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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防冲技术规范版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兖矿集团发[2011]6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冲击地压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
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冲击地压预测及防治试行规范》、《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冲击地压研究成果及防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最新发展动态而制定的。
第3条本规范适用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本规范的宗旨在于规范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实现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5条本规范主要包括冲击地压防治的管理体制、设计、预测与治理等内容。
第6条凡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经鉴定或评估论证有潜在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一律按冲击地压矿井进行管理。
第7条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8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列入矿井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应保证足额提取和使用。
第9条按照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查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0条冲击地压防治依据“优化设计、综合预测、科学治理、注重防护”的原则,做到设计与预测先行,治理与防护并重。
第11条本规范适用于冲击地压矿井的技术管理,矿震灾害防治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2条本规范未涉及到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行业、安全及生产主管部门有关法规、规范及规定等执行。
第二章冲击地压防治管理体制
第13条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以及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安全监察局、通防部、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业公司或能化公司也应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对冲击地压防治的行政和技术工作负责。
第14条生产技术部是冲击地压防治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开拓设计、采区(工作面)设计方案、防冲评估方案、冲击地压矿井界定、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等进行审批;组织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培训、国内外调研;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攻关、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
第15条地质测量部负责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地质资料分析,主要包括煤层、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强度以及地质构造的分析,坚硬顶板等厚线图、坚硬顶板距煤层间距等厚线图;负责地质资料信息的预测预报;负责矿区矿震台网的建立、运行、维护及资料分析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16条安全监察局负责冲击地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通防部负责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开展冲击地压相关的基础性及关键性的重大课题管理,组织对冲击地压发生机理、关键技术,以及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科研攻关,以及重要技术装备引进。
第17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是:
组织制定冲击地压防治预案、措施审批、方案实施;组织冲击地压事故抢险、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18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建立健全由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
第19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建立防冲工作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防冲工作矿长办公会议制度、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防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制度、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防冲资料分析制度、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防冲信息报送及发布更新制度、防冲教育培训制度、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归档制度等综合管理制度。
第20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制定涵盖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过程所有工作环节、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的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按照工作流程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冲击地压日常管理的程序化运作。
第21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必须配备8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是:
进行冲击地压防治规划及设计编制,冲击地压技术业务管理,冲击地压危险排查,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报,解危方案制定,监督指导现场施工等。
第22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冲击地压防治专业队伍,人员配备要满足防冲工作的需要。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冲击地压监测、预防及治理措施的实施。
防冲队伍必须配备专职防冲技术人员,掌握相关冲击地压防治基本知识,并具备相关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23条冲击地压矿井相关区队的区(队)长、主管技术员分别为冲击地压防治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在矿防冲管理机构人员指导下协助实施冲击地压危险监测、解危措施,执行相关防护及应急避险规定等。
第24条实施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或能化公司)、矿井、防冲部门及生产区队的分级别、分层次的培训。
冲击地压矿井分管负责人、防冲机构和防冲队伍专业人员,必须参加上级或本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本专业工作。
对于涉及冲击地压防治的部门,以及采掘区队和井下辅助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具备冲击地压防治的基本知识。
第25条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应根据矿井开采条件、煤层及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等,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26条矿井年度安全费用必须保证足够的防冲专项资金,根据防冲工作需要制定科研计划,防冲资金计划及科研计划必须按期完成。
冲击地压防治的设备、仪器、必要的工具材料及其维修费用,必须满足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27条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管理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
发生冲击地压现象后,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都必须组织现场调查,编写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
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记录卡和统计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28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健全完善冲击地压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置方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更新和完善。
第29条集团公司建立冲击地压防治专家库,负责对冲击地压疑难问题进行咨询研讨。
冲击地压防治专家库人员主要由国内从事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以及具有丰富现场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30条集团公司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负责聘请专家对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负责组织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讨会。
第三章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31条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年度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作补充说明;年度采掘计划调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冲击地压防治计划。
第32条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矿长审核签字。
五年规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年度计划上报专业公司或能化公司审查批复。
