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检验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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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检验质量管理规定
XXX公司检验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XXX集团X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验质量管理规范、有序、及时、准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分析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检验样品、数据、产品质量判定以及装置加样等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封样:
与成品检验采样同时取得的、可供一次全项目检验,需保留封存的样品;或供需双方共同签收保存的原产品留样。
(二)三及时:
采样及时、分析及时、报告结果及时。
(三)五准确:
采样准确、基准准确、分析准确、计算准确、结果准确。
(四)三级检查:
自检、互检、班长检查。
(五)“待检”状态:
未出具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待检”状态。
(六)“合格”状态:
出具检验报告单并盖有“合格”判定标识的产品为“合格”状态。
(七)“不合格”状态:
出具检验报告,盖有“不合格”判定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状态。
(八)内错:
检验质量差错在报出本班(室)前经审核发现并更正,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九)外错:
检验质量差错已经报出,为非本班(室)人员发现的,但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十)分析检验事故:
已造成生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检验质量差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检验质量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制、修订检验质量管理规定;审核年度分析计划、检验方法标准,对检验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将生产管理部的考核结果纳入“五型企业”绩效考核,按月考核兑现。
第七条质检中心负责贯彻实施检验质量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及时为生产装置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第八条检验人员管理
(一)分析人员进行分析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做到“三及时”、“五准确”和“三级检查”。
(二)分析人员认真执行分析仪器操作规程。
对所使用的分析仪器,要做到“四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新员工或转岗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组织技术考核。
(三)分析人员严禁使用未检、漏检、超标、过期、报废的检验仪器、溶液;须妥善保管方法标准、操作规程、补正表、检验仪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四)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活动应当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检验人员的正常检验工作。
质量检验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办法、工艺质量规定、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有权制止和越级反映。
第九条检验设备管理
(一)质检中心要建立分析仪器技术资料的明细台帐,由专人进行分类管理。
(二)各类分析仪器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三)相关分析岗位应具备分析仪器操作规程、校准规程、维护保养规程。
(四)日常分析操作中,分析人员要定期检查分析仪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及汇报。
(五)质检中心维修后的分析仪器要进行校准,仪器管理人员要做好维修记录和校准记录。
第十条采样管理
(一)采样器具和装样器具应洁净无污染,必须配置专用器具并符合相关标准。
(二)装样器具应贴上标签,防止混淆。
标签上须明确时间、需采容器罐号(批号)、样品名称、采样者姓名。
采样时必须做到采样容器标签上的需采样品名称、罐号(批号)及分析计划的样品名称、罐号(批号)与实际被采容器的样品名称、罐号(批号)“三对口”。
(三)具体的采样方法应符合相关采样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分析人员取回中控(馏出口)、半成品(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样品后,当班班长应立即组织分析,及时报出结果。
第十一条留样(封样)管理
(一)留样(封样)是产品质量追踪和仲裁检验的凭证,分析检验任务完成后,分析人员须保留满足全分析项目数量的样品,并转交给样品管理员保管。
中控(馏出口)、半成品(中间产品)样品在留样柜中自然存放,不需签封;成品、原材料样品采样时应同时采集两份样品,一份交分析人员分析,另一份作为留存样品。
(二)成品和原材料留存样品须在指定的留样间贮存,成品封样的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罐)号、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等。
封样在保留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保持签封完整无损,以作为交付用户后质量仲裁的凭证。
(三)成品封样期限执行SH0164《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的相关规定,标准中无规定的成品留存样保留三个月,原材料留存样保留至本批次原材料使用完毕为止。
(四)中控(馏出口)样品、半成品(中间产品)样品保留至下一次采样,有异议需复核的样品保留到复核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检验项目、数据管理
(一)根据分析计划中规定的项目、试验方法、时间和取样地点等对原材料、装置馏出物出口控制点、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分析检验,准确、及时完成化验分析任务。
(二)在生产过程中起监控作用,且分析频次较高的中控(馏出口)、半成品(中间产品)分析、空白分析、对照分析以及分析合格后属于验证抽查的分析可进行单次试验。
成品分析必须进行平行试验,但有专用成品罐储存的成品、包装后的成品及容器中样品可不进行平行试验。
