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电信与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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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电信与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2014年临汾电信与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
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
地址:
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586号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卫志嵘
联系人:
刘东雪
电话:
乙方:
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
地址:
侯马市新田路联通大厅东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拥军
联系人:
李拥军
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现就宽带驻地网业务合作建设及运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名词解释
1.1宽带驻地网是运营商的宽带接入网与用户网络或用户终端设备之间的网络设施。
包括:
小区及商住楼规划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线槽、暗线;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通信设施。
1.2FTTH(FiberToTheHome光纤到户):
全程以光纤作为传输媒质,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用户的电话、宽带、视频等综合业务接入的一种接入形式,简称FTTH。
1.3ONU(OpticalNetworkUnit)):
光网络单元,在FTTH接入中特指用户终端(光猫)。
1.4主干光缆(TrunkCables):
住宅区设备间配线设备至交换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
1.5庭院光缆(CourtyardFiberOpticCable):
住宅区设备间配线设备至交接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
1.6移动业务(MoblieService):
电信CDMA用户使用的语音、数据及增值业务。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的界定及质量要求
2.1双方同意在选定的区域共同投资方式进行业务合作,具体合作区域以甲乙方签署的“合作区域意向书”为依据(附件1:
合作区域意向书)。
2.2双方业务合作的范围包括宽带驻地网建设、维护、营销,根据不同的工作分工界面选择不同的业务分成比例,相关合作内容在“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中确认。
2.3甲方投资范围为主干光缆和OLT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2.4乙方投资范围为主干交接箱至用户家光猫,包括主干光交分光器、分光箱、用户皮线光缆、分光器、快速连接器、ONU。
不属于合作的范围包括小区及商住楼规划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线槽、暗线。
新建小区内乙方布放用线不作为资产评估范围。
2.5乙方同意项目完工后所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资产产权归乙方,合作到期后资产产权归属甲方。
若乙方中途中止合同,按“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为依据,甲方具有优先收购乙方投资资产的回购权,按期初双方确认资产年折旧率15%计算(不足4年的部分60%),甲方以净值进行资产回购。
(附件2:
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
2.6乙方负责合作区域的网络建设实施工作,乙方项目建设中方案拟定、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必须委托有相应通信网络设计、施工等资质的单位实施。
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必须符合电信要求。
2.7项目驻地网协议必须以甲方为主体与开发商或业主签订。
但相关的协调准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其它材料与施工、设备等服务支撑单位签订的协议以乙方为主体。
2.8项目建设所采用的设备、缆线、配套设施及用户终端必须是电信集中采购入围型号设备、缆线及配套设施、用户终端,供货厂商在省内通信入围厂家名单中自主选择,尽量与当地电信分公司选用的产品相同,皮线光缆除外。
2.9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各自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全、施工安全、债权债务、人员安全等。
2.10乙方项目建设完成,需经甲方工程验收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临汾电信FTTH竣工资料模板),同时编制驻地网工程决算。
2.11项目形成的资产价值需由第三方审计单位评估,资产评估过程中,乙方需提供相关资产价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使用材料清单、物资采购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
最终确认的价格不高于电信结算体系标准,双方存在分歧时采用电信公司的工程结算定额、折扣与材料集采价格确定。
2.12双方共同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后,双方签署《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双方正式开始业务合作。
第三条经营界面界定及收益的分成
3.1合作期内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具体负责合作区域的业务宣传、受理用户的安装申请、故障申告及调测和收费等工作。
3.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指定工号,受理相关业务发展的用户必须经过甲方业务系统认证方可开通。
3.3乙方的营销宣传活动应使用甲方公司品牌、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
3.4通信资费由甲方制定,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资费标准,如有变动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5双方参与分成的收入包括合作区域内的有线宽带收入与固定电话业务收入(不含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的通信费)。
移动业务、iTV业务或其它增值业务不参与分成,但给予发展佣金奖励,欠费及代列账不参与分成,但欠费在收回当月参与分成。
3.6对于融合套餐用户,将根据甲方制定的套餐收入分摊比例和分摊规则,仅对套餐内分摊后的宽带和固话业务收入符合上条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分成。
3.7收益分成的时间期限:
合作分成期限双方约定为七年,分成期限的起始时间自合作区域内第一个用户接入时间开始。
3.8收益分成的原则:
甲方和乙方按“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为依据比例分成。
乙方分成收益中包括乙方在合作区域的装维及营销成本投入费用。
3.9结算周期:
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甲方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协议用户分成收入一次性给乙方提取佣金。
3.10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3.11乙方需按佣金金额向甲方开据甲方认可的税务机关正式发票。
第四条维护界面及服务要求
4.1乙方应能满足不低于甲方约定的用户服务质量,协议签订后7日内上交1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乙方发展用户以300户为基础,每增加300户追加1万元合作保证金。
4.2合作期内双方维护界面按照投资界面进行划分,各自承担维护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及所产生的费用。
4.3乙方在甲方指导下负责合作区域内业务的装、维服务工作。
4.4乙方必须建立维护组织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作业计划、配备维护车辆、仪表和工具,并保持维护人员的相对稳定。
4.5乙方负责合作区域内用户的装、拆、移、故障处理和业务使用辅导。
4.6乙方负责合作区域网络的日常维护、巡检、资源清核工作。
4.7乙方建设的此项目中涉及装维所需标配的工器具由乙方在甲方指导下自行配备。
4.8乙方建设的此项目自行承担装机及日常维护过程中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用,材料费包含PVC管、庭院(皮线)光缆、成端光皮线、保护套、跳纤等与光缆维护相关的所有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包含:
人工薪酬及福利、保险、培训费、管理费、服装等。
4.9乙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尤其是特殊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
4.10乙方在合作区域的日常维护工作需定期上报维护作业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甲方检查和考核。
合作方须使用电信提供的工号,服从电信的工单调度,所执行的工单必须按时预约和准时履约,并认真填写工单各类信息;对于修障类工单,合作双方每单都按照维护界面明确故障定责,并按照协议规定纳入考核。