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查批复后,由矿长及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第33条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根据矿井采掘接续长远规划编制,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冲击地压防治规划、科技攻关方向等。
第34条冲击地压防治年度计划根据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采掘接续年度计划等编制,对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分析,制定监测治理方案,确定技术研究内容、资金投入计划等。
第35条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1.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
说明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及防冲队伍的人员配备,明确与采掘区队的防冲业务分工。
2.五年规划期的采掘接续规划及采掘工作面接续表。
3.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
(1)采掘范围内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条件以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地质构造赋存情况,采区内遗留煤柱情况,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分析等。
(2)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判定。
(3)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分布图、坚硬顶板厚度等值线图、坚硬顶板距煤层间距等厚线图。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分布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1:
5000)上按年度用不同颜色分别进行标识。
坚硬顶板厚度等值线图、坚硬顶板距煤层间距等厚线图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进行绘制,等值线间距一般为5m,分别用不同颜色分别进行标识。
4.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及治理。
编制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治理的指导性方案。
5.冲击地压防治科研计划,包括规划期内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的内容、科研资金投入计划等。
6.安全费用投入计划,主要包括冲击地压防治的仪器、设备、材料等投入。
7.冲击地压防治原则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36条冲击地压防治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本年度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年度科研计划、资金投入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
2.下年度采掘计划及采掘工作面接续表。
3.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主要包括:
(1)采掘工作面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条件以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地质构造以及采动影响等,采掘范围内遗留煤柱应力集中情况,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分析等。
(2)冲击地压危险地段判定:
根据冲击地压发生条件、规律以及最新研究成果,采用经验类比、综合指数等方法,判定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危险地段,并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3)冲击地压危险地段分布图。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1:
5000)上根据危险等级用不同颜色对危险区域进行标识。
4.冲击地压危险地段的监测及治理。
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及治理实施方案,主要技术参数、指标等。
5.冲击地压防治年度科研计划,主要包括研究内容、资金计划等。
6.冲击地压防治年度安全费用计划。
7.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8.冲击地压年度培训计划。
第37条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应按要求提交文字说明书和附表,以及相关的图件。
第38条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防冲重点区域,矿井应委托研究单位进行冲击地压危险评估,确定冲击地压危险地点及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制定预测及治理方案。
冲击地压危险评估报告应注明报告编写人员,由研究单位盖章,经矿井审查并报专业公司或能化公司,由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章冲击地压煤层的防冲设计
第39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设计。
(1)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编制防冲专项设计;
(2)正在开采的水平和采区要补充防冲专项设计。
第40条采区防治冲击地压专项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
采区防冲设计说明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区地质条件:
采区地质构造赋存情况,煤层赋存变化情况,开采煤层顶底板性质及分布情况(包括冒裂带上方是否赋存有厚层坚硬的岩层)。
2.采区开采条件:
开采范围、开采程序、巷道布置和采煤方法、工作面回采速度、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采区内不同煤层及同一煤层工作面开采顺序及相互影响。
4.根据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优化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划分及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
5.本矿井或邻近矿井,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冲击地压发生情况。
6.根据采区地质及开采条件,相邻矿井及开采条件相似的矿井冲击地压发生条件,预测采区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评价冲击危险程度。
7.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及治理,编制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采区防冲设计的工程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
标明采区及相邻采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
2.煤层上方厚层坚硬顶板赋存情况等值线图(包括坚硬岩层厚度等值线、坚硬岩层距煤层距离等值线),煤层厚度变化等值线图。
3.煤层开采情况对照图:
标明上层、下层及本煤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4.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分布图:
标明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范围,并标注不同的冲击危险程度。
第41条正在生产的采区要优化开采设计和开采顺序,避免先开采的工作面给邻近区域或上下煤层的开采带来冲击地压危险。
第42条冲击地压煤层开采时,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第43条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经研究确定。
第44条开采保护层后,确实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开采;未受保护的区域,开采前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45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46条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冲击地压危险已经解除的煤层地段内,但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第47条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进行开采,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第48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应尽量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长壁开采方法。
第49条对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
第50条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尽量保持规则,避免形成锐角或锯齿形煤柱等,煤柱尺寸不应形成临界煤柱。
第51条在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52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冒落法控制顶板时,工作面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及良好的切顶性能。
第53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4条采区内一翼内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回采。
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应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
第55条回采工作面应背向采空区或煤柱区开采,避免面向采空区或煤柱区开采而产生应力集中。
第56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区段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第57条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回采工作面应力影响区范围内进行掘进。
第58条回采工作面之间的隔离煤柱一般不超过3.5m。
采区隔离煤柱留设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尽量避开应力高峰区。
第59条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切眼和停采线位置。
相邻回采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尽可能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
