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保荐代表人现场培训会议纪要个人批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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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保荐代表人现场培训会议纪要个人批注版
股权业务提示
(202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现场培训会议纪要)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12月20日举办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训班(保荐代表人培训第二期)”,现根据网络及微信信息来源,将培训会议内容进行纪要整理,供项目组参考。
具体如下:
一、主讲人:
段涛,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一处处长
今天两个任务,一个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修订的体会,第二个是针对老股转让、大股东承诺措施作出说明。
(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大家都知道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背景是十八界三中全会确定了要推进股票注册制的改革,大家都进行了很多研讨,主要的四个问题:
股票审不审、审什么、怎么审、谁来审,每个人都有一个心中的注册制。
我们这一年都在研究这个东西,我们知道大家肯定有三方面的希望,希望规则是明确的、程序是透明的、结果是可预期的,这次改革也是按照这思路做的。
改革的意见主要围绕两方面:
一方面,培育市场运行机制
1、监管理念转变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判断投资价值,但怎么做以信披为中心,还在思考,我们在监管理念转型也做了很多探索,我们陆续还会出台一系列制度要求。
2、融资方式多元化
申请发新股的同时在审企业可以发公司债或股债结合的产品,相应的规则也在抓紧制定,近期陆续推出。
3、不再调控发行节奏
3个月审核、一年左右的过渡期、过会给批文、有效期12个月。
4、强化市场约束
提前预披露、控股股东一定期间内不能减持股票、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方式。
5、发行承销方式改革
承销商自主协商定价, 另一方面,按肖主席讲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归位尽责。
从归位尽责的角度来看,以后不是证监会管的事,以后就不管了。
来培训之前,五处同事让我一定跟大家说,以后见面会中的问核环节取消,但责任还是要担,报IPO前问核表还是要填好;
证监会发行审核阶段不对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判断,但要求保荐机构对盈利能力自己作出判断(未来允许亏损企业上市,你自己衡量能不能卖出去,花那么多精力卖不出去还要做?
);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移交稽查查处。
(二)下一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1、反馈意见更多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前很多问题强制要求核查,现在会里不对真实性质疑,但如果真有问题,我们肯定要问责;
2、这段时间对美国的制度进行了解,一些思路值得借鉴,比如证监会以潜在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审核,审核的目的是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认真履行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然后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震慑。
目前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能力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以判断,但是一旦发现有问题,一定加大查处力度;
3、审核流程方面,各个环节要更简化,包括问核制和内部环节都要简化;
4、提高审核透明度,这次补完年报之后,重新开反馈会之前,还会陆续出台至少7、8个披露方面的要求。
比如历史沿革问题,大家意见比较大,以前审核没有市场化,我们会改进,但相关风险要充分揭示。
比如风险因素的披露,如何落实,现在通用的风险比较多,有些风险没有结合企业实际,随着相关制度的建立,会有大的改进;
5、简化招股说明书披露,会有一系列指引;
6、什么叫信息披露有实质性重大差异(中止审核),我们也会及时出台一个标准,不能证监会坐在这里说了就算;
7、提高发行上市的可预期性。
对做好信息披露的,有什么结果至少让发行人、保荐机构有一定的预期;
8、加强监督和监管:
审核中发现疑点及时移送稽查,发审会前抽查,有问题的抽查中介机构底稿。
