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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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授课时间:
第一周(3课时)
2.授课类型:
理论课
3.授课题目: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关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本课程的学习要求。
4.教学目的、要求:
明确经济法含义。
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确本门课程的学习要求。
5.教学重点及难点:
经济法含义、特征、功能和原则
6.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实际上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不断被突破并逐渐演变至最终独立的过程。
深入考察西方各国经济法的历史,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西方经济法的萌芽时期(19世纪末至一战结束)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所有权的私有化导致了垄断的产生,垄断限制了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开始了以调整垄断与竞争关系为目的的立法。
1890年,美国颁布了被誉为经济法鼻祖或世界上第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法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应该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与此同时,德国于1915年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1923年和1934年又分别颁布了《卡特尔法》和《卡特尔变更法》。
德国的经济立法及法学界的研究后来传播到了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对这些国家的经济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一时期美国、德国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限制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2.西方经济法的发展时期(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结束)
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诞生和美国的罗斯福新政。
在新政期间,美国颁布了《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等70多个法令,开创了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调节的先河。
在此期间,为了应付经济危机和支持战争,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日本则颁布了《米谷法》、《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企业整顿法》等法令,这些法令都带有直接的行政干预的色彩。
由于西方各国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证战争和应付经济危机,因此,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又被称为战时经济法或危机对策法。
3.西方经济法的成熟时期(二战后至今)
这一时期,西方经济法的成熟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逐步趋于完备,调整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批重要法律相继诞生,如日本的《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石油业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等。
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达到了严密化和制度化的程度,国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1979年至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
国家逐步重视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作用,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
十余年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达到六百余件。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三个特点:
(1)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
(2)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计划手段;(3)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2.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1992年至今)
这一时期,国家围绕推进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有关国有企业的立法仍为经济立法的重点,其立法指导思想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等。
案例分析:
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
案情:
20世纪初,德国为了满足国家协调和敢于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官职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未了应付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了对经济干预的力度。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之矿藏及可利用天然物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
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余兴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思考方向:
1.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2.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和传播。
分析: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决不是偶然的。
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了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
为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进行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这是德国大量制定经济法的经济政治动因。
另外,传统民商法无力满足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经济法的法律动因。
“经济法”一词早在1755年就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过;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也有人认为,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是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它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
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所出;当时每年由里特尔(Ritter)撰稿,藉此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概况。
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这一概念。
比如,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
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经济法的含义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1、德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恢复时期,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法令,引起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注意,他们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概念认识,主要包括:
(1)集成说;(2)对象说;(3)机能说;(4)世界观说;(5)方法论说。
2、日本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日本与德国在意识形态领域有许多相通之处,因此,其经济法研究深受德国影响。
二战前有三种观点:
(1)对象说;(2)否定说;(3)经济统制法说。
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法概念界定比较多:
(1)规制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说(正田彬);(2)规范市场支配法说(丹宗);(3)维护经济体制说(今村);(4)适应社会协调性要求法说(金泽);(5)经济统制法说(高田)等等。
(二)前苏联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1)两成分法;(2)战前经济法;(3)战后经济法;(4)综合部门法;(5) 经济行政法。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学说
1、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前的经济法旧学说。
结合八十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注重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经济发展流派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
(1)纵横经济法说;(2)综合经济法说;(3)经济行政法说;(4)纵向经济法说;(5)学科经济法说。
1989年以后,又出现了管理协作关系说和密切联系关系说。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新诸说。
主要有:
(1)新经济行政法说;(2)经济协调关系说;(3)平衡、协调结合说;(4)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说;(5)国家需要干预说;(6)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7)行政隶属经济关系说。
(四)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基本精神或基本观念的认识,它是连接整个经济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过程的基本纽带。
根据我们对经济法现象的认识,且跳出单纯的调整对象说的简单框架,可以将经济法定义如下:
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在形式上可表现为国家或政府、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之间的各种行为的互动或联系。
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具体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相应的经济法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法。
在宏观调控法中,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次结构或称为自己的亚部门法,正是这些子部门法和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是整个市场体系,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符合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即经济法作用的发挥是以市场机制、经济规律对经济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为前提。
(3)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经济法的这一目标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来完成的。
(4)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性认识,因而是一个学理概念。
案例分析: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案情: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政府未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作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政权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
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不会在香港实行外汇管制。
他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思考方向: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3.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案中的体现。
分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而其调整对象就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则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税收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调整对象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
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方面与民法、行政法的差别使得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之间因公共事务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本案例中,香港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元之间参与市场操作,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政府对经济关系的之间干预、管理和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
这是经济法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关系的体现,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元及7项措施和30项措施是明显的金融调控关系。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以课堂讲述为主。
并辅以课件教学和案例讨论。
7.作业、讨论题、思考题
课后思考:
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和传播
8.课后小结
9.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经济法》,杨紫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2]《经济法律通论》,高晋康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3]《经济法》,顾耕耘编,上海出版社2008年7月第2版
[4]《经济法律通论》,刘文华、肖乾刚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4月
[5]《经济法总则》(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朱广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授课时间:
第二周(3课时)
2.授课类型:
理论课
3.授课题目:
经济法的本质及基本原则
4.教学目的、要求:
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关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本课程的学习要求
5.教学重点及难点:
经济法的本质及基本原则
6.教学内容:
第二节经济法的本质及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本质
(一)定义经济法的本质即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属性。
(二)关于经济法本质的不同学说
1、经济法是公法(杨紫煊教授为代表)所谓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杨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因而属于公法。
2.经济法既具有公法成份又具有私法成分,但以公法为主。
所谓私法是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
3.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即社会法。
社会法是指调整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不论是宏观调控关系还是市场规制关系都是国家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即不是纯粹的国家利益也不是纯粹的私人利益,而是社会整体利益。
因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
(三)结论
经济法的本质是属于社会法。
即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进展。
案例分析:
取消农业税
案情:
2004年新春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份含金量极高的1号文件把农村经济工作的基本目标确定为促进农民增收。
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2004年的主要任务时说,要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4日下发的《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中明确,今年在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率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地区总体上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沿海及其它有条件地区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2004年6月23日,财政部长金人庆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做的报告中介绍说,目前吉林、黑龙江及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等8省份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
另据悉,黑龙江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人均减负100多元,江苏降低3个百分点之后农民亩增收近70元。
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宣布:
“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
”这意味着,2006年,中国农民将彻底和“皇粮国税”告别。
思考方向:
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宗旨?
