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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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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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商法:
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时效短期化:
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的保护期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的确定行为的效果,以促进交易迅捷。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以善意方式行为,应当尊重交易习惯,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滥用权利,在获得商业利益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加以强制干涉,其特征变现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公示主义:
是指商事交易有关营业上的一切事实在涉及厉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时,必须进行登记公告。
外观主义:
是指以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确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严格主义:
是指在商法中使特别交易行为当事人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
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商法调整的对象:
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
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主体:
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自然人:
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个体商人:
是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从事个体商事活动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通过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是由自然人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商合伙:
又称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
合伙型联营:
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合同,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人:
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法定商人:
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注册商人:
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
小商人:
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
大商人:
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
商行为:
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绝对商行为:
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相对商行为:
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
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
辅助商行为:
也称辅助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
商行为代理:
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商号:
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商号权:
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登记:
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性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清算:
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是企业终止的行为。
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协议:
又称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全体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基本行为准则。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
合伙企业的债务:
是指以合伙企业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金钱上的义务,包括合同债务、侵权赔偿责任等。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去的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声明退伙:
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
法定退伙:
也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再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
除名退伙:
指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出名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
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无限公司:
在日本成为和名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
在日本称为合资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化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金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化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封闭式公司:
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权转让受较多限制,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实行封闭式经营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
是指可以公开募股并由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
子公司:
是指半数以上的股份受母公司控制,经营决策手母公司影响的公司。
分公司:
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市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经营决策上直接受控于总公司,虽然其设立要依法登记,但不是独立法人。
公司设立:
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人:
是指为了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的出资人。
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设立公司是,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
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当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认可资本制:
也称“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驶的公司资本制度。
章程:
是由发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设立的宗旨与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等问题的法律文件。
发起设立:
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自由主义:
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设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无需任何条件,国家也不加任何干涉。
特许主义:
即设立公司须经国家元首办法特许状或依国会特别法令许可。
行政许可主义:
又称核准主义,即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即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要式性:
是指债权必须依法定的方式制作和发行才能成立。
设权性:
是指权利的发生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
记名债券:
是指公司发行的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村跟簿上的债券。
无记名债券:
指公司发行的部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普通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订立合并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
是指一个公司在订立分立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分解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
是指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也称为股东权或股权,它是股东以其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后,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的一种权利。
董事会:
是公司的常设领导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日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指导和监督公司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证权证券:
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他是作为权利的载体,权利时已经存在的。
普通股:
是公司发行的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股份。
优先股:
是指少数股东持有,在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优先于普通股权利的股份。
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商法的特征:
2商法的原则3商主体的特征4商行为的特征5商行为代理的特征:
6商号的特征:
。
7商号或企业名称的选用原则:
8商号的限制。
9商号权的特征:
10商业登记的特征:
11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12商业登记的种类:
13商业登记的效力:
14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5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6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7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8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9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20个人独资企业创立的条件:
2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2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23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
24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5合伙协议与普通合同相比具有的法律特征:
26合伙企业的构成:
27财产份额转让的条件:
28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
29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30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
3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
32入伙的条件:
33入伙的法律效力:
34退货的法律效力:
35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
36清算人的职责:
37公司的特征:
38公司法的特征39公司设立的方式:
40公司设立的原则:
41公司债券的种类:
42公司合并的方式:
43公司合并的效力主要表现:
44公司分立的方式;45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46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4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48股东的权利:
。
49股东的义务:
50股东会的职权:
51董事会的职权:
52监事会的职权:
53一个人公司的特殊性。
54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55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56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57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5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59股份的特征:
60股票的特征:
61股份的种类:
6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6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64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特别规定:
65企业破产制度:
66主要特征:
67企业破产法:
68企业破产的条件:
69破产申请:
70破产案件的受理:
71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2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73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
75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
77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债权人76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8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79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0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
81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82为确保债权人委员及时了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情况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83债务人的财产及其特征:
84否认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条件。
85别除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条件:
86一般取回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条件:
87出卖人取回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
88抵消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条件:
89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90共益债务:
91共益债务主要包括:
92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94根据《企业破产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95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6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9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98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后果:
