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生育补助常见问答问答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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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员生育补助常见问答问答集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
常見問題問答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目錄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附表八)生育補助之修正背景為何?
1
二、本次修正後之支給對象及條件為何?
1
三、本次修正後補助基準為何?
2
四、有關早產之定義為何?
2
五、有關雙胞胎以上是否增給生育補助及其規定為何?
2
六、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保且非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3
七、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保)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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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181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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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軍職人員,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5
十、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或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各該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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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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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非雙生以上)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6
十三、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且雙生以上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6
十四、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繳付公保或勞保保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6
十五、女性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不合依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惟符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7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附表八)生育補助之修正背景為何?
答:
本次修正附表八規定係配合立法院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案增列生育給付項目所做附帶決議及行政院召開財政健全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1)立法院附帶決議:
有關適用公保法之被保險人,自本法三讀通過後,其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
(2)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
公保法修正後保險給付已新增「生育給付」項目,爰請本總處修正支給要點,取消與公保重複之生育給付,至男性被保險人及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等公保無法給付部分,請本總處在不減損公務人員現有權益下,研擬補助方案。
二、本次修正後之支給對象及條件為何?
答:
(1)依公保法第36條及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32條規定,生育給付對象不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及依上開各該保險規定,本人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未滿181日早產者亦不得申請生育給付,爰上開未納入各該保險給付對象者,均納為生育補助之支給對象。
又為期與公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條件衡平一致,支給條件增訂「早產」,並刪除「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之規定。
(2)本次修正後之支給對象及條件如下:
1.男性公教員工配偶分娩或早產。
2.女性公教員工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
3.軍人保險(以下簡稱軍保)條例因尚未納入生育給付項目,軍職人員及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均得申請本項補助。
(3)另基於國家整體資源合理運用及依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本總處本各種社會保險無法給付,且在不減損公教員工既有權益之原則下,研擬補助方案,爰附表八生育補助欄增列限制二、規定: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上開所稱社會保險指公保、軍保、勞保、國民年金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三、本次修正後補助基準為何?
答:
2個月薪俸額,薪俸額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參照修正後公保法之生育給付規定修正)。
如推算月份當月薪俸額有變動時,該月薪俸額應按實支數計算。
又如申請人實際任職月數未滿6個月,參照公保法規定,以實際任職月數之平均薪俸額計算。
四、有關早產之定義為何?
答:
參照勞保局對早產之認定,於附表八說明五、規定,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又妊娠週數符合上開規定即屬早產,與胎兒出生時是否存活無涉。
五、有關雙胞胎以上是否增給生育補助及其規定為何?
答:
依附表八說明六、規定,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2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4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六、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保且非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
依附表八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是以,配偶符合保險生育給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又如其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由男性公教員工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舉例說明如下:
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其配偶亦為公務人員,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5級,則本人依附表八規定原得請領2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新臺幣(以下同)72,850元(36,425×2),惟因其配偶已申請公保之生育給付42,220元(21,110×2),爰得按附表八規定請領二者間之差額30,630元(72,850-42,220)。
七、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參加公保或勞保)雙生以上於請領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
(1)依附表八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另依附表八說明六、規定,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
(2)如配偶符合公保生育給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公保之生育給付,並可擇以下列方式請領生育補助:
1.由男性申請,請領包含女性公保生育給付與男性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計算之生育補助間之差額及第2名以後子女增給之生育補助。
2.由女性申請,請領第2名以後子女增給之生育補助。
舉例說明如下:
1.由男性申請,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其配偶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5級,則本人依附表八規定原得請領2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新臺幣(以下同)72,850元(36,425×2),惟因其配偶已申請公保之生育給付42,220元(21,110×2),爰得按附表八限制二、規定申請二者間之差額30,630元(72,850-42,220)。
並可請領第2名以後子女2個月生育補助72,850元(36,425×2)。
2.由女性申請,可請領第2名以後子女2個月生育補助42,220元(21,110×2)。
(三)如配偶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勞保之生育給付,又勞保業自103年5月30日起將生育補助費提高為60日且雙生以上可按比例增給之,爰僅男性依附表八規定補助基準(含第2名以後子女增給部分)支領之總額扣減配偶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含第2名以後子女增給部分)之總額有差額時,得申請該差額之生育補助。
舉例說明如下:
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8職等本俸4級,其配偶擔任工友為勞保被保險且雙生者,則本人依附表八規定原得請領4個月薪俸生育補助為129,720元【(32,430×2)×2】,惟因其配偶已申請勞保之生育補助費120日106,920元(53,460元×2),爰僅得附表八規定請領二者間之差額22,800元。
八、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同為公教員工,配偶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繳付公保或勞保保險費未滿181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
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屬前述情形分娩或早產者,因無法依各該保險規定申請生育給付,爰男性公教員工及其配偶均得申請生育補助,並以報領一份為限。
九、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軍職人員,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
因軍保條例尚未納入生育給付項目,爰男性公教員工及其配偶均得申請生育補助,並以報領一份為限。
十、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或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各該保險之生育給付後,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
依附表八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是以,配偶應優先請領國保或農保之生育給付,又如其請領金額較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由男性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舉例說明如下:
男性公務人員本人敘薦任第8職等本俸4級,其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則本人依附表八規定原得請領2個月薪俸生育補助為64,860元(32,430×2),惟因其配偶已申請農保之生育給付20,400元(10,200×2),爰得按附表八規定請領二者間之差額44,460元(64,860-20,400)。
十一、男性公教員工之配偶如為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
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目前除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未滿25歲者,其餘國民均為各項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
故配偶如屬上開情形致未能參加任何社會保險,男性公教員工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領生育補助。
十二、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非雙生以上)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
女性公教員工已得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十三、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且雙生以上於請領公保或勞保生育給付後,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
女性公教員工於請領公保生育給付後,因公保法無就雙生以上子女增給之規定,爰得依附表八說明六、規定申請第2名以上子女每一胎2個月補助基準之生育補助。
惟如請領勞保生育補助費後,因勞保業自103年5月30日起將生育補助費提高為60日且雙生以上可按比例增給之,爰不得再申請生育補助。
十四、女性公教員工(其配偶非公教員工)繳付公保或勞保保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得否申請生育補助?
答:
依附表八規定,女性公教員工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是以,女性公教員工得請領2個月補助基準之生育補助。
惟其配偶如為農保被保險人,因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條及25條規定本人及配偶分娩或早產,均得申請生育給付,且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爰其申請之生育補助須扣除配偶請領農保生育給付之金額,如有差額始發給之。
舉例說明如下:
如女性公務人員敘薦任第5職等本俸5級,繳付公保保費未滿280日分娩者,因不合請領該保險生育給付,得依附表八申請2個月生育補助48,880元(24,440×2)。
惟如其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已請領農保生育補助20,400元(10,200×2),僅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28,480元(48,880-20,400)。
十五、女性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不合依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惟符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得否再申請生育補助?
答:
依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一年後,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32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說明如下:
(1)女性公教人員(其配偶非公教員工)因繳付公保保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不合依公保法請領生育給付,惟符合依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同時亦為附表八規定之支給對象,為符勞保條例規定,其得就生育補助及勞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2)如選擇勞保生育給付且配偶同為公教員工者,如其請領勞保生育給付金額與男性公教員工依附表八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可由其配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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