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资料技术综合能力精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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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资料技术综合能力精讲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一)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六、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
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消防法》
(一)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二),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法》还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制度。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
例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二节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二)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作了以下规定:
1.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3.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四)城乡规划的实施
4.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明确要求土地的划拨与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
同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
(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部门规章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另,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坚决的整改。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应当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二)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设工地宣传和明火作业管理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类学校、居(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资质许可制度
根据《消防法》,明确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进行行业垄断。
(二)分级和条件
一是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二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需求,统一从业门槛,从法人资格、办公场所、注册资本、仪器设备、从业人员、执业业绩等方面对其资质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为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设置重要保障条件。
(三)资质许可程序
一是明确许可主体。
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二是规定许可程序。
规定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具体规定了申请材料内容、申请受理、审查时限等要求。
三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四是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为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保证服务质量,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规定了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的条件。
第四节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暂行规定》
1.概念。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3.资格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4.注册执业。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5.权利义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继续教育;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等权利。
同时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义务。
6.聘任优先。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所谓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种职业行为规范,主要调整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内部、注册消防工程师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执业单位及社会之间的道德关系。
它既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从业人员对社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声誉和专业地位的基本保证。
第二节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原则
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是调整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内部和外部各种职业关系所应当遵循的根本的指导原则,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和评价一切职业活动的根本准则,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
从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应具有的特点和作用看,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最根本的原则包括两项:
(一)维护公共安全原则
因此,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作为直接参与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的队伍,不仅要将维护公共安全原则作为职业的宗旨,也要作为职业道德根本原则。
它是指导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职业活动中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及国家利益的根本准则,也是衡量注册消防工程师个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最主要的道德标准。
(二)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
诚实守信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步入行业的“通行证”,体现着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
在职业活动中,缺失了诚信就会失去服务对象的信任,失去社会的支持,更会丧失发展的机遇。
诚实守信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缺失,势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诚信道德建设,非常必要。
第三节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具体来说,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可以归纳为:
爱岗敬业、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奉献社会、保守秘密、提高技能。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指注册消防工程师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
爱岗敬业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其职业道德建设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二、依法执业
依法执业,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法律规范,也是行业的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执业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的基本内容,是注册消防消防工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总称。
三、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在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中尤为重要,它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的本质要求,也涉及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本质特征;它不仅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是其必须具备的职业基本道德品质,也是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动力。
五、提高技能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也明确把“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保守秘密
七、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这是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
奉献社会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它表现为只要有益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自己再苦、再累也甘愿奉献。
从古到今中外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涌现出许多赤诚奉献、大公无私的杰出人物,为社会发展做出不朽贡献。
奉献社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将奉献社会作为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实现更高层次、更深意义的人生价值。
第四节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二、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修养
一是政治理论修养。
主要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二是思想道德理论修养。
包括学习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理论知识。
这两方面的修养和学习非常重要,不仅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理论基础,也是进行职业道德修养的指导思想。
(二)业务知识修养
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
(三)人生观的修养
人生观既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也是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
所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人生观的修养对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进行人生观的修养也就成为职业道德修养极其重要的内容。
(四)职业道德品质修养
因此,自觉锻炼和培养这些品质就应该成为注册消防工程师个人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方面。
三、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一)自我反思
(二)向榜样学习
(三)坚持“慎独”
(四)提高道德选择能力
第二篇建筑防火检查
第一章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检查
第一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分类
建筑分类的方式有许多种,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民用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的类别分为一类和二类。
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界定建筑是否为高层的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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