99破产和解:
100和解程序:
101和解程序的开始:
102和解程序的终止:
103破产宣告:
104破产宣告的效力105破产债权:
106破产财产:
107破产财产的分配:
10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09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10应当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有:
111合同:
112合同具有下列四个基本特征:
合同法:
113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是:
114格式条款:
115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定:
116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17诚实信用原则:
118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19要约:
120要约的构成要件为:
121生效的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22要约邀请:
123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124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要约有两种:
125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26承诺:
127承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28承诺的撤回:
129合同的成立:
130合同成产依法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31缔约过失责任:
13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
13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34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35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36合同对第三人效力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37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是。
138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139效力特定的合同。
140效力特定的合同的特点是:
141效力特定的合同主要有四种:
142代理权有瑕疵的人订立的合同。
143表见代理:
144无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45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区别在于:
146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47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特点是:
14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是:
149无效合同:
150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50无效合同的确认:
151无效合同的具体处理方法有:
154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
155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补缺规则:
156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采用以下五种方式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157抗辩权:
158抗辩权主要有三种,15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60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61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
16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6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64债权人的撤销权:
16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66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67合同变更:
168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69合同的转让:
170当事人转让合同的基本要求:
171债权转让:
172有三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73债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分为174债务转移:
175债务转移的效力:
176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也称概括转让:
1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78合同解除:
179合同解除的特征:
180合同解除的方式: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82合同债务抵消:
183法定抵消应符合以下条件。
184约定抵消应符合以下条件:
184提存:
185提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86提存的效力:
187违约责任:
188违约责任的特征189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90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
19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92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是:
193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
194支付违约金的构成要件是:
195担保:
196担保形式:
197反担保:
198《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是:
199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00在理解担保合同法律性质时应注意的问题:
20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02保证:
203保证的特征:
204保证人:
205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206保证合同的种类:
一般保证合同:
207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08保证合同的内容:
209抵押:
210抵押权:
211抵押权具有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2抵押物具有以下特征:
213可以做抵押物的财产:
214不能作为抵押的财产:
215抵押合同:
217订立抵押合同需注意:
218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必须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219抵押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0抵押权的实现:
221质押:
222质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223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
224留置权:
225留置权的特征:
226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27留置权的实现:
228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229定金:
230定金的分类:
证券:
23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32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
233证券交易所:
234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235证券交易所有的职责主要有:
236证券公司:
238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239证券还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240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241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24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4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特征是:
24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4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246证券服务机构:
247主要包括248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249证券业协会:
250证券发行:
251证券发行的种类:
252股票发行的条件:
253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25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主要采取注册制和核准制方式:
255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256证券承销:
257承销的种类。
258证券承销的基本规则:
259证券上市:
260证券上市的条件。
270证券上市的程序:
271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
272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
273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
274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
275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276信息披露的原则:
279应予披露的信息:
280证券交易:
281证券交易的种类。
282证券交易的规则:
283特殊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定限制284《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
285其他禁止行为有:
286内幕交易行为:
287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288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89欺诈客户行为:
290上市公司收购:
291大量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292披露的期限与方式:
293披露期间禁止的行为:
294要约收购:
295要约收购的程序:
296协议收购:
297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对比特点:
298协议收购的程序:
299收购的法律后果。
300票据:
301票据的基本特征:
302票据法:
票据法的特征:
303票据分为:
304票据关系:
305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306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307票据关系的内容:
308非票据关系:
309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10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别:
310一般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311票据行为:
312票据行为的特征在。
31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表现在。
314法律规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的原因。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315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316票据的伪造:
317票据的变造:
318票据的更改:
319票据权利:
320票据权利的特征:
322追索权预付款请求权的区别:
323票据权利取得的基本条件:
324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
325票据权利的行使。
326票据权利的保全。
327提示票据:
328法定提示承兑的期限:
329法定提示付款的期限:
330票据抗辩:
331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332追索行驶的基本程序:
334票据丧失:
335票据丧失的补救:
336出票:
337出票的基本特征:
338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339出票的款式:
340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41汇票出票可以记载事项:
342汇票出票上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
343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45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46承兑:
347汇票承兑的基本特征:
348承兑的款式:
349背书:
350票据背书的基本特征:
351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52转让背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353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354设置背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356保证:
357保证的基本特征:
358保证绝对必要在记载事项:
359保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360票据付款:
361其基本特征:
362付款的行为。
363涉外票据:
364主要表现在:
365涉外票据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366国际惯例:
367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基本问题主要表现在:
368保险:
370保险的分类:
371保险法的原则。
372保险合同:
373保险合同的特征:
374保险合同的主体:
375保险合同的主体:
376被保险人的特征:
377受益人的特征:
378保险合同辅助人:
37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380保险合同形式:
381保险单证主要有:
382保险合同的生效:
383投保人义务履行:
384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385保险合同的变更:
386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387表现内容主体变更:
388保险合同的终止:
389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391财产保险390合同。
39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393财产保险合同类型:
394代位求偿权:
395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
396人身保险合同:
397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398人身保险合同类型:
。
399受益人。
400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401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402保险公司:
403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404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405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406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407海商法。
408海商法的内容:
409海商法的特征:
410船舶及去特征。
411船舶所有权的含义。
412船舶抵押权及设定的条件:
413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415船舶优先权及414其特征:
416特征:
417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事项及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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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