预披露时点的提前,对大家是考验。
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到保荐机构的工作主要是服务证监会,现在是要服务自己,法律责任还是要明确;
9、加大处罚力度,新股改革意见中已明确,要积极惩罚害群之马。
怎么惩罚、按什么标准惩罚,我们会进行梳理。
(三)对投行工作建议
从我的角度来看,从事投行职业,要在下面几个方面加强:
1、要有法律的思维,知道法律责任,过会闯关的思想不能再出现了;发行部不会在给大家做缝缝补补的工作了。
以前实际控制人明显发生变更了,按规则要等几个月,先报来排队,以后这种情况我们不会再放过了;
2、按市场化思维,发行部不管价格,但未来发行承销难度大,需要考验保荐机构的研究、销售能力,投行还是要长远规划。
某些投行人挺多,但分成十多个团队,游击战术,现在已经有惨痛教训。
以后游击战术很多问题还会出现,一定要建立长效机制。
机构要维护市场、诚信经营,这个市场还是大家的。
(四)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大家要及时梳理好保荐业务的整个流程,新制度下怎么做好内核,怎么做好质量控制。
这个阶段是为了未来打好基础;
2、各项承诺及老股转让问题要落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故意编大或编小募投项目,不要迎合企业,发挥专业性。
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3、关于会后事项,大家要依法合规的去做,认真履行核查程序,一定要做好工作底稿。
姚主席强调底稿是大家勤勉尽责的证明,不要认为自己是被迫来做底稿。
证监会以前是为了推动行业发展,作出了一些制度安排,但这是为了大家免责。
证监会审核也有自己的工作底稿。
证券法对保荐机构、律师等中介的责任划分还是比较清楚,只要勤勉尽责了,就没有问题。
业绩下滑的,意见里面也有要求,在符合发行条件下,如实披露即可,不要抱着闯关的思想,故意骗投资者;
4、前面已经提到了,加强内控,切实履行保荐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关于责任,证券法也有要求,意见又提到了,材料一经报送就承担责任。
这次强调了发现问题就提交稽查。
如果出现和改革大环境对着干的,我们也不会手软。
(五)老股转让规则的说明
我们推出老股转让,主要是买卖双方进行充分博弈,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
1、发行时转让老股不违反公司法142条,公司法142条指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股转让发生在上市交易之前,属于发行环节。
已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确认。
2、目前操作环节不允许只发老股、不发新股。
老股转让与新股发行同时进行,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一部分,承销、定价都遵循承销办法,价格也和新股发行价格相同。
不能强制某些股东转让或不转让。
老股转让的条件两方面:
36个月的持有期,股权权属清晰。
为什么要36个月,怕市场说是给PE套现,过渡期做了这个安排,以后随着市场发展培育到一定阶段,可以考虑缩短到24个月或12个月。
已通过发审会的,不允许调整老股转让方案,要调整的,重新上发审会。
3、老股转让的股票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比如作为董监高的老股东,还需要满足董监高每年转让不能超过25%的规定。
4、老股转让与发行新股的数量调整机制,意见规定的很明确,主要是增加公开流通的比例。
老股转让出来后就不执行流通股25%比例的限制,可以发超过25%以上,但不能引起实际控制人变化。
5、老股转让方案要事先商量清楚,网上传言,如果发行定价高了,老股东不愿意转让,就建议转到新三板,其实证监会不是这个意思,还是希望在发行前多商量多考虑清楚。
6、已过会企业新股发行还需要按过会前的发行方案(如现在业绩下滑了,定价低了,想多发一些新股,不可以)。
我们强调募集资金还是要和企业的资金需求挂钩,尽可能实事求是。
7、披露要求:
提示老股转让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有些投资者不太明白这事,该说清楚的说清楚,一些关系人(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客户等)转让老股,在招股书中进行提示,让投资者对这些予以关注,保荐机构对转让产生的影响,作出充分的披露。
8、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
不做强制性要求,各国有各国的做法,有些自行约定,有些不用老股东承担,我们也可自行约定,充分告知投资者,审核部门不再干预。
9、税费缴纳结算,登记公司正在制定业务规则,将陆续发布。
10、这次不同的是,老股转让资金不再锁定,只要充分披露,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家创业发展、促进经济,这也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目的之一。
(六)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承诺的履行措施(“承诺的承诺”),目的还是希望发行人能“说话算话”。
很多人在问,措施应做到什么样的程度就满足证监会的要求?
