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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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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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
【张微律师解析】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喝酒开车保险公司赔偿吗?
【案例回放】
2011年年底,具有驾驶机动车资质的刘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回家,在回家路上与姚某擅自堆放在公路右侧的预制板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公司以已告知免责事由而拒赔。
【张微律师解析】
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属于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虽然举示了这份商业保险合同,证明其应免责,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庭审举证上看,保险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告知说明。
同时,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歧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辩解理由不成立。
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担理赔责任。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关于因男方出轨离婚引起的房产分配
案情回放
张女士与先生结婚后买房,两人用各自的积蓄加上婆家出的一部分资金以及向婆家亲戚借的一部分资金付了首付。
付首付时用的是张女士先生的银行卡,和亲戚借的钱都没有纸质证据,现在已经全部还清,还钱时是现金支付或者用张女士先生的银行卡转出。
之后,先生还房贷,张女士工资用来贴补家用和装修等。
现在,先生出轨并使对方怀孕做了流产手术,之后补给了女方一万元了结。
过了不久,张女士先生提出离婚并说外边又有人了,当时写下离婚协议说房子归张女士,离婚后张女士付给他10万元。
张女士没同意,现在先生天天不回家且整天对张女士进行言语辱骂,并想协商一人一半房产,甚至说自己付首付有银行记录。
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只有他的聊天记录和短信证据。
张女士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微律师解析】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女方可以提供男方婚后不忠行为的证据,如第一次出轨时的承诺书、第二次出轨的聊天记录或者短信等证据。
二、共同财产分割
首先,确定双方的共同财产:
1、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2、夫妻间是否有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权利。
3、婚期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是否还有借款等。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少分。
女方应主张多分得财产。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供暖并网费应当由谁承担?
【张微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中,也就是房价里,不应该再单独收取,购房者交付的房屋应当验收合格当具备交房条件,且配套设施设备应当由开发商负责,关于供暖的设施设备应当由开发商交房时应当具备条件,即便日后并网所发生供暖的费用也应当由开发商负责,而不应当让业主承担此项费用。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回放】
引用:
张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开到某洗车公司进行清洗,她将车交给洗车公司后就离开了。
不料该公司员工在驾车挪动车辆的时候,不慎将路人高某撞伤,导致高某的腿骨骨折,其花了十几万元。
高某要求车主张女士、洗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损失。
张女士认为自己与洗车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没有事实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高某的损失。
【张微律师解析】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洗车公司的经营者李某给付高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侵吞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案例回放】
王某与李某系多年的好朋友,李某精通餐饮管理。
王某系某个体工商户餐饮负责人,王某因在经营餐饮方面不懂管理,于是雇佣李某为其经营餐馆事宜。
王某处处于对李某的完全信任,为此,从不过问店内的经营情况。
在李某经营店3年期间,李某给付王某盈余款项共计30万元,后李某突然离开。
王某对李某突然的离开不解,后经查账目发现,李某不但记账不实,而且实际收入与支出不符,拿走了王某的款项共计80万元。
张微律师解答: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呢?
我们具体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夫妻一方未分割的遗产
离婚时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
佟女士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佟女士有一个哥哥,哥俩是继承人。
父亲去世后,哥俩并未对父亲的遗产即该房产进行分割。
现佟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起诉与佟女士离婚,王先生同时要求分割佟女士父亲留下的房产的份额。
佟女士很困惑,不知道是否应当在离婚诉讼时分割父亲的遗产?
【张微律师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本案中,佟女士和其哥哥为继承人,佟女士有权继承其父亲留下的遗产,但佟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份额,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王先生只能在佟女士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后另行起诉分割。
若佟女士放弃继承的权利,王先生则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遗产。
【律师提醒】
为避免父母本意是留给自己子女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建议父母可以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该财产是给自己子女的。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人是否应该返还?
案情回放:
2016年,正在闹离婚的王某,私下将夫妻共同所有价值10余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转让给第三人杨某,妻子张某发现后将丈夫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丈夫未经同意私自将车辆过户给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明知车辆并非王某个人所有却仍然受让,属恶意串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被告王某辩称,将汽车过户给杨某是征得妻子同意的,过户手续合法;且将车过户给杨某是用于偿还夫妻所欠杨某的共同债务9万元,其在收到杨某给付的汽车款5000元和退还的借条后,便将借条撕毁,其与杨某并非恶意串通。
法院判决,经审理判决王与第三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车辆。
张微律师解析:
在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人,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纠纷屡见不鲜,受损害一方能否从第三人处要回财产的关键即是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夫妻离婚,一周岁的孩子归谁抚养?
【案情回放】
李某(男方)和陈某(女方)结婚3年,孩子现在已经1周岁,但是李某和陈某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淡薄,双方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下达成离婚的意愿,但是对于孩子,双方均争取抚养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双方均没有不良嗜好。
【张微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回放】张某因外欠杨某90万工程款,被法院扣押了两套房产,张某妻子王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享有房屋份额。
杨某则单独起诉张某妻子王某,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债权属于张某及其妻子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一审中,张某妻子王某认为借款事项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杨某在起诉张某时并未列其为共同被告,表明已经放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再次起诉行为不当。
【张微律师解析】本案虽与张某与杨某借款合同一案是同一借款关系,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杨某在上述案件中未列王某为共同被告,并不表明放弃了对王某的起诉权。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为了避免执行中债权人配偶以未被起诉为由提出异议,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离婚财产纠纷
【张微律师解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
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同时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个人婚前债务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XXXX微律说法】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杜某在自己家中涉赌抽红,李某等人来到杜某家聚赌。
赌博中,李某向杜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6月底之前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杜某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微律师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凭证,予以保护由此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XXXX微律说法】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都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1、婚后,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能够提出离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指出:
”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
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
2、婚前,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婚后男方能够提出离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指出: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
因此,婚前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婚后男方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该如何妥善处理事故现场?
