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会组织学生干部遴选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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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会组织学生干部遴选办法草案
江南大学学生会组织学生干部遴选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南大学学生会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人才培养计划,提升学生干部队伍整体水平,进一步地提高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效率,现根据《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江南大学学生会章程》及《江南大学学生会组织(学生)人事编制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江南大学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促进学生会组织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学生干部遴选制度标准化、正规化、流程化,有利于规范选拔程序,保证选拔公平,同时使学生干部明确遴选流程,推动学生会组织的整体进步。
第三条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基本原则是尊重竞争、事实优先,集体讨论、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学生会公职、纳入学生会档案的学生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会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学生会副主任(副部长)及以上级别职务的在职学生干部。
第二章候选人条件及遴选方式
第五条职务晋升候选人是关于拟任职务的资格认定,是对担任拟任职务者产生范围的划定。
候选人之外的学生干部不能担任该拟任职务。
第六条学生干部职务晋升,必须有符合学生会职务设置和编制限额的现实职位空缺。
不能“因人设岗”,给学生会组织正常工作带来负担。
第七条候选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学生会组织在职在编的学生干事或干部;有学生会C级以上职务学生干部推荐的非学生会组织在职在编同学;
(二)有担任拟任职务的主观意愿;
(三)品行高尚,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具备确实的任职经历,工作经验丰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工作技能,符合岗位任职要求;
(四)工作积极主动、细心负责、思路清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进取意识;
(五)工作方式、方法恰当,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能够合理分配时间;
(六)有团结协作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执行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调解能力;
第八条遴选方法:
(一)储备干部遴选:
1.选拔条件:
储备干部除具备学生干部候选人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生会组织任职,有正式编制,有在学生会组织继续发展意愿的大一干事;未担任学生会组织工作但获得C级以上学生干部推荐者。
(2)学习成绩良好,在上学期考试中无科目考察不合格现象。
(3)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有大局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2.时间安排:
六月份——九月份
3.选拔流程
(1)荐:
由各中心现任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根据对各位干事日常工作情况的观察,选出基本范围内的候选人选;有意愿的同学也可向本部门现任主任(部长)、副主任(副主任)提交申请,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决心;
(2)定:
储备干部选拔评定采用统一笔试,分级面试的选拔方式,各中心现任主任(部长)和副主任(副部长)根据干事的日常表现和工作能力,结合中心(部门)成员投票结果和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参考主席团成员评审意见,依据本中心(部门)实际情况,确定6—8名储备干部,并予以公示。
(二)学生会主席助理、各组织副主席(副主任、副团长、副会长)遴选:
1.选拔条件:
学生会主席助理、各组织副主席(副主任、副团长、副会长)除需具备学生干部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任校学生会组织中心(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以上职务;各学生分会中心(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以上职务;
(2)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3)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突出的工作能力,善于团结同学、带动群众,有服务学校、敬业奉献和实干苦干的精神;
(4)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自我批评,在校期间从未受到校级或院级处分;
(5)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班级50%;
(6)获得校级评优或奖励一次以上。
2.时间安排:
六月份—九月份
3.选拔流程:
(1)荐:
符合条件的各校级学生会组织及学生分会各中心(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进行自荐;或由学生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候选人须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详细资料,在报名截止前上交报名表至相关负责部门;
(2)审:
报名截止后一周内由学生编制管理工作组统一组织笔试,学生常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根据报名者资料与笔试成绩确定8名(可少于8名)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拔;
(3)谈:
学生会组织编制管理工作组对候选人进行组织谈话,参与谈话的负责人员填写谈话意见;
(4)面:
团委老师及学生常务委员会共同参与对审查通过的同学的统一面试。
面试由候选人述职及答辩组成。
由学生常务委员会根据面试成绩和审查谈话意见于九月初最终确定学生会主席助理、各组织副主席(副主任、副团长、副会长)人选;
(5)报:
上报校团委审议通过。
(6)示:
名单确定后,即刻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7)察:
学生会主席助理、各组织副主席(副主任、副团长、副会长)试用考察期为一个月,并于十一月正式任命,考察期间根据主席助理工作表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作为主席(主任、团长、会长)遴选的参考标准之一。
(三)学生会组织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遴选:
1.选拔条件:
中心(部门)主任(部长)的候选人,除具备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担任该学生会组织该中心(部门)副主任,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良好,历年综合测评平均水平不低于班级前50%
(3)有较好的团队意识以及高涨的工作热情。