相关指引里面目的和要求已经很明确了,后面还是要发挥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的作用,认真做好整体制度设计和架构。
1、申请文件里应保持承诺文件的齐备性,如招股书或上市文件缺少这些内容,没法推动下一步审核工作。
2、关于减持价格及相应锁定期延长的承诺要求,发行人可根据自己情况提出更高要求。
3、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回购、控股股东增持或董监高增持,是可以选择的。
但前提是保证预案能够有效执行的,可以起到股价稳定作用。
比如什么情形下会采取这种措施,股价问题时有哪些具体措施,什么时候实施,要经过哪些程序。
不能出现这种情况,过一年两年才执行预案。
4、未来新聘董事应延续之前的承诺。
公司在制定聘任高管的制度时,就把这些要求写进去。
5、关于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承诺,实质上是还为了加大发行人或控股股东的责任。
(七)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问题
招股书披露时,要求披露5%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减持安排:
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什么价格、什么期限下进行减持。
(八)关于承诺的承诺
不得已而为之。
主要是承诺事项太多,因此新股改革意见强调发行人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以及怎么样负责。
比如以前很多发行人招股书中承诺减少关联交易消除同业竞争等,但上市后就没有后续落实,这些方面需要调整。
二、主讲人:
刘春旭,证监会发行部,主任
快到年底了,11月30号意见发布后,各家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在紧锣密鼓的推进项目工作。
意见公布后,12月2号上午9点,83家过会企业和37家保荐机构第一时间开了研讨会,对已过会企业后续工作进行了布置。
紧接着,目前在审760多家企业都面临如何按照新股意见的要求作出制度安排,今天我们几位处长都做了这方面讲解。
这段时间是大家非常紧张非常忙的时候,会里国庆节后几乎天天都在加班,后续还有一些规则出台,做好制度安排。
我们这次还把各中介机构请过来,再就如何落实好意见相关要求,后续工作如何顺利推进进行探讨。
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改革和我们眼前正在安排落实的新股意见怎么样认识、怎么样看待、怎么样有效衔接,今天来交流一下我们的想法和认识,把后续每一个步骤都扎扎实实做好,让注册制改革真正发挥效果。
简单谈几点想法:
(一)如何把握注册制改革
肖主席在财经年会上有一个演讲,对怎样看待注册制、注册制的主旨是什么有一个初步阐述。
对注册制的中心内容,大家是有共识的,而且以往我们前几次改革中也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市场有几种观点,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注册制就是宽进严出,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肖主席在财经年会上专门讲,注册制不是说垃圾股遍地,只是说我们要改进审核方式,落实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上来。
宽进严出也有对的成分,比如不对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判断。
现在市场对持续盈利的看法就是三年三千万,未来这样的规定是否要保留,一些可能有很好盈利前景,但历史上没有盈利的公司,未来有机会到资本市场来。
但宽进不意味着什么样的垃圾股都可以进来,我们强调以信披为中心,就是要把企业真实情况如实披露。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信披要求会比以往更加严格,只会越来越严、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细。
从这个意义上,未来注册制改革给在座各位提出的挑战更加严峻。
2号会上姚主席首先提出,面对新的形势,投行的同志必须要高度重视,坚定推进投行业务转型,不仅从重视承揽转到重视销售,也包括我们的尽调、披露。
证监会对申请文件做合规性审核,真实性掌握在各位中介机构手中。
真实性不是这次才提出来的,行政许可法中就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真实性是行政许可制度的前提。
证监会如果发现在真实、准确、完整上存在瑕疵,一定会毫不留情、痛下杀手。
不论是在审核过程中,还是在审核完结上市后,任何时点,只要有确凿证据表明真实、准确、完整存在瑕疵,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条红线,一定会受到严惩。
大家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环节都要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我们高兴的看到,业内很多公司已经作出了相应安排,比如内控方面加大人力,内控程序上、内容上都在调整,这是非常可喜的变化。
关于问核程序前移的问题,以前每一单都会把投行负责人和保荐人叫过来,逐一问大家。
现在前移到保荐机构内核环节,按不低于证监会的标准进行内部问核,同时把内部问核表作为保荐工作报告的附件报送并披露。
上周发了预披露通知,要求财务报告时点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也是希望大家把2013年年报报上来,大家再多一次机会,通过年报审计工作把财务核查中还没有发现的漏洞及时补上。
意见中提到要抽查工作底稿,有两种方式:
一是借鉴财务专项核查的经验,760多家企业预披露稿来了以后,我们就按比例抽查;二是我已经在我们两个发行部全体审核人员大会上提出明确要求,预审员在审核过程中只要发现疑虑,涉及到需要稽查立案,预审员绝对不能隐瞒,而且要即刻提出,然后调阅底稿、寻找证据,确有问题,马上立案。
预审员发现疑点不提出调阅底稿,是预审员的责任。
如果预审员被发现有这种情况,就不适合在证监会工作,先换一个岗位。
开玩笑的说,以后发行部内部是否也成立一个稽查队伍。
希望各家保荐机构重视起来,在补年报的过程中把材料再做扎实。
一旦披露后,同一事项再出问题,有重大实质性差异,按文件要求采取措施。
关于什么是重大实质性差异,这些天很多同志也在跟我们探讨,希望能出更具体的标准。
但我也跟不少同志讲,什么叫重大实质性差异,我相信咱们在座各位遇到具体问题时,你们每个人都知道是不是构成重大实质性差异。
我相信如果我们认为是重大实质性差异,你们内心应该是认可的。
我们会尽可能的出一些规则,但出的规则再多,也不可能罗列。
(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本次意见中关于以信披为中心的表述上,与以往有些不一样。
在强调以信披为中心的同时,还强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我个人理解,对于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重要的信息,就是投资者需要的信息。
哪些信息该披露、哪些不该披露,千姿百态。
昨天早上看到一则消息,说Facebook又出事了,又有一批投资者把Facebook和它的证券商告上法庭,理由很有意思,说发行前几家商业银行和几家投行联手抬高了Facebook创始人的个人身价,导致投资者对Facebook的估值存在重大误导。
未来推进注册制改革,重要一环就是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作为注册制改革重要的、后端的保障。
证监会目前也在跟司法部门共同探讨和研究。
我问过美国投行的人,为什么你们都那么勤勉尽责,能把该披露的信息都披露出来?
