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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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农业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4)
1.2工作原则··············································································(4)
1.3编制依据··············································································(4)
1.4适用范围··············································································(4)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4)
2.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5)
2.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5)
2.4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6)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6)
3.2信息采集···············································································(6)
3.3灾情报送···············································································(7)
3.4灾情发布···············································································(7)
3.5预警报告···············································································(7)
3.6预防控制···············································································(7)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Ⅰ级应急响应·······································································(8)
4.2Ⅱ级应急响应·······································································(9)
4.3Ⅲ级应急响应·····································································(10)
4.4Ⅳ级应急响应·····································································(10)
4.5应急解除·············································································(11)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11)
5.2协调救助··············································································(11)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12)
6.2信息保障··············································································(12)
6.3职责保障··············································································(12)
6.4宣传保障··············································································(12)
7附则
7.1名词术语··············································································(12)
7.2预案管理··············································································(13)
7.3预案解释··············································································(13)
7.4预案生效··············································································(1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应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发生。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农业局“三定”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天津市农业实际情况。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病虫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天津市农业局是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农业局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生产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粮经处、办公室、蔬菜处、推广站、种子站、植保站、蔬菜站等处室站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粮经处、办公室。
区县农业部门也要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灾区农业结构调整、旱作农业节水等防灾减灾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国家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救灾种子的储备和调剂,协调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组织重大病虫灾害的统防统治。
2.3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及时收集、反映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或申请启动应急预案。
,并报告灾情动态。
2.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协调救灾资金的分配调剂。
;负责安排值班人员;安排救灾车辆及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组织实施有关防灾减灾技术项目;针对灾情提出农业救灾技术意见。
,调剂生产用种。
;组织重大病虫害的统防统治。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天津市气象局灾害预警信息,天津市水利局水情、汛情信息,各区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及成灾信息。
3.2信息采集
;市农业局与区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部门信息网络联系。
;气温、光照、风雹等情况;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和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程度;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灾情报送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灾情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对外发布的,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局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3.5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6预防控制
,落实责任制。
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加固和防护,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灾害的规避能力。
,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协调其它农业救灾物资。
广泛宣传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以及喷灌、喷药等相应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市农业局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Ⅰ级应急响应
,为Ⅰ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2)一个区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Ⅰ级响应行动
(1)由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
(3)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国家救灾资金。
(4)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种子,协调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2Ⅱ级应急响应
,为Ⅱ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5—20万亩。
(2)一个区县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15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Ⅱ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安排部署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
(3)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要,调剂、调运救灾物资。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3Ⅲ级应急响应
,为Ⅲ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15万亩。
(2)一个区县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1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Ⅲ级响应行动
(1)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
(2)视情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
(3)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商市财政局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物资。
(5)监督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4Ⅳ级应急响应
,为Ⅳ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10万亩。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5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Ⅳ级响应行动
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会商,作出工作安排,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5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市农业局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随时掌握农田灌溉、农田排涝,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情况。
,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积极协商银行、信用社,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积极向上级申请专项救灾资金。
按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农业局联合制定的《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恢复生产所需资金。
6.2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3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4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和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和重大病虫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天津市农业局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相应修改,报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天津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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