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国利用外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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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利用外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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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第一节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1.初始阶段(19791986年)2.发展阶段(19871991年)中国开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3.快速发展阶段(19921993年)4.调整巩固阶段(1994年至2001)外商投资的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利用外资的重点由注重数量转向注重质量和结构优化。
5.成熟稳定阶段(2001年至今),第二节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概念是指由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资企业。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2、实物出资: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方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
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条件:
能显著改善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除外。
4、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三)出资数量和比例1、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是中外合营各方认缴出资的总和。
注册资本是企业的自有资本,其构成是合营各方责权利划分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只能增加注册资本。
2、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
指按照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通常都包括两个部分:
作为合营企业自有资金的合营各方出资和合营企业借贷资金。
3、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我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图),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33003600,4201250,投资总额(万美元),K/TK7/10,K/TK2/5,K/TK1/3,K/TK1/2,K210,K500,K120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K:
注册资本;TK:
投资总额),思考:
1.为什么一般对投资者来说,总希望多用借贷资本,少投入注册资本?
2.在投资总额中借贷比例过大有什么不良影响?
(四)出资期限,合同章程的出资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认缴不低于出资额的15,余款缴付期限:
注册资本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年内缴清。
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3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审定。
分期出资的期限,5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外商投资企业分批出资总期限的规定,注册资本(万美元),1年内缴清,2年内缴清,3年内缴清,个别审定,1.5年内缴清,(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营双方共同组成。
3、董事会成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至少有3名成员(每期任期4年,可连任)。
如果一方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则一般由对方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会的职责是讨论并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但董事会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有效,而且对于合营企业的章程修改、经营终止和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企业合并等事项的决议,则需由出席董事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与中外合资企业相比的区别比较1、合营合作的方式不同2、组织形式不同3、经营管理机构不同4、投资回收的方式不同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
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方应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在合作企业存续期内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外方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方式,经财税机关审批;外方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以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
5、利润的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
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
合作企业: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
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产值分成等方式分配;可以按固定的比例分配,也可以在不同的时期按不同的比例分配。
三、外商独资企业
(一)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
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境外投资者投资,并由外方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二)设立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比较,五、中外合作开发主要是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合作企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六、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升级了产业结构扩大了社会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资本存量和新增资产的质量缩小了中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差距,案例1:
某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2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5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人民币第6条:
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7条:
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11条:
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8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
这些条款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2: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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