(三)分析人员依据公司分析计划规定的项目、频次、取样地点、方法标准进行取样检验,并按要求保留每项原始数据。
(四)分析检验数据报出前必须经过自检、互检、班长审核三级检查,做到检验者自检、本班组其他分析人员复核、班长审核后方能报出。
其中检验者对整个检验过程及结果的计算、分析报告负责;复核者对结果计算、校正和补正的核查负责;班长对质量指标的核对、分析结果以及是否按时报出结果等项目负责。
(五)分析检验数据要及时上载至LIMS系统。
(六)分析人员发现分析数据异常时,要及时报告当班班长,经自查并与工艺人员复核确认后,分析数据方可报告生产装置当班操作人员。
(七)分析人员依据标准对检验数据进行“合格”与否的判定,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反映,中控(馏出口)不合格及时报告生产装置当班操作人员,半成品不合格报告生产装置当班操作人员及各厂调度室,产品不合格报告各厂调度室及生产管理部。
(八)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对分析结果产生异议时,质检中心配合共同查找原因,如仍不能确认,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双方对分析结果进行复查或判定。
第十三条产品检验管理
(一)质量检查员依据产品标准对成品检验数据和中控(馏出口)、半成品(中间产品)检验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检验结果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质量判定。
开具《XXX集团XXX分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单》(附件1)时,分等级产品在“判定结论”栏注明优等(级)品、一等(级)品、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分等级产品注明合格、不合格。
(二)成品(可处置)分析按产品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分析检验,主要分析项目不合格时,须停止其它项目的检验,并将质量信息及时反馈至各厂调度室进行处理。
(三)正常情况下,馏出物出口正点分析应不超过3小时、半成品或成品分析不超过6小时、保留项目和工业硫磺不超过48小时、成品罐车抽检分析不超过2小时报出分析结果。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室。
(四)质检中心须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填写本班分析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同时注明“待检”、“合格”、“不合格”等质量状态。
第十四条检验校准管理
(一)标准曲线、校正因子、计算常数的标定
1.分析检验过程中涉及到的分光光度法标准曲线、气相色谱法标准曲线应定期进行标定。
如方法标准或仪器操作规程中对标定周期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每隔12个月须至少标定一次。
2.在标定期限内,如分析检验结果出现异常,先用标样进行校准,判定准确无误后再做分析,如出现误差应重新进行标定。
3.分析人员绘制标准曲线要注明有效期及编制人、审核人、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4.质检中心要建立标准曲线管理台帐,并对标准曲线的标定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标样校核
1.标样校核主要用于对仪器和试验方法的标定,以确定检验仪器和试验方法的状态。
2.质检中心自行确定标样,可设置多个标样,并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放管理台账。
3.依据生产实际和质量指标确定标样校核频次,对生产过程监测或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必须定期校核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如发现标样校核超差,须及时对系统进行排查并采取措施,直至消除影响。
第十五条检验差错管理
(一)质量检验差错包括样品取错、试剂配错、仪器检定错、方法错、检验错、记录错、计算错、单位错、修约错、判断错、统计抄写错、结果报错等。
(二)差错事故按其影响程度分为内错、外错、分析检验事故等。
(三)内错由质检中心负责管理,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外错和分析检验事故由质检中心报生产管理部备案,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质量检验单管理
(一)每批成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单。
(二)协议品出厂时,按照协议指标要求,提供协议产品质量检验单。
(三)质量检查员开具质量检验单前,必须将分析数据和产品标准逐一核实。
在开具质量检验单时,应严格统一使用与现行标准相同的产品名称、牌号。
(四)产品质量检验单通过LIMS系统自动生成(不具备条件时,应为打印版),不得手写。
(五)产品质量检验单必须经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三级审核并加盖印章。
其中编制人:
加盖质量检查员印章;审核人:
加盖当班技术员印章;批准人:
加盖质检中心主任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主管领导印章。
(六)产品质量检验单经三级审核后,加盖“神华宁煤集团XXX分公司质量检验专用章”。
(七)提供给自备容器用户的产品质量检验单,只证实罐装前的产品质量,用户对自备容器质量及罐装后产品质量负责。
(八)质检中心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单的一级传递。
产品检验合格后,质量检查员一次性开具五份质量检验单:
质检计量中心留存一份,其余均传递至各生产单位调度室,由生产调度分发各生产单位。
(九)质量检验单发放过程要进行登记备案,负责传递、分发的单位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牌号、批(罐)号、发放时间、发放人、接收人等信息,增开或补开的应注明开票原因。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产品质量检验单。
(十一)质检中心、生产单位调度室、库房保管留存的产品质量检验单,出现被调换、涂改、与发出质检单不一致,或提供不出留存的产品质量检验单,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十二)质检中心、生产单位、库房留存的产品质量检验单保存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产品质量检验单
附件:
产品质量检验单
注册商标:
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批(罐)号:
批量(吨):
执行标准:
生产时间:
生产单位:
检验时间:
项目
质量指标
检验结果
试验方法
判定结论:
检验人(盖章):
审核人(盖章):
批准人(盖章):
<质量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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