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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gb141-9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7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区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约请了冶金部基建局、四川省建设厅参加讨论,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试点工程的验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地址:
北京市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
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章围堰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第三节钢板桩围堰第四章基坑第一节施工排水(Ⅰ)一般规定(Ⅱ)明排水(Ⅲ)井点降水第二节基坑开挖第三节基坑回填第五章水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Ⅰ)模板(Ⅱ)钢筋(Ⅲ)混凝土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Ⅰ)一般规定(Ⅱ)构件的制作及吊装(Ⅲ)壁板缠丝(Ⅳ)电热张拉钢筋
(Ⅴ)预应力钢筋枪喷水泥砂浆保护层第四节砖石砌体水池(Ⅰ)一般规定
(Ⅱ)砖砌水池(Ⅲ)料石砌体水池第五节处理构筑物第六章泵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沉井
第七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口井第三节渗渠
第八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移动式取水构筑物第三节取水头部第四节井水管道(Ⅰ)水下埋管及架空管(Ⅱ)水下顶管第九章水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础第三节塔身
(Ⅰ)钢筋混凝土圆筒塔身(Ⅱ)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Ⅲ)钢架、钢圆筒塔身(Ⅳ)砖石砌体塔身第四节水柜(Ⅰ)一般规定
(Ⅱ)钢丝网水泥倒锥壳水柜(Ⅲ)钢筋混凝土水柜
篇二:
gb50141-20xx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宣贯讲座材料_secret
(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宣讲材料
第一章综述
1、修订背景《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简称原规范)执行已有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给水应用,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67号]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河北等地区17单位单位参加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范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xx(简称为本规范)。
2、本规范的定位和特点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的通用性标准
2.1.1作为指导全国各地区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
同时也给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留有余地,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可在某些方面严于国家标准,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机会。
2.1.2在体系上本规范含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两部分。
施工技术要点应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要写入技术要求中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保持全国较高的水平,保持比原规范略高的水准。
(1)条文列出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的技术规定,以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为主,增加了安全方面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和“统一性、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原则。
(2)将涉及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求列入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与验收统称为“质量验收标准”,每章单列一节。
质量验收标准多列出表格,规定检验频率和方法。
穿插、重复。
2.1.3划分工程验收项目,规定了检验与验收的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列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见附录a)和验收记录(见附录b)。
2.1.4统一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鉴于国内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和标准化发展不尽平衡的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
2.2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
2.2.1充分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将具有本行业与专业工
(1)工技术管理,提高质量验收控制标准。
(2)以利于给排水构筑物满足相应工艺要求为基点,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2.2.2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分类保持与《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一致,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2.2.3强化了检验方法和手段
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强化了质量检验方法和手段;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非主控(一般)项目。
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和百分率评判办法。
3本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3.1修编重点内容
3.1.1土建结构施工,增补了泵房结构和塘体结构内容;补充土石方与地基基础、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结构内容。
3.1.2补充了施工中池体结构抗浮要求、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要求、混凝土抗渗和防腐施工、变形缝施工、各构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及连接施工、无粘结预应力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3.1.3满足设备安装基本要求和满足设备安装、工艺运行条件内容。
将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涉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施工的“管渠”部分并入《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进、出水管渠”章节中。
3.3统一了给排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
4的,修订过程中还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给排水工程专家、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帮助,修编组收到数十份书面建议和意见。
编写组全体成员工作认真负责,收集、整理了原规范执行十余年的工程实践经验,重点修订内容、条文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和论证。
原规范保留内容和本规范新补充内容都是经各地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的。
5修订参考主要规范标准
5.1国家规范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
5.2行业规范标准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13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
1总则
1.0.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5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
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包含三层意思:
一、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这是鉴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品种类型较多、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
为此,所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