他们回答说最怕被别人告上法庭,一旦被告上法庭,我们这家公司就完了,公司里面投行人士的职业生涯也会受到影响。
当然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也是重要手段。
为什么要把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写到意见里面去。
现在信息披露多多少少还是以发行条件为导向,不仅在座各位,包括我们证监会审核人员自己。
我们今年把2011、2012年700多份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看看提了哪些问题、怎么提的问题,我们围绕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提了很多问题。
这个今后会改变,我们和大家一起探讨摸索怎么样做到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改变以往以发行条件为导向的方式。
这是注册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近期会请一些机构投资者座谈,发一些问卷,看招股书中哪些是投资者根本不想看的内容,哪些是想看没看到的内容,哪些是看到了但还没看够的内容。
后续会陆续出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指引,也希望各位投行多提意见,帮我们一起研究招股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应该怎么改,这是2014年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
比如驾车违章的事项,是否算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问题,是否需要披露?
如果是一般性的制造企业,公司高管违章,恐怕和判断投资价值关系不大;假如是一个客运公司,公司员工违章率达30%,这可能就是影响价值判断的很重要信息。
开玩笑的说,比如比尔盖茨对微软是核心、是灵魂,他的存在与否对微软的投资价值至关重要,如果他有酗酒问题、其他不良嗜好、经常高速违章,可能会带来生命危害,这样一些不良信息,对于投资者来了解判断公司价值就有作用。
因此某些信息应不应该披露,跟刚才讲的重大实质性差异一样,没有统一标准,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做具体判断。
有些信息,我们认为是重要信息,你们认为不是,只要你们说的有道理,我们记录在案,也没关系,也不一定非得披露出来。
(三)关于承销办法的修改
这次改革,在核发批文以后的环节,是非常市场化的,很对询价的规定都取消了,权力交给承销商了,因此今天培训也特别把各家机构的资本市场部负责人叫过来,这里不详细讲了,只是希望大家提高认识。
下一步改革措施能否按照设想一步一步推出,社会公众对我们这一轮发行改革的看法如何,在承销端、发行端、定价端的市场化改革成效是很重要的因素。
我们把核准批文节奏放开,把定价管制放开,交给大家自主配售权,如果结果依然是三高突出、炒作盛行、社会一片哗然,后续的市场化改革就有很大压力。
希望各家公司高管,尤其是资本市场部同事要重视。
12月2号那天,我对37家保荐机构也说,头一炮怎么样,事关重要。
刚才在休息室闲聊,说这两天报刊杂志都在讲,一年没发了,憋的难受,这回要好好捞一把。
专项检查结束了,大浪淘沙,剩下全是真金,各路打新资金都在摩拳擦掌。
还是提醒大家,合理定价非常重要,是想长远发展,还是想一锤子买卖。
做好自我约束,确保改革顺利往前推进。
目前承销办法出台了,两个交易所也有配套规则出来,协会也在就承销规范征求意见。
这里面有重要一条,以打新为目的的产品,不许参加网下配售。
这一条一定要落实到位,后续会专门检查。
在自主配售环节,如何防止利益输送,希望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败坏公司名声。
现在所有名单都要公之于众,接受大家监督,提高全过程透明度,每一个环节的名单都要披露。
媒体可以根据每一个名单去挖一挖。
也有领导问我们,在当前的诚信环境下,自主配售权下放会不会有问题,我们认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希望各自守好各自的底线。
在定价方面,也有不少同事在询问,很多人也在微博上写,关于老股转让,我没有这么多老股,又不能超募,是不是就得地板价发行?