(4)在工作期间,遵守纪律、听从安排、业绩突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政治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
2.时间安排:
九月份—十月份
3.选拔流程:
(1)荐:
坚持公开招聘的推荐原则,提倡横向交流、干部轮岗。
各中心(部门)干事可进行自荐,储备干部优先;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可推荐表现突出者,各学生组织可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参选。
(2)审:
学生编制管理工作组在报名截止一周内统一组织候选人进行笔试,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根据候选人的表现,结合该中心成员投票结果,征求学生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学生常务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工作业绩,提出审核意见,于九月中旬确定候选人名单,编制管理工作组进行组织谈话。
(3)主任评定:
学生会组织各中心(部门)主任(部长)候选人进行统一面试竞聘。
根据候选人日常工作表现,个人能力,参考所在组织主席团成员意见,综合笔试成绩、审查意见、面试表现等,最终由学生常务委员会民主决定。
(4)副主任评定:
学生会组织各中心(部门)副主任(副部长)(包括申请主任未安排者)候选人进行分级面试竞聘。
根据候选人日常工作表现,个人能力,参考所在中心(部门)主任(部长)意见,参考上届主要干部意见,综合笔试成绩、审查意见、面试表现等,最终由各组织主席团成员民主决定。
(5)报:
上报校团委审议通过。
(6)示:
名单确定后,即刻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四)学生常务委员遴选
1.选拔条件:
学生常务委员除需具备学生干部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任校学生会组织主席助理或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任各学院学生分会副主席及以上职务;
(2)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3)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班级40%;
(4)获得校级评优或奖励一次以上;
(5)在学生会组织中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学校文化理念和学生会组织工作状况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能够积极地参与建设和谐校园的工作;
(6)在校期间无不良记录[违纪事实以院(系、部)及以上部门文件为准];
(7)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大局观念,有服务学校、敬业奉献和实干苦干的精神;
(8)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广大同学利益,反映广大同学的心声;能够积极帮助身边的同学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
2.时间安排:
十月份
3.选拔流程:
(1)荐: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通过公开招聘进行报名,并由团委(分团委)老师或书记、学生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由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候选人自行填写报名材料;所有候选人须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详细资料,在报名截止前上交报名表至相关负责部门;
(2)审:
材料审查(报名表,推荐材料、档案等),候选人材料统一由学生常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各组织根据报名者条件确定不超过8位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拔;学生编制管理工作组对入选候选人进行组织谈话;
(3)面:
团委老师及学生常务委员会共同参与对审查通过的同学的统一面试。
面试由候选人述职及答辩组成。
由学生常务委员会根据面试成绩和审查谈话意见于十月中旬最终确定学生常务委员会人选;
(4)报:
上报校团委审议通过。
(5)示:
名单确定后,即刻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6)察:
学生常务委员试用考察期为两个月,并于十二月正式任命,考察期间根据学生常务委员工作表现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作为最终任命的参考标准之一。
(五)校学生会主席团、各校级学生会组织第一负责人任命
1.选拔条件:
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
2.时间安排:
十二月份
3.任命流程:
根据学生常务委员的试用期考核表现和任命结果,结合各组织实际情况,参考上届主要负责人意见,由校团委老师审议通过后正式任命。
第三章关于遴选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职务交接是任职手续的核心;职务交接必须保证不影响原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原职务有人替代履行且熟悉该职务;考察部门认为职务交接未完成者不能任职。
第十条任职手续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学生干部的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对任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考察部门申请复核;考察部门应自接到复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核查对象工作正常执行。
第十二条经复核,原任命结果或相关决定确实存在问题,考察部门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修正结果及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认为任职结果、复核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或有因个人关系暗箱操作、打击报复等违反学生会组织规章制度嫌疑的,校学生会组织学生干部可以向学生常务委员会及学生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院学生会组织干部可以向任职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学生常务委员会、学生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受理控告后,按照规定于十日之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提出复核申请或控告者,须持有证据,不得因任何原因捏造事实,诬告和陷害他人,违者一经查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会组织应当有计划、有意识地培养后备人才,建立学生会组织人才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会组织其他制度细则对本办法有合理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经学生会组织授权在其他学生组织中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职的在编在读学生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参与遴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南大学学生会组织规划中心制定并负责修改,同时作为考察部门监督实施,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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