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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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试行办法
附件1
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勤人员办法
(审查修改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改善人员结构,增强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工勤岗位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方可进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一般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组织招聘的,应提前申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单独组织招聘。
第六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配合招聘工作及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资格条件;
(五)年龄在35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七)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方案;
2.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等;
3.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
市直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申报表》报市编办审核编制后,报市人社局审定;县区的年度招聘计划由县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查,并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计划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考试前一个月面向社会统一发布。
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
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地点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分别确定,采取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进行。
应聘人员个人申请报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并出具毕业证、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报名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复核岗位报考人数是否达到招聘计划3:
1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取消该招聘计划。
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审核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六)考试。
考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一般在后半年进行。
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
考试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
成绩计算办法为:
最终成绩=职业道德成绩x40%+专业理论知识成绩x60%。
经考试后,若同一岗位报考者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受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限制,专业理论知识成绩高者优先聘用。
(七)考核。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和人数,由市、县区人社局会同主管部门等额确定考核人选。
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体检。
对考核合格者,分别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九)公示。
对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审批。
对考核、体检、公示不合格人员取消资格,并从本岗位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对确定为拟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填写《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批。
(十一)聘用。
用人单位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待遇。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
第十条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聘用合同期满后,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聘用个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内容和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岗位纪律;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
(七)双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相抵触。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格的;
(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
(三)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的;
(九)符合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支付聘用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辞聘或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劳动教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死亡的,或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
(一)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受聘人员人身安全的,受聘人员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个别特殊原因(如考学、入伍)的应在尽可能情况下,提前告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商定。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辞职或解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人事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核拔经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辞职或解聘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因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受聘人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聘后管理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标准执行。
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工资标准及国家和省上有关劳保费用、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给用人单位核拨经费。
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聘用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单位的各种学习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勤岗位。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招聘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聘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工勤人员公开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原《定西市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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