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汇付与托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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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汇付与托收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汇付与托收
支付方式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支付条款的核心内容。
支付方式主要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托收和信用证这两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时使用较多。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收付方式。
这种收付方式,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一)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一般涉及到如下四方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是指汇出款项的人,即付款人或债务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般为进口方。
2.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款项的人,即债权人或受益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般为出口方。
3.汇出行(remittingbank)
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
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bank)
又称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填写汇款申请书。
此申请书一般视为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
(二)汇付的方式
1.信汇(mailtransfer,M/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较低,但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目前这种方式已经较少使用。
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采用电传或使用银行间的金融网络等方式,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这种方式简便、快捷,虽然银行手续费相对较高,但由于很好的适应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货款收付中被广泛采用。
3.票汇(remittancebybankisdemanddraft,D/D)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由于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且卖方对买方除合同外,没有其他的任何约束方式,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和赊销等业务。
另外,因为汇付具有方便、快捷、费用省等优点,在定金、运杂费、佣金、尾款等小额款相的收付中也时常被采用。
这种结算方式如运用得当,对交易双方都有一定的益处。
二、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债权人)开立汇票(随附或不随附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该行在进口商(债务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的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是否向银行付款,银行只是接受委托尽收款义务,所以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
(一)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各不相同,把握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点是明确责任和减少纠纷的重要手段。
1.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具体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通常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方。
(2)付款人(payer)。
是指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出口贸易中应该支付货款的进口方。
(3)托收行(remittingbank)。
是指接受卖方的委托,为其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bank)。
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当事人之间有的是买卖关系,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有的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
二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其权利、责任和义务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委托人与托收银行。
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其权利、责任和义务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托收行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行为,负责审核单据、选择代收行、及时通报信息等。
(3)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
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其权利、责任和义务受委托代理合同的约束。
代收行应遵从托收行的指示并需审核和处理单据,尽快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后应无延迟地通知托收行。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
二者之间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
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则代收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托收的种类
根据是否附随相关单证,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银行收款时,仅提供汇票而不附随货运单据的收款方式。
这种方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使用较少,主要用于收取尾款、杂费和佣金等小额费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是指出口商开立汇票并附随货运单据一起交给托收行进行收款的方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多使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是指出口人发货并取得装运单据后,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即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试问:
日本公司为何提出此要求?
评析:
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对卖方较为有利。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当买方对货物需求不是很急的情况下,对买方较为有利。
案例中,日本公司要求D/P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如果按此成交,日本公司可以在提示汇票后90天内付款,在此过程中,还可以要求A银行以融通资金的方式借出单据。
这对买方有很大益处。
(2)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是指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进口方履行付款义务。
即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三)托收的一般程序
托收时,卖方需要在所在地委托一家银行(托收行)代为收款,通常需要将汇票连同相关单证一起交给所委托的银行,托收行将汇票连同单证再转交给位于买方所在地的和其有业务往来关系的一家银行(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证后提示买方,买方付款或承兑后,将单证交给买方。
代收行收到货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将款项付给卖方。
根据交单种类不同,托收程序也略有不同。
1.即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
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用托收的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则应按照下述的步骤进行结算,如图7-4所示:
(1)出口商申请托收。
出口商在所在地找一家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托收行审核同意后,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交给托收行。
(2)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
托收行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银行(即代收行)收款,将汇票连同单据寄交给代收行。
(3)代收行提示买方。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证后,及时提示买方,要求买方付款赎单。
(4)买方审单、付款。
买方审核单证无误后,即刻向代收行付款。
(5)交单。
买方付款后,代收行把单证交给买方。
(6)转账并通知托收行。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及时办理转账事宜,并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
(7)托收行付款。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及时将款项转交出口商。
合同规定D/Psight结算
进口商出口商
(1)
(4)
(5)(3)(7)
(2)
代收行托收行
进口国(6)出口国
7-4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
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用托收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则应按照下述的步骤进行结算,如图7-5所示:
(1)出口商申请托收。
出口商在所在地找一家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托收行审核同意后,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交给托收行。
(2)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
托收行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银行(即代收行)收款,将汇票连同单据寄交给代收行。
(3)代收行提示买方。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证后,及时提示买方,要求买方承兑。
(4)买方审单、承兑。
买方审核单证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证。
(5)进口商到期付款。
当到了买方承诺兑现的日期后,买方向代收行付款。
(6)代收行交单。
当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将单证交与买方。
(7)转账并通知托收行。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及时办理转账事宜,并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
(8)托收行付款。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及时将款项转交出口商。
合同规定D/Paftersight结算
进口商出口商
(1)
(5)(4)
(6)
(3)(8)
(2)
代收行托收行
(7)
进口国出口国
图7-5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3.承兑交单的结算程序
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用托收的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则应按照下述的步骤进行结算,如图7-6所示:
(1)出口商申请托收。
出口商在所在地找一家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托收行审核同意后,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单据交给托收行。
(2)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
托收行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银行(即代收行)收款,将汇票连同单据寄交给代收行。
(3)代收行提示买方。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证后,及时提示买方,要求买方承兑。
(4)买方审单、承兑。
买方审核单证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
(5)代收行交单。
当买方承兑后,代收行将单证交与买方。
(6)进口商付款。
当到了买方承诺兑现的日期后,买方向代收行付款。
(7)转账并通知托收行。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及时办理转账事宜,并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
(8)托收行付款。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及时将款项转交出口商。
合同规定D/A结算
进口商出口商
(1)
(4)
(6)
(5)(3)(8)
(2)
代收行托收行
(7)
进口国出口国
图7-6承兑交单D/A
(四)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为,如果买方不付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对卖方而言,就存在着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其风险更大,故卖方应谨慎使用,并要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要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
使用托收方式结算,必须要调查和了解买方的资金实力和信用情况,并要考虑成交金额的大小,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要了解进口国家是否有贸易或外汇管制政策
不同国家的贸易政策不同,外汇管理方式也会各异,这就需要对进口国家的贸易或外汇管制等政策措施有充分的了解,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要了解贸易惯例
不仅要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习惯,还要了解托收的国际贸易惯例。
(1)进口国家的商业习惯。
不同国家的商业习惯有很大不同,如有些国家,把远期付款交单视同为承兑交单。
这就需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习惯,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2)托收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托收业务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解释不同,各个银行的具体做法也有差异,因而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国际商会为减少托收环节中的矛盾和纠纷,于1958年制定了«商业单据统一规则»,在此基础上历经两次修订又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版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
该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广泛采纳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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