4.11乙方承接合作区域内的相关维护指标,接受甲方考核。
KPI满分为100分,其中,“FTTH装移机服务”占50%权重,“FTTH障碍查修服务”占50%权重,考核按月实施。
对乙方的考核具体标准和方法依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装维业务维护外包考核办法》,甲方将每年修订发布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装维业务维护外包考核办法》及时向乙方公布。
4.12考核周期按月度,每月1日起到月末为一个考核周期。
视代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月分成费用扣款依据。
考核方式。
考核意见需由甲方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并对第三方外包单位通报考核意见,外包方对考核有异议的可在3天内将意见反馈甲方复核后,进行最终的审核。
4.13乙方应按照公司服务标准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并承担由于客户投诉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纠纷。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合作区域内用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用户管理、认证、计费。
5.1.2甲方需为合作区域提供足够出口带宽以满足服务要求,同时提供运营所需的用户管理、认证、计费等系统支持,甲方需提供系统便于乙方查询、核对合作区域用户。
5.1.3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竣工资料要求,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设备的甲方入围供应商名单,并负责在乙方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5.1.4合作期内甲方应负责指导乙方具体合作区域的业务销售、装、维服务工作。
5.1.5甲方负责确定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及数额,并及时通知乙方。
5.1.6甲方应按3.9条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佣金。
5.1.7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在合作区域内与乙方外的其他方开展同类业务合作。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协议内容所需的相关资质。
乙方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等相关资料,以提供甲方审核、备案。
5.2.2乙方应按第二条之规定完成合作区域内的网络建设。
5.2.3合作期内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具体负责合作区域的业务销售、装、维服务工作,服从经双方确认的考核要求。
5.2.4乙方必须建立维护组织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作业计划、配备维护车辆、仪表和工具,并保持维护人员的相对稳定。
5.2.5乙方应保证项目中乙方提供设备为自己合法所有,如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由乙方出面妥善解决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2.6乙方应保证项目中乙方提供设备的性能、规格、质量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并负责对项目中乙供设备的保修和正常的升级,以保证合作期间项目中乙供设备的正常使用。
5.2.7为维持网络完整性,合作区内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变卖、出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本项目中网络设备(系统);对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涉及相关网络设备(系统)的活动,乙方有义务告知相关方网络设备(系统)的资产构成情况,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2.8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在合作区域内与甲方外的其他方开展同类业务合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
7.1合作区域的安全生产由乙方负责,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乙方建设的此项目区域内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7.2合作单位与电信合作的资产因各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合作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合同签订后,对于违反5.1.6和5.2.7两条约定的,违约方按当月分成费的2倍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8.2合作中若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引发的其他问题,由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一方承担所有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0.1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10.2双方合作基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变动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应在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对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3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双方可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涉及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
11.1本协议确定的合作期限7年。
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届时双方均赋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11.2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确定(确认的分成起始时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合作区域,分成起始时间以甲乙方签署的确认“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起始时间为准,分成期限按本协议3.8条规定执行,分成比例按本协议3.9条规定执行,不受本协议到期限制。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2.5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2.6合作过程产生的其他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1.合作区域意向书
附件2.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
甲方: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乙方:
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附件1:
合作区域意向书
经双方按框架协议商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与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同意就侯马市艺轩小区二期区域共260户,进行网络建设运营合作意向,双方投资界面按框架协议规定执行。
工程验收交付前,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甲方: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
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附件2:
合作区域资产及业务分成确认书
经双方按框架协议商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与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就侯马市艺轩小区二期区域运营合作内容进行确认,经双方审核确认,本合作区域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投资的宽带驻地网资产总价值按框架协议商定第三方审计单位评估为准。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本区域合作期限为七年,自合作区域内第一个用户接入时间开始,侯马市江洲通讯器材商店负责侯马市艺轩小区二期区域的宽带驻地网建设+营销+装维的合作模式,分成比例为:
第一年6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四年50%,第五年50%,第六年40%,第七年40%。
甲方: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临汾市电信分公司
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侯马经济开发区瑞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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