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评估时间
企业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环境绩效和经济效益
验收结论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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