【张微律师提醒】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然后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1)事故轻微时,为了交通需要,应及时撤离现场,然后双方协商;
(2)事故重大,造成人员伤亡,或对事故情况存在争议的,一般应当立刻通知交警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处理;(3)造成人员伤亡的,应首先考虑抢救受伤人员,但注意仍热要保护好现场。
对故意破坏现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XXXX微律说法】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23日,李女士带自己不满3周岁的女儿去菜市场买菜。
途径一拐弯处,突然飞出一群蜜蜂,将李女士及女儿蛰蛰伤,随即李女士及女儿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2000元。
事后,李女士的家人多方打听,蜜蜂系一外来蜂农所养。
【张微律师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及女儿并无过错,故,医药费应当由饲养蜜蜂的蜂农承担。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打包的餐盒有隐患
【案例】董某所在的民间环保机构在北京两家著名的饭店消费、打包之后,将餐盒送往一家专业的检验机构检测。
检测结果触目惊心:
两家饭店使用的餐盒虽然生产厂家不同,但检测结果显示,它们的正己烷蒸发残渣均超过国家标准20倍,而乙酸蒸发残渣则超标了近150倍。
这意味着,如果长时间用这种餐盒盛放含有油和醋的食物,人们将会“吃掉1/3的餐盒”。
【张微律师提醒】不仅是一次性餐盒,我们平常使用的纸杯、塑料杯和矿泉水瓶都可能隐藏着致病风险。
为此,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而且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脉。
国家已经制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且两会也一再强调食品安全问题。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车辆商业三者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告知、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20日,李某驾驶车辆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张微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彩礼你给了吗?
男方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发生纠纷而一拍两散的,对于这样的情况,男方会觉得给付了几万元的彩礼却没有结成婚而大喊冤,那如何是否法律规定来明确彩礼的返还问题呢?
【张微律师解析】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彩礼的返还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当事人在提起这样的诉讼时:
1、应当提供其在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胁迫的特殊情形的证据;
2、应当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间为离婚后1年内,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张微律师提醒】
从法律实物的角度分析,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比较严苛,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发现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存在困难。
故此,希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不要一时冲动,意气用事,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签订协议时要三思而后行。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脱衣拍照视频将构成侮辱犯罪
【案情回放】薛某某与不满14岁茹某某系朋友关系,因旅游玩耍产生矛盾,薛某某心存不满,产生教训茹某某的想法。
2015年12月26日晚六点,薛某某纠集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茹某某带至某KTV包厢内,先是对茹某某猛烈灌酒,后逼其下跪并强行让其脱去衣服,并用手机拍照和录像视频。
当晚,茹某某父母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薛某某等人抓获。
【张微律师解析】薛某某等人结伙,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薛某某等结伙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制侮辱罪,法院以强制侮辱罪最终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王某某等都判处了有期徒刑。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无权代理行为您了解吗?
【案例回放】
某商场业务员李某到某公司采购空调,见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采购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某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某商场这时想到李某是自作主张采购暖风机,商场拒绝支付货款。
某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态度,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之所以把无权代理规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下的被代理人的利益并非总是受到损害的,不排除存在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带来利益的情况存在。
【张微律师提醒】本案中李某自行决定购买某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暖风机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某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某商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
【XXXX微律说法】
案例回放:
薛女士自己用微信转账方式给李女士汇款,但因为失误操作,转给了微信群里一位不认识的王朋友。
张微律师解析:
薛女士的行为属于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王女士属于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受益人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
因此,薛女士应当首先与王女士联系,确认王女士取得了财产利益,薛女士利益受损,因为薛女士的失误操作导致利益受损,王女士取得利益与薛女士损失有因果关系,并且没有法律的根据,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等等法律根据。
如果协商不成,薛女士应当及时报案,通过公安机关查清王女士的身份信息。
薛女士还应当将自己的转账凭证以及与王女士联系的证据材料及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一并整理后,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冒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后果严重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李某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在办理新的身份证时,李某申领了一张头像为自己、身份信息却是他哥哥的身份证。
李某利用这张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并进行使用,恶意透支5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案件中,李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张微律师提醒】
存侥幸心里,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信用卡进行违法行为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XXXX微律说法】
【案例介绍】今年4月份,钱某在淘宝店买了一件衣服。
隔天,一个自称淘宝客服的人加钱某QQ,以订单异常为由,发了一个链接让钱某登陆办理退款。
钱某点击链接并按要求输入了账号、姓名、密码、验证码等信息,随后账户里的2000多元就不翼而飞了。
【张微律师微提醒】网购对于现在的人来说就像是家常便饭,网购务必保护好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当对方试图索取密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时,十有八九是骗子,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透露。
【XXXX微律说法】
【案例介绍】今年6月14日,陈某在一家淘宝网店购买一台电视机,但因操作失误多付了2003元。
因退款心切,操作电脑流程不熟悉,在客服的要求下,陈某加了对方QQ,让对方远程操控自己的电脑,帮助陈某退款,结果被对方分7次转走6万余元。
【张微律师微提醒】千万不要让陌生人远程操作你的电脑。
因为一旦启动远程操控,任何人都可以在异地通过网络控制你的电脑。
另外,淘宝交易需要加QQ沟通的,往往是诈骗。
【XXXX微律说法】
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不合理怎么办?
【案情回放】
2010年,张某到某公司工作,任职部门主管,工资每月5000元。
2014年,某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出现经济问题,擅自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把张某调岗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工资由原来在某公司的每月5000元变更为每月1000多元,张某与工程公司发生纠纷,工程管理公司停发工资,并主张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微律师解析】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且调岗不合理的,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2010年开始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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