2.取消农业税的举措与经济法的宗旨有何关联?
分析:
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进展。
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在“三农”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政府决定取消农业税(我们撇开政府的这一宣布行为是否合法这一点)实际上是在农村各种矛盾日益激化、农民和城市居民贫富悬殊日益拉大的情况下,政府作出的顺应民心的决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良多,整个中国社会呈畸形发展态势,社会的公平观念尤其是实质公平观念逐渐被抛弃,因此给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隐患。
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既是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经济法宗旨的必然要求。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度干预原则
2、平衡协调原则
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案情:
某市以盛产苹果闻名。
为发展本地经济,市里鼓励农民大种苹果,因为苹果比蔬菜的价格高、成本低、易销售。
经过市里的广泛动员和技术部门的大力扶持,市里十余万亩苹果长势喜人,外地的水果公司、水果批发部门闻讯赶来要求与当地农民签订合同。
在短短的十几天内,苹果的市场价格猛涨,由每公斤收购价1.1元上涨至1.6元。
当地政府见苹果的价格如此可观,就想插手苹果的销售。
于是市里下发一个决定,要求各村果农的苹果都要卖给市水果公司,不许擅自卖给外地的客户,并强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与果农签订了收购合同。
果农对此很不满,纷纷找政府说理。
政府认为,这么做也是为了本地的经济建设。
果农要求政府撤销决定,政府坚决不肯。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诸法院。
思考方向:
政府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违反了经济法的什么原则?
分析:
政府的行为是在搞不公平的竞争,让果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苹果卖给水果公司,企图使自己的企业独占市场,这是一种侵犯果农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反了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即只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社会关系才能取得法律形式,经济法律规范才能发挥调整经济运行的作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同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职权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或职权主体,承担职责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或职责主体。
在许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既享有经济权利或经济职权,同时又承担经济义务或经济职责。
由于经济法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类,经济法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无论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还是市场规制法主体都包括两个方面,即代表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简称“调控主体”)和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简称“受控主体”),调控主体是行使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受控主体是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根据前述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我们对经济法上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分述之。
(1)调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调控主体的权利可称为权力,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规范制定权、经济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对国有财产的管理权、经济司法权;调控主体的义务可称为职责,它包括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有:
参加经济管理权、经营自主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诉权;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和维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经济调控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
根据我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可以将经济法的客体确定为以下两类:
(1)经济资源。
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建立起一种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因而,经济资源理所当然的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客体。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包括调控主体的行为和受控主体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批权
案情:
1998年8月下旬,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本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由于上半年国内市场需求不旺、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亚洲金融危机压力加大、经济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因素,有必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抓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报告还提出了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方案。
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今年国债1000亿元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方案的决议》,批准《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强调,这1000亿元长期国债将作为国家预算内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资,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主要向铁路、通信和农业投资。
其中包括建设500亿斤仓容的国家储备粮库,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同时,决议还确立了四项使用原则。
决议要求,对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这一重大举措,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提高经济效益。
思考方向:
1.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2.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的预算管理权。
分析: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宪法》第67条第5项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预算法》第12条规定: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第13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批权。
概括起来,包括:
对本级总预算执行的监督权;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
预算的编制、批准和实施以及预算的调整、批准和实施,是宏观调控行为,有关主体依法享有的编制、批准、撤销、实施权利,是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经济法权利的一大类型。
预算中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
人大及常委会在本级预算中享有审查、批准、监督权,相应的,本级政府就承担及时编制和报告的义务、及时备案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执行预算的义务。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以讲述为主,配合学生自学与课堂练习,并辅以课件教学和案例讨论。
7.作业、讨论题、思考题
理解经济法的本质是属于社会法
8.课后小结
9.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
[1]《经济法》,杨紫烜主编,高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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