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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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切实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省外辐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
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两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在事发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县(市、区)指挥机构组成。
2.1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向市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有关部门、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
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做好跨设区市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负责开展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指导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市委网信办:
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4.市公安局:
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5.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本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本市消防管理工作,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金华海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和舆情信息组。
2.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各地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支援力量。
2.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区县(市)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为:
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4县级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县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协调处置。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
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3.2预防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本市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金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事发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1.2.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级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辐射事故影响跨金华市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5.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
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置,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属于较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报请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4.3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金华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金华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金华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级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向县级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
同时成立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2.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县级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生态环境部门:
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
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3)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县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生态环境局:
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报告审定。
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支持。
(2)市公安局:
派员赶赴现场,落实治安、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4)市财政局:
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市委宣传部:
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市委网信办:
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
(7)市应急管理局:
协助做好辐射事故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8)其他单位: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3.3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金华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市政府、县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4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信息通报
事发地市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4.2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响应结束。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调查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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