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知识产权复习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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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知识产权复习参考
复习参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经营标准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在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造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
著作财产权。
广义的著作权除狭义著作权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
3、著作权法:
是指调整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著作权的主体:
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者法人。
著作权的主体,既包括原始的著作权人,也包括继受的著作权人。
此外,在特殊的接受遗赠和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6、著作权的归属:
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11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8、合作作品的概念:
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构成要素:
具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9、委托作品的概念:
是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者)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10、著作人身权:
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延伸,所以著作人身权又称人格权或精神权利。
12、合理使用:
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3、著作权的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和例外。
目的是为了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14、著作权侵权行为:
是指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15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二、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即不是物,也不是行为。
(美国学者称之为信息)
2、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
3、法定性需要经国家立法直接确认才能产生
4、专有性独占性、排它性
5、地域性是一种严格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6、时间性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有效
(二)著作权法的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作者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三)发表权的特征:
1、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任何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作品一经发表,发表权便不复存在,作者不能就同一作品行
使第二次发表权。
他人如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先于作者公之
于众,就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2、发表权受人身限制,作者的发表权专属于作者,作者在
世之日只有作者行使,作者死后,若其生前明确表示不发表,
其财产继承人仍不能发表。
即发表权转移、不能继承,只能由
他人加以保护或代为行使;
3、发表权受时间限制,截止到作者死后50年;
4、不同性质的作品要受不同条件的限制,如涉及第三人肖
像、隐私权等,在行使发表权时应征得本人同意等
(四)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概念、特征的分析
特征:
1、思想观念本身与思想观念的表述
作品是不同形式的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
思想观念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
著作权法中的表述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方法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等的表述或传达等。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对于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作品中的事实,包括作者经过了艰苦劳动而发现的事实和由科学研究而发现的事实,都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2、事实与事实表述的分界线是什么?
版权保护只延及于作者对于事实的表述,而不延及于事实本身。
事实与事实的分界线源于独创性的概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述,而不延及思想观念、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3、思想观念与表述可以合并吗?
如能合并,该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思想观念与表述的合并,又称为思想观念的“唯一表述”,或“有限表述”,是指当思想观念与表述密不可分的时候,或者说当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几种表述时,则著作权法不仅不保护思想观念,而且也不保护表述。
(五)、著作人身权
1、概念: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延伸,所以著作人身权又称人格权或精神权利。
2、构成: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作品的权利
(六)、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的概念:
是一种独特的作品。
就电影作品基于一定的文学作品和脚本、分镜头剧本等来说,它是一种演绎作品。
就电影作品由脚本、对白、音乐、插曲、美术设计等构成,由导演、演员、服装、道具、美工等共同创作来看,又可以把电影视为合作作品。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法定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相对于自愿许可而言的。
自愿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人以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方式商定使用许可。
非自愿许可,则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他人使用有关作品,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教课书法定许可: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教科书的编纂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要按规定支付报酬。
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是指某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以后,其他报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转载和摘编,但要按规定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
又称机械复制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八)、(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和经济权利的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的发表权和各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
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其
死亡后50年。
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
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发
表之日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在受保护。
3、电影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发表之日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在受保护。
9、著作权的主体,
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者法人。
著作权的主体,既包括原始的著作权人,也包括继受的著作权人。
此外,在特殊的接受遗赠和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自然人和法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自然人。
为作品提供和搜集资料,提供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只要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都不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这里所说的是将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不是说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2、继受著作权人(受让人和继承人)
3、外国人(自然和法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思考题
1、如何认定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没有任何不同属性,同样可以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表现形式。
职务作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该组织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即公民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务作品的性质应符合有关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应是作者工作单位正常工作和业务所必须的活动。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即只有在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
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的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否则不能认定是职务作品。
4、职务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的,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的。
如按照单位意志创作的作品,是单位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不同,单位作品是由单位组织、按单位意志进行创作,责任由单位承担,著作权属于单位的作品。
职务作品是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按自己的意志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2、作品的表现形式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即凡以文字、数字、符号或记号来表述的作品都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现的作品。
特点:
未经任何物质媒介的固定。
(区别口述作品与表演,前者构成作品,后者传播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哑剧);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演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品属于美术作品的一种,是指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如艺术台灯、艺术烟斗、艺术器皿、带有艺术图案的地毯或挂毯等等。
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的实用方面。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木偶片、动画片、无声片和电视剧等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摸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比照文字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著作财产权(略)
1、概念: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2、构成:
复制权:
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自己作品的权利。
发行权:
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出租权:
是指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租自己作品、录音制品的权利。
展览权:
是指作者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表演权:
是指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等方式,以及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
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放映机、幻灯机放映自己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
是作者所享有的授权或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是指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是指作者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改编自己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是指作者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翻译其作品,或自行翻译其作品的权利。
汇编权:
是指作者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5、著作邻接权的种类及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及权利内容
1、出版者的权利
署名权、版本形式权(保护期10年)
注: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表演者的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或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或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注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象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
注:
录音录象制作者在制作有关的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和表演者的许可。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注: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该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6、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交流,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挡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作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续展
是指注册商标享有人通过办理一定的法定手续,使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得以延续,从而使得注册商标继续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商标的特点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和服务不能分离。
2、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的标志。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一经注册就具有排他性。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
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申请人自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之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法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申请商标注册和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
行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等。
2、活动范围
即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
3、地域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从事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活动的,都适用《商标法》。
《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实施,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的禁用标志
1、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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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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