我也回了一条微博,说的很清楚,通过老股转让还不能消除价格不合理情况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要求,切实消除不合理定价。
希望大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新股改革能在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基础上稳步推进,实现业内共同期盼的注册制和新的发行监管体制。
这需要全行业同事一起努力,希望大家能够分清主次、看清形势、守住底线,顺利推进后续改革工作。
马上就圣诞、元旦了,非常不好意思,不少同志都有意见,一到过节证监会发行部就让我们搞核查,还是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提前拜个年,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共同努力,把工作做好,谢谢大家。
三、主讲人:
蒋彦,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处长
今天很高兴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就落实45号公告和46号公告进行交流,这两个公告名字都很长,简单来说,其实就是分别就招股书及时性的信息披露和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一些要求。
大家都知道,新一轮的发行体制改革提出了监管转型,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所以这两个公告作为配套文件在第一时间及时推出来,就是希望大家能够在切实落实这些信息披露指引的基础上,共同来努力提高招股书中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下面我简要介绍两个指引的要求以及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45号公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即“及时性指引”)
本指引主要解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所以在起草的时候就简称“及时性指引”。
大家都知道,在2012年时密集爆发几个事件,有几个上市公司在刊登招股书之后很快出现业绩下滑,后来我们也调查了一下,很多公司在刊登招股书时,已经都知道在过去几个月中,业绩已经出现了下滑,但是没有在招股书中披露,也没有提示投资者,所以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
就像刚才段处长讲的,股民把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投入股市,但是你该提醒没有提醒人家,造成这些损失,影响很恶劣。
所以,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参考上市公司的一些制度,比如季报和半年报的披露规则,以及交易所关于业绩预报的一些探索,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也就是说,在重启之后,发行人在刊登招股书时,要对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的财务信息进行增加披露。
具体来说,举个例子,如审计报告截止日是2013年6月30日,公司准备在2014年1月份刊登招股书,不需要再次补审,因为审计报告有效期是7个月,只要在1月30日之前刊登招股书,财务数据都是有效的。
但是,在提交会后事项时,要提交2013年第3季度的财务报表,报表不需要审计,但需要经过会计师审阅,因为这些信息对投资者还是有重要影响的。
同时我们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一些主要的财务信息,如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等一类的指标进行披露。
如果季度报表的主要项目,如收入项目与6月份相比,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要详细披露变化的情况、原因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同时呢如果该情况对投资者有其他风险的,要进行提示。
刚才的例子中主要提到了财务信息要提供及披露,除此之外,我们要求中介机构要关注6月份以后发行人在经营情况方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比如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采购规模、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规模等方面,有没有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相关情况的披露时点,要尽量接近招股书的签署日,如发生重大变化,保荐机构要督促发行人在招股书中进行更新披露并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我们没有规定具体应截至到哪个月或哪一天,主要考虑几百家发行人处于不同行业,规模和地域分布都不一样,差异较大,不太适宜搞一刀切的规定,保荐机构应自己把握。
但如公司经营环境处于剧烈波动当中,比如过去几年变化比较大的稀土、多晶硅等,希望保荐机构把信息的披露时间尽量接近招股书签署日。
除此之外,有一个比较细的规定,即指引中提出业绩预警的披露要求,如果预计从年初到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发生大幅下降的,要做重大事项提示。
例如,5月份刊登招股书,那么首先7、8月份要披露半年报,如果预计2014年上半年业绩与2013年上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那么5月份刊登招股书时要做重大事项提示。
刚刚我说的就是大家在公告中能看到的主要内容,今天我还准备借这个机会把相关事项明确一下。
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指引,发布后很多保荐机构和事务所打电话咨询,这次培训之前,也请几个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把他们执行中的疑难问题给我做了一个反馈。
今天把一些共性事项交流、解释一下。
1、适用范围
指引第二段明确,“刊登”招股书之后才需要,首次申请及每次补审时不适用这个指引,我们适用的是“刊登”。
我们的考虑是主要防止信息不充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面执行成本也较高(发行人要整理报表,会计师要审阅,保荐机构要核查),因此不是每一稿招股书都要补充披露季度信息,只有在刊登招股书给投资者看时,要有最新的信息。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不是每一稿招股书都按这个指引执行,但我们的招股书准则上已经有一条,即无论在证监会核准前还是核准后,只要发生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均应该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招股书中做补充披露。
因此,即使不是刊登稿,企业在审计基准日之后出现重大事项,比如经营环境、产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我们招股书准则的要求,也是要补充披露的。
重启后我们会重点关注指引的执行情况,披露是否到位,风险提示是否明确,以及投资者对我们相关披露的反应。
通过对政策执行的了解,以后可能会进一步考虑是不是在一些关键节点比如初审会前、发审会前是否有必要提供一些必要的其他信息。
2、未经审计的报表应包含哪些内容?
有会计师问,是不是要包括去年的同期数据,是要季度的还是年初到季度末的。
应该说指引未对季度财务报表做专门规定,只是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的内容,这是因为其他文件已有规定,大家请去参照。
按照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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