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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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玉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日常工作机构
2.4 县区机构
2.5技术支持单位
2.6专家咨询机构
3信息收集与报告
3.1信息监测
3.2信息报告
3.3信息共享
4预警
4.1发布预警公告
4.2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2应急响应程序
5.3现场指挥
5.4应急救援
5.5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5.6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5.7应急环境监察报告
5.8应急结束
5.9后期处置
5.10宣传报道
6保障措施
6.1技术队伍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经费保障
6.9保险保障
6.10社会动员保障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2技术储备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奖惩
8.1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制定与修订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施行时间
10附录
10.1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10.2信息通报内容
10.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10.4宣布预案启动的格式
10.5宣布应急结束的格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市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含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含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州(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事故,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3)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4)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或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等共同构成。
2.2领导机构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安监局、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市气象局、市信息产业办、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等:
(2)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为事发地县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4)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给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的支持。
(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
(7)市信息产业办、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气象保障服务。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修订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5技术支持单位
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等相关单位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单位。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6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3信息收集与报告
3.1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要积极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因素。
3.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
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市、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
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也可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转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初步确认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发生地基层政权组织可以同时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视突发环境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环保局。
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在事故等级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环保局,由市政府办公厅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环保局,同时报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并向市政协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
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3信息共享
各县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如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如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州、市。
如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由市政府外事办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预警
4.1发布预警公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下级政府、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市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3)市指挥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4)市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报请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政府领导率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政府接报后迅速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报请省政府启动《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一级预案随之启动。
5.2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
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应急处置。
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当地环保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
必要时应取得专家咨询机构的支持和市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市环保局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物质支援,指导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组织市环境监测站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县区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等。
必要时应取得市级专家咨询机构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5.3现场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及时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
同时,到达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市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市环保局为抢险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
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组。
市卫生局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卫生、畜牧、环保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
市交通局为交通运输组的召集单位,由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治安警戒组。
市公安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社会动员组。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组成社会动员组,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市商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的召集单位,由发改委、财政、商务、经济、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
由市信息产业办、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
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
市政府新闻办为新闻报道组的召集单位,由玉溪日报社、玉溪电视台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2)涉外工作组。
市政府外事办为涉外工作组的召集单位,由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办理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5.4应急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110、119、120或12369等有关单位,以及所在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积极开展自救行动。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市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如下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环境监测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提出应急措施;公安、消防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治疗和相关卫生监督。
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污染事故。
5.5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4)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5.6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4)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动指示,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派出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指挥部组长或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7)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市(州)通报情况;
(8)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或指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市政府在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依法决定我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处置结束后,再请示省政府转报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7应急环境监察报告
应急环境监察书面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交。
应急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应在监测样品送到实验室24小时内向指挥部提交,特殊监测项目可适当延期提交。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监察报告和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审批后作出处置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市政府、省环保局作出决定。
5.8应急结束
5.8.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5.8.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市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批准。
(2)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市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4)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后期处置
5.9.1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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