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17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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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17601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要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干部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条 普通高中认定学生学分须具备的条件是:
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选修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第五条 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
(二)学分认定考试成绩合格;
(三)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等考核合格。
第六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第八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第九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
第十条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告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
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通知原因。
第十二条 未获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对学生。
学生对学校给予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第十三条 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
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
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
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
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不得奖励学生学分。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第十六条 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
跨省转学的学生,其学分是否被承认,依据转入省(市、区)的规定确定。
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过程中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查、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等。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
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
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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