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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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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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XXXXX—XXXX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Rulesforfillingofgasmixturecyli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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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设备设施等技术要求、混合气体充装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常温下以气态使用的混合气体(含校准用混合气体)的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混合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274-2008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
GB/T5275气体分析动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T 14070-1993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压力法
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
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混合气体gasmixture
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组份的气体。
可分为不燃混合气、可燃性混合气、氧化性混合气、毒性混合气、腐蚀性混合气。
由于不管混合气的原料气来自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其使用应为常温气态。
因此,可以列入压缩气体管理。
3.2
充装量fillingquantity
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或压力。
3.3
中间分析intermediateanalysis
在充装混合气体到一个气瓶(或多个气瓶)的整个过程中的某一步、为确认已充装组分的量所进行的分析。
3.4
钝化处理passivation
在一种反应或吸附性气体与其将要引入的容器或系统之间存在反应或吸附可能性的情况下所要采用的程序,以确保一种气体浓度的稳定性。
钝化通常是采用被惰性气体稀释的含反应混合气体来进行的。
3.5
预混合气premix
在混合气体的充装过程中被当作一种供气源使用的混合气体。
3.6
相容性compatibility
气体与气体之间、气体和气瓶之间或气体和瓶阀材料之间不发生作用。
4 基本条件
充装站应具备TSGR4001第五条的要求。
5 人员要求
5.1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站相关人员应按TSGR0006的规定,熟知所充装介质的理化特性(易燃易爆、毒性和腐蚀性等)、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各组分气体、气瓶(包括气瓶瓶体材质及气瓶阀门等气瓶附件)的相容性。
5.2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资质。
5.3 技术负责人,熟知介质充装的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含)以上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含)以上资格等级。
5.4 安全员,高中(含)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熟知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的技术及安全要求。
5.5 充装作业(包括混合气体气瓶充装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应取得混合气充装作业项目的资质。
5.6 质量检验员,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分析检验人员,高中(含)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中级工以上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 设备、设施及技术要求
6.1 必备的充装设备
采用分压法配制的应配备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4级的混合气配制系统,其量程范围应符合使用压力1.5~3倍的要求。
管道应设置有超压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采用重量法配制的应配备2台以上计量衡器,其精度不低于1克的天平或称重衡器,最大称量值符合使用的满量程80%之内。
天平、衡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一年,并且至少每班使用前应复核一次。
配备气瓶充装前处理的加热抽空设备,满足气瓶的预处理需要。
气瓶充装汇流排应安装放空管线,使任何残留气体以安全的方式放空。
放空管线的安装方式应避免不兼容产品间的任何反应。
放空管线应是独立的并配备惰性气体置换。
接头形式应满足GB15383的规定。
设置气瓶抽真空装置,并且有阻断真空泵油回流的自动装置。
配备与混合气体相适应的分析仪器,分析原材料、预混合气和最终产品。
配备气体混匀设备。
6.2 技术要求
使用配气柜进行充装(配制)混合气体的,其配气柜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采用汇流排方式充装混合气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合气体充装站的工艺、设备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充装数量相适应。
可燃气体与氧化性气体不能在同一个汇流排上充装。
b)充装管道的安装和测试应符合GB50184-2011、GB50235-2010的规定。
c)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连接件应选用不与充装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d)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特别是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来考虑。
6.3 配气柜或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汇流排及其相关设备要设置良好的接地保护。
6.4 充装站应符合GB27550、GB50016、GB50057、HG/T20675的有关规定。
6.5 充装台应独立设置。
实瓶与空瓶分区存放,做好标识。
6.6 充装间应有相适应的强制排风设施和与气体相适应的报警装置,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报警器避免窒息。
6.7 采用重量法配制的充装间内天平室要求洁净、恒温、恒湿。
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
7.1 充装前准备
充装方法的选择
静态方法
通过直接向气瓶内充入定量的组分气体,从而生产混合气体。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的方法通常有二种。
在向气瓶内充装某些特殊混合气体时,也可能需要联合使用这些方法。
这些静态方法如下:
a)压力法
按GB/T14070-1993的要求,将组分气体按照计算的压力充入气瓶中,每次充气后测量气瓶内静置压力。
混合气体的浓度以压力表示,它等于充入该组分气体的分压与混合气体的总压力之比。
计算的压力应考虑到组分的压缩因子,气瓶充装后的温度变化;且确保,在混合气体充装过程中及其以后使用时,所有组分气体不会发生液化现象。
b)称量法
按GB/T5274-2008的要求,在向气瓶内充入一定已知浓度的组分气体的前后称量气瓶,由两次称量的质量读数之差确定充入气瓶内气体组分的质量。
按此方法充入各种组分气体,便完成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中每各组分的质量浓度(摩尔浓度),为该组分气体的质量(摩尔数)与所有组分气体质量(摩尔数)总和之比。
这些计算的质量应确保准确。
在混合气体充装期间及其以后使用时,所有组分气体不会发生液化现象。
动态方法
按GB/T5275的要求,在充装到气瓶之前,通过准确计算结果,以动态的方式地进行混合气体的充装。
一般情况下,动态的混配是在低压下进行的,然后再通过加压方式充装到气瓶内。
应注意确保:
在流量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不可能继续进行危险的混配和充装;还应考虑到压缩期间的温度变化,以及被压缩的混合气体与润滑剂的兼容性问题。
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
