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重点.docx
- 文档编号:17069699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5.45KB
经济法知识重点.docx
《经济法知识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知识重点.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知识重点
第一章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新办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3)合伙企业确定有区别的责任制度
(4)合伙企业属于人合型企业
2.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审计师事务所、诊所
(3)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性质、转让、质押。
具体在书本P7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的决议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的义务
6.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对外效力(重点掌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重点掌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分配。
8.普通合伙企业的决议原则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掌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的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0.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
入伙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12.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重点掌握)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3.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重点掌握)
14.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重点掌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4)合营企业是经我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1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间先行回收投资。
(3)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有多样性。
(4)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5)利润分配形式的多样性
17.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
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法
18.公司的法律特征(重点掌握)
(1)合法性:
设立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公司设立最基本、必备的条件是公司资本、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为最基本要素。
资本为公司运作基础的资金,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章程为公司“宪法”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公司机关是公司以外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进行相关活动。
(2)营利性。
公司的目的就是营利,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并不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
(3)独立性。
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自己的股东。
19.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重点掌握)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超过50人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0.公司的理论分类(重点掌握)
(1)依信用标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已经人资两合公司
(2)以股东对象和股份转让是否受限制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发式公司
(3)依股东对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具体在书本P28
2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2.公司上市的条件
(1)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3)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需加记载
(4)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3.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暂停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终止:
(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公司决议解散的;
(4)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合同法
24.合同的法律特征(重点掌握)
(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5.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具体看书P92
26.合同法的特征(重点掌握)
(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2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
28.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9.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30.“要约”及其特征
(1)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
(2)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1.“要约邀请”及其表现形式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3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重点掌握)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
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
33.要约的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
(2)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5.“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6.承诺的期限
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所谓“有效期间”,一般是指:
(1)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均为有效期间;
(2)要约未定有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包括信件、电报往返时间和当事人考虑所必须的时间)内即为有效期间。
37.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8.格式条款及其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39.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
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合同,是指效力的发生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的合同。
期限合同,是指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期限的到来的合同。
40.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2.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重点掌握)
(1)返还财产。
(2)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3)赔偿损失。
43.效力待定的合同(重点掌握)
(1)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想适应的合同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44.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当事人就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当事人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时,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5.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46.撤销权
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47.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48.提存的法律效果
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9.缔约过失责任(重点掌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0.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重点掌握)
(1)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2)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3)适用的范围不同
51.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2)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53.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
(2)如实申报义务
(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4)按照支付利息、归还本金
第5章工业产权法
54.发明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
(2)非职务发明(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
5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3)实用性
56.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的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三)治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7.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为100年,均从申请日开算
58.商标的构成条件
(1)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必须是可视性的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9.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担保法
60.担保方式及其分类
担保法律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
61.无效担保及其后果(重点掌握)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2.抵押合同及特点
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顺序性、追及性
63.抵押权的标的
①不动产②不产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
③准动产。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④动产。
不动产抵押贷款则是指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64.必须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重点掌握)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与可能
65.保证的方式(重点掌握)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2)法定保证和约定保证(3)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
66.保证人的范围(重点掌握)
限于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67.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重点掌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出现在一般担保中,简单点说就是你为别人提供一般担保,如果债权人想让你还钱,必须先起诉或者其它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这是前提,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就找你还钱,你可以以此抗辩。
68.一般保证的期间(重点掌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九章票据法
69.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
商业本票、银行本票
(3)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
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70.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享有的、依票据而直接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第十三章诉讼与仲裁
7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72.专属地域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73.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4.仲裁的法律特点(重点掌握)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具有独立性
(3)仲裁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4)仲裁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意识
(5)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较强的保密性(6)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7)仲裁具有快捷性
7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1)是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是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能裁决
76.一裁终局制度
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77.仲裁协议的内容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78.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79.仲裁协议的效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知识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