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回采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分层回采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上层煤开采不应留下给下层煤开采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第60条边角煤、断层附近的局部可采煤柱,应尽量在正规工作面开采时一并采出,不应再单独布置工作面回采。
第61条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在设计回采工作面时要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要制定防冲专项设计。
第五章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和回采
第62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道高度(或回采高度)。
第63条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宽度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
第64条2个掘进工作面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停掘的巷道要及时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65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
第66条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67条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以及通过集中应力区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进行冲击地压危险的监测和治理。
第68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9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时,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
第70条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当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时,工作面推进方向应与断层走向斜交,避免工作面平行过断层。
第71条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
第72条回采工作面的冲击地压危险可以采用调整工作面推进速度和推进方向、改变落煤工艺以及其它生产技术措施予以减缓或解除。
第73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超前支护应推广使用顺槽液压支架,不具备使用顺槽支架时,应采用悬浮式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第74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六章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75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报制度,预测预报由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负责。
检测有冲击地压危险时,预测结果和处理意见由矿冲击地压防治领导小组审核,监测数据要存档。
第76条冲击地压危险综合预测:
1.分析地质开采条件,根据经验类比等方法,预先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并确定危险程度,进行冲击地压的早期区域预测;
2.采用微震监测、应力实时在线监测等方法,对矿井监测地点的冲击地压的危险性提出预警;
3.采用钻屑法,检测冲击地压危险地点,确认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结合矿压显现等情况综合采用以上方法预测冲击地压危险。
第77条应用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方法时,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确定冲击地压危险性临界指标或冲击地压危险的判别方法,并报专业公司或能化公司备案。
第一节冲击地压相关基础参数测试
第78条新建矿井以及生产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时,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79条冲击倾向鉴定按《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1-2010)、
《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25217.2-2010)实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第80条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必须上报公司,由公司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第81条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为三类,通过弯曲能量指数试验指标加以度量,该指标的临界值见表6-1。
表6-1顶板冲击倾向性类别、名称及指数
第82条煤的冲击倾向性分为三类,一般采取以下四个指标:
煤样动态破坏时间、弹性能指数、冲击能指数、单向抗压强度,指标的临界值见表6-2。
表6-2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名称及指数
第83条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探明以下地质条件和参数:
煤层性质:
包括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等物理性质。
煤层赋存条件:
煤层的厚度、埋藏深度、煤层倾角的突然变化,分叉等。
煤层顶底板性质:
冒裂带范围内以及冒裂带上方关键岩层的岩性、厚度、强度、距煤层的距离等;距煤层底板30m范围内岩层的岩性、厚度、强度等。
地质构造:
褶曲构造,断裂构造等。
第84条矿井应根据井田及采区划分合理安排地应力测试。
每个采区都应进行原岩应力实测,测点布置要有代表性,以使实测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采区和井田的实际地应力情况。
第85条矿井应根据采区工作面布置合理安排次生应力的测试。
原则上每个采区都应进行典型工作面开采期间的次生应力实测,测点布置要有代表性,以使实测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采区主要工作面开采时的次生应力变化规律。
第86条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时,可视实际条件进行钻孔冲击试验。
将保压和非保压加载条件下,不同压力等级开始发生钻孔冲击的压力作为钻孔冲击的临界压力,用于估测井下煤体发生冲击地压的临界应力值。
第87条应用电磁辐射法监测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在实验室测试煤样的电磁辐射指标和声发射变化规律,作为判断冲击地压电磁辐射临界指标的参考值。
第二节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预测
第88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预测方法主要有经验类比法、综合指数法、地质动力区划法、可能性指数诊断法等。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前,应根据实际条件选用以上方法对冲击地压危险地点及危险程度进行评价。
第89条区域预测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中等及强冲击地压危险)—必须预先进行解危处理,然后通过检测确认无冲击地压危险才能正常生产;
Ⅱ级(弱冲击地压危险)—通过检测确认无冲击地压危险才能正常生产;
Ⅲ级(无冲击地压危险)—无须采取预防冲击地压危险措施即可正常生产。
第90条经验类比法
用该方法评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2.煤层具有冲击倾向;
3.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4.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
5.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6.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7.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8.进行采掘活动时煤炮剧烈、频繁。
第91条综合指数法
根据影响冲击地压危险的地质因素(开采深度、顶板坚硬岩层、构造应力集中、煤层冲击倾向性等)、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情况、煤柱、停采线等)确定冲击地压危险指数。
1.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影响冲击地压危险指数Wt1。
(6-1)
式中:
Wt1——采矿地质因素确定的冲击地压危险指数;
Wimax——表6-3中第i个地质因素的中的危险指数最大值;
Wi——采掘工作面周围第i个地质因素的实际指数;
n1——地质因素的数目。
表6-3地质条件影响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的因素及指数
2.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确定影响冲击地压危险指数Wt2。
(6-2)
式中:
Wt2——开采技术因素确定的冲击地压危险指数;
Wimax——表6-4中第i个开采技术因素的危险指数最大值;
Wi——采掘工作面周围第i个开采技术因素的实际危险指数;
n2——开采技术因素数目。
表6-4开采技术条件影响冲击地压危险状态因素及指数
3.根据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等级评定的指数Wt1和Wt2,得出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等级评定的综合指数Wt,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6-3)
(1)Wt<0.3,为无冲击地压危险;
(2)Wt=0.3~0.5,为弱冲击地压危险;
(3)Wt=0.5~0.75,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
(4)Wt=0.75~0.95,为强冲击地压危险;
(5)Wt>0.95,为不安全。
第92条地质动力区划法:
以地质动力学为基础,研究区域活动断裂的运动形式、构造应力场、地下工程开挖动力效应,结合矿井动力灾害发生机理,预测发生动力灾害的危险区域。
1.分析矿井及周围区域的地形地貌,查明区域活动断裂构造的形成与发展,确定井田区域地质构造形式。
2.计算矿井原岩应力,根据其分布状态划分构造影响区及应力升高区、降低区及高应力梯度区。
3.根据地下工程开挖动力效应及冲击地压的多因素耦合致灾机理,确定矿井冲击地压发生模式,计算不同区域冲击地压危险性指数,划定冲击地压危险区、威胁区和安全区。
第93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开展地质动力区划研究,地质动力区划研究结果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94条可能性指数诊断法
1.计算采动应力场分布规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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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矿防冲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