作业指导书内容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作业指导书内容应至少包括:
c)气瓶和阀门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的准备工作(包括处理和检查);
d)要充入气瓶的气体组分量以及充入顺序的确定;
e)充入气瓶气体组分的测量方法和所使用的充装设备;
f)与组分充入气瓶速度相关的任何特殊限制条件(如尽可能减少温度的提升);
g)混合各种气体组分的方法;
h)任何中间分析要求;
i)质量控制方法;
j)审核意见,确认方案的合理、正确性。
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可以采用手写格式,也可以借助于适当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
这种软件和数据库必须得到其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认可。
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经验,且必须对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中遇到的相关理化性质及工作原理有充分地理解,对于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要安全合理。
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的审核。
负责人(站长)负责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设计批准.
确认充装设备、设施、仪器等
按批准的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对充装现场的充装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确认,同时确认安全系统符合要求。
7.2 充装前检查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混合气体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
k)无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或无监督检验标记的;
l)未获得中国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或未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
m)非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混合气瓶且未办理临时变更或委托管理手续的;
n)瓶体表面有明显损伤等缺陷的;
o)超过气瓶使用年限的(如碳钢无缝气瓶30年,铝制无缝气瓶20年);
p)超过气瓶检验期限的;
q)经过改装的气瓶;
r)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无法辨识的;
s)气瓶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t)瓶体或气瓶附件的材料与所充装介质不相容的;
u)氧化性气体瓶体或阀门沾有油脂或其它可燃物的;
v)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不一致的;
w)警示标签不符合GB16804,或其印制的瓶装气体名称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x)设计的混合气体充装方案未经负责人审批签字的。
颜色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应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查及处理。
所有返回气瓶,以及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经置换抽真空,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运输的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应先送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有明显标记。
气瓶水压试验有效期前6个月应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3 充装
瓶装混合气体中的组分或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y)易燃易爆气体在氧气或空气中的大于爆炸下限(LEL)60%的;
zz)易燃易爆气体在氧气或空气中的小于爆炸上限(LDL)60%的;
aa)有毒有害气体废气无法回收或有效处理后排放的;
bb)充装危及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安全的气体时,无有效控制手段的;
cc)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2×10-2者。
充装混合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dd)充装混合气体的各种不相容原料气体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隔离措施;
ee)用防错装接头进行充装时,应认真检查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充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是否相符,防错装接头零部件是否灵活好;
ff)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gg)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使用铜扳手并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和管道;
hh)气瓶的充装流量,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
ii)用充气汇流排充装气瓶过程,禁止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
7.4 充装后检查
充装后应逐只进行检查气瓶。
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jj)充装量(压力或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kk)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ll)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mm)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nn)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完整齐全;
oo)气瓶的充装标签、警示标签是否完整。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7.5 验证分析
充装后的混合气体气瓶,应经质量检验员采用分析仪器或其他有效的检验检测手段,批量抽检或逐只进行出厂检测。
合格后粘贴有检验员盖章的合格证。
在分析可燃或毒性混合气体时,宜设置环境气氛监测设备和环境报警系统,并由有效的通风设施。
对于混合气体样品分析时的尾气排放必须经安全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大气中。
7.6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的调整
对于现有的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修改,以使其达到像新方案一样严格的控制。
对于尚未得到批准的指导书,不必进行调整。
7.6.2验证分析之后发现混合气体超过容许的质量偏差,应对原料组分气体的质量和分析仪器进行确认,如果完好情况下,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另一种充装方法进行再次验证。
在采取此操作之前,应重新制订书面的混合气体充装方案。
7.7 充装记录
充装人员应负责填写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方案、充气日期、瓶号、充装温度、充装量、充装计算浓度、充装日期、充装人等。
充装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2年。
8 应急管理
8.1 充装站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混合气体气瓶充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尤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社会支持救助、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定期演练,并认真对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应保存演练相关记录和文件。
8.3 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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