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MCST017 气瓶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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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CST017 气瓶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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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CST017气瓶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气瓶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制修订履历
版本/
修改次第
主要修改内容概要
编制
评审
批准
生效日期
A/00
/
中集集团
安委会秘书处
中集集团
安委会委员
吴发沛
2009-5-30
A/01
结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企业管理经验整体修订
中集集团
安委会秘书处
中集集团
安委会委员
吴发沛
2009-5-30
1目的
规定了气瓶采购、贮存、搬运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要求,避免气瓶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钢质无缝、焊接气瓶及溶解乙炔气瓶(包括氩气、氧气、氮气、乙炔、液化石油气、丙烷气气瓶),不适用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3定义:
3.1永久气体
临界温度﹤-10℃的气体(氧气、氩气、氮气)。
3.2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10℃,且≤4.3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二氧化碳)。
临界温度﹥4.3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丙烷、液化石油气)。
3.3溶解乙炔气瓶
装有瓶阀及其它附件,内含多孔材料和易于溶解乙炔的溶剂,适于储运乙炔的压力容器。
3.4公称工作压力
对于盛装永久气瓶的钢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钢瓶,系指温度为60℃时的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5许用压力
钢瓶在充装、使用、储运过程中允许承受的最高压力。
3.6最大限定压力
在基准温度15℃时,充以规定丙酮量和最大乙炔量的乙炔瓶的最大允许压力。
4标准内容
4.1常用瓶装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及气瓶标志
4.1.1常用瓶装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见表1
4.1.2钢印标记
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
制造钢印标记和检验钢印标记。
◆钢印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1-a所示,打在护罩上时,如图1-b所示。
图1-a图1-b
◆钢印标记的项目及排列,如图2-a和图2-b所示
图2-a制造钢印标记
0—制造厂检验标记1—钢瓶制造厂代号或商标
2—钢瓶编号3—水压试验压力,MPa
4—公称工作压力,MPa5—实测重量,kg
6—实测容积,L7—瓶体设计壁厚
8—制造年月9—安全监察部门监检标记
10—寒冷地区用钢瓶代号(铬钼钢材料)11—盛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图2-a制造钢印标记
图2-b检验钢印标记
4.2气瓶附件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
4.2.1瓶阀
(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4.2.2易熔合金塞
(1)易熔合金塞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4.2.3瓶帽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无特殊要求,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4.2.4防震圈的重量允差不超过5%。
4.2.5常用气瓶及其附件见表3表3
4.3气瓶采购、储存、搬运及使用的安全要求
4.3.1气瓶采购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必须到已办理充装许可证和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气。
4.3.2气瓶储存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5)气瓶应放置整齐。
立放时,应该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以防倾倒;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6)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具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无法确认瓶内介质的;
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c)超过检验周期的;
d)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
e)氧气瓶沾有油脂的;
(7)丙烷及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性气体气瓶新入库后的2-3天,应检测库房内可燃气体浓度。
如果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应进行强制通风,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如果检测无异常,则可恢复为日常检查。
4.3.3气瓶在现场的安放、搬运与使用
(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如装在专用车上或固定装置上。
(3)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
(4)气瓶不得置于可能使其本身成为电路一部分的区域。
必须远离散热器、管路系统、电路排线等,及可能供接可能供接地(如电焊机)的物体。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5)搬运气瓶时,应注意:
a)关紧气瓶阀,而且不得提拉气瓶上的阀门保护帽。
b)用吊车、起重机运送气瓶时,应使用吊架或合适的台架,不得使用吊钩、钢索或电磁吸盘。
c)避免可能损伤瓶体、瓶阀或安全装置的剧烈碰撞。
(6)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或支撑重物的托架。
(7)当气瓶冻住时,不得在阀门或阀门保护帽下面用撬杠撬动气瓶。
应使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和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0)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时,严禁将瓶内气体向其它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1)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2)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3.4乙炔气瓶的特殊安全要求
(1)储存
a)乙炔气瓶新入库后的2-3天,应检测库房内可燃气体浓度。
如果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应进行强制通风,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如果检测无异常,则可恢复为日常检查。
b)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
c)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且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没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d)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e)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f)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2)使用
a)禁止敲击、碰撞。
b)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c)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d)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e)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f)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g)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h)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i)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j)严禁钢、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4.30%。
k)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4.4气瓶检验
4.4.1气瓶检验周期
(1)各类气瓶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常用气瓶检验周期见表4
表4常用气瓶检验周期
(2)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气瓶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4.2气瓶定期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溶解乙炔气瓶还包括填料检测)常用气瓶的定
期检验项目见表5
4.5气瓶颜色
充装常用气体的气瓶颜色标识见表6
5附录
无
6记录
无
7参考标准
7.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局46号令,
7.2《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
7.3《钢质无缝气瓶》GB5099-1994
7.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
7.5《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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