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盐道街中学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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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盐道街中学学校
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实验学校
学校章程(核准稿)
序言
学校创办于1968年,原为胜利农业中学,后改为成都市金牛区胜利中学。
1991年,成都市区划调整,学校划归成都市锦江区管理,更名为成都市锦江区胜利中学。
2010年与省级重点中学成都市盐道街中学结为教育链。
2012年12月,被评为成都市首批新优质学校。
学校在“学在锦江、品质教育”的区域办学目标引领下,秉承“心悦博学,身强致远”的办学追求,培养“快乐阳光、品行高尚、学业优良、身体健康”的学子,让每一位学生都得到适宜的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锦江区胜利中学校(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实验学校)(简称为盐中实验),英文表述为ChengduYandaojieExperimentalMiddleSchool,学校地址为锦江区琉璃场街1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本校由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举办,经锦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招生规模】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校训】诚孝弘毅真美思创
第六条【学校标识】学校校标(即LOGO)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选拔和管理。
第八条【校长职权】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主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经费和各种资源。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制和学校内部管理的方案。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学校发展规划、内设机构设置、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招生(入学)方案、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校务公开、对外合作办学等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决策程序为:
一、校长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商议、行政会审议决定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二、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人士、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三、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校务公开。
对校务会决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都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布,接受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一、议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研究和落实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三)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
(六)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七)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八)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二、组织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一)全体校级领导出席。
(二)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进行会议记录。
(三)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三、运行机制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
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级领导提出,校长审定。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
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议事监督机构,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社区)之间关系、维护师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一、校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由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
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二、校务委员会的职责:
就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础建设、重大项目、重要资产处置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并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三、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收益分配;学校奖惩工作等),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信息技术中心和总务处(财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党务、安全、文书、人事、档案、对内外宣传、教育链、各级督导、接待等。
二、德育处主要职责:
德育活动的开展,学生团队管理,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规范等,班主任队伍建设与提升。
三、教务处主要职责为:
教务工作及科研工作,课程的开发、设置和利用,即根据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结合学校特色和学生特点,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进行校本化处理,同时,对过程和质量进行督导与监控。
四、教科室主要职责为:
教师专业技能培训、教育教学科研、课改的推进和成果梳理、学校校报校刊的编辑等。
五、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职责为:
学校各功能室实验室管理、多媒体技术运用、网络管理应用等。
六、总务处主要职责为:
学校后勤各项事务、食堂、校园环境、财务等。
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扎实开展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分析总结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遵从优化程序,高效实用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和发展变化,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废、改、立”工作既要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又要进一步提高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完善制度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避免出现制度内容超越部门权限、制度与法规、其它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从而达到提高规章制度约束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建立起规章制度的长效机制。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调研征集、提交初稿、征求意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印发执行。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
(一)主体性原则:
全体教师为课程开发的主体,校本课程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体现以学生的实际需要为主导。
(二)灵活性原则:
教学内容、方法以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教师应从学生的能力、效果等差异出发因材施教,灵活调整,使全体学生都得到发展。
(三)开放性原则:
校本课程要体现课程目标的多元性,教学内容的宽泛性,教学时间空间的广域性,教学评价的主体性、差异性,充分发掘学校课程资源。
(四)实效性原则:
学校鼓励和倡导全体教师积极开发对学生学习发展富有启发性、实效性、针对性的校本课程。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
(一)因材施教原则。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
(四)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统一的原则。
(五)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七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二、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履行必要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半期、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会考学科的考查。
学校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对学科学业成绩合格且综合素质评定为C等以上的学生,发放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缓发或不发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为D等者;2、在校期间受到校纪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能撤销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构建学生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性,给学生自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机会和平台。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学生代表大会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筹备选举下届学生委员会;
(三)召开各班委员会议,总结、讨论学生会工作,布置和检查各班班委会的工作;
(四)对学校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三、学生代表大会按要求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坚持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坚持突出一线、突出重点的原则,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总体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职称评审小组】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小组,成员包括校级干部、学校纪检委员、教务主任、德育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各学科带头人、各学科高级教师代表。
职称评审小组职责:
一、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公平地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对照职称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要逐项注明审查结果;
二、对学校在职称考评推荐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协调并处理;
三、政策、程序把控,集中评议,确立推荐候选人。
职称评审小组接受职称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岗位聘用小组】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小组,成员包括校级干部、学校纪检委员、办公室主任、教务主任、德育主任、年级组长、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教代会成员。
岗位聘用小组职责:
一、起草通过岗位聘用方案。
根据教育局聘任方案要求,结合我校特殊教育实际,制定我校聘任制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审批。
二、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参与岗位竞聘人员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聘用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要逐项注明审查结果;
三、进行聘任前全面考核,根据我校教职工量化考核办法,完成现在工作人员的量化考核。
四、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处理岗位聘用工作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
每班由家长推荐一名家长代表,经学校行政会决议通过后作为学校家委会成员,成立学校层面家委会。
家长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
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结合学校工作计划,向学校通报家委会工作和对学校工作的建议。
二、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组织家长对全体教师以及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并通过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
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促进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校共建共育和谐机制。
四、反映广大家长要求,让学校及时了解家长的心声。
积极带领广大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以及家长学校的活动。
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和知名度。
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第三十七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经费来源】办学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一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锦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锦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实验学校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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