二、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复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
三、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
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2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所列出的,系章节部分的术语;
篇三: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三章围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三节钢板桩围堰
第四章基坑
第一节施工排水
第二节基坑开挖
第三节基坑回填
第五章水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第三节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
第四节砖石砌体
第六章泵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沉井
第七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大口井
第三节渗渠
第八章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移动式取水构筑物
第三节取水头部
第四节进水管道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九章水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基础
第三节塔身
第四节水柜
第十章工程验收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主管,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公用局、武汉市建委城管处、吉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铁道部基建总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化工部基建局共同编制的《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经建设部1990年12月22日以(90)建标字67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地址:
北京复外南礼士路十七号(邮政编码:
100045)。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2月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条文说明
第一章前言
第1.0.l条建国以来,由于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原国家建委于一九五六年颁发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起了积极作用。
但其内容主要是针对管道的施工及验收,仅有少数条文涉及构筑物的个别内容,这些远不能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的需要。
以往施工单位是按照不同专业的有关规范用于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因而在客观上造成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缺乏统一规定,为此,迫切要求编制本规范。
给水排水构筑物是与水接触的,其施工质量除满足强度和耐久性外,还必须满足其抗渗的特点。
从修建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材料方面看,有钢筋混凝土、砖石、钢丝网水泥、钢材等。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对砖石及其它材料修建构筑物,则予以适量规定。
钢筋混凝土施工除现行国标外,还有不同专业的部标。
这些规范有其共同性即普遍适用性的一面。
但又各有其专业的侧重面,难以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比较全面指导。
为此,本规范针对构筑物抗渗特点,据已积累有关水池的混凝土施工和控制裂缝方面的经验,将这些经验编制成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结合使用,可以较好地达到抗渗要求。
从而保证构筑物的施工质量。
第1.0.2条给水排水构筑物的内容很多,包括生活用水净化和工业用水净化构筑物;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构筑物。
本规范中编制的水池、泵房、地下取水构筑物,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和水塔等五种构筑物,是针对城镇取水构筑物、生活用水净化和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以及贮配水构筑物编制的。
这些构筑物对工业中的给水排水构筑物也适用。
但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则没有编写。
例如:
冷却塔及有毒、有腐蚀性较强的构筑物等。
在水池章中编写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和砖石砌筑水池等三种类型的水池,是在沉淀池、滤池、曝气池、污泥浓缩池、消化池以及其他贮水、贮泥的构筑物中,将主体结构的土建施工要求集中汇编的。
对不同工艺要求的特殊部分在该章中第五节有所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l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
这是在本规范总则中明确规定的重要施工原则之一。
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首要技术工作就是熟悉设计文件。
熟悉文件首先是,深入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
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将非常有利于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单位对设计的深入理解。
施工单位还应从施工角度掌握工程的施工特点及重点,以便于很好地组织施工,使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及使用要求。
如需变更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主要是指当地的规定或不成文的作法。
习惯上,局部变更,不影响工程预算的,一般可由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洽商,并作出洽商记录;对重大变更,还需要建设单位的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正式变更设计文件。
总之,变更设计应有一定的手续和文件。
第2.0.2条进行调查研究是施工准备阶段的重要工作。
本条提出进行调查研究应充分掌握的八项情况和资料。
至于掌握的深度,主要根据施工需要而定。
现将应调查研究的主要具体内容及其目的分项说明如下: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这主要应了解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情况、基础结构、底面高程及其距施工基坑的距离等,据以分析这些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及施工对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从而制订相应的措施。
二、工程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土的类别及其颗粒比重、天然含水量、容重、塑限、液限、内摩擦角、内聚力及压缩系数等基本物理力学性质。
有了这些,即可根据需要,计算土的孔隙比、饱和度、含水比、塑性指数、压缩模量及土压力等。
根据这些确定基坑开挖断面。
进行支撑计算,选择开挖或钻探机械。
考虑沉井制作与水柜制作的地基处理以及进行顶管顶力与后背的计算等。
水文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含水层中不同土层的厚度及其渗透系数,抽水影响半径,地下水流向,静水位及其季节性变化,承压水的压力等,据以研究施工排水方案和沉井方案。
三、气象资料。
主要包括施工期的最高气温、最低气温、日较差及气温的季节性变化,最大降雨量、最大风力及其出现的季节等,据以制订季节性施工措施。
四、工程用地情况,包括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即安排施工临时设施和施工活动的用地),应了解其拆迁情况和使用条件,据以进行施工的总体布置。
交通运输条件,主要指陆上、水上交通情况及修筑临时道路、桥梁、码头的条件等,据以安排施工的运输及进行施工临时交通运输设施的设计。
排水条件,包括地面退流方向、坡度,以及雨水、地下水的排泄地点等,据以进行施工排水的设计和制订必要的防汛措施。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主要包括水源、电源引接点的位置,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条件及其水质情况等,据以设计临时供水、供电设施。
六、对工程材料应了解主要材料、短线材料、加工制品等的材质及供应时间,据以结合研究施工进度的安排及考虑进行必要的材料试验。
对施工机械应了解主要施工机械的性能及其供应条件。
据以研究施工方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条文说明
法和制订必要的施工措施。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的各项情况,都是制订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必需的。
其中水文资料主要包括不同季节的水位、流速、流量、浪高、潮汐等。
航运资料包括航道等级、冲刷、淤积漂浮物等。
此外还应了解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的要求。
这些部门主要有水利、水电、港口、航政、航运等部门。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主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需要而定,例如,需要大量填方,则应进行土源的调查;施工现场就近有砂石材料可供利用,则应进行材料的选场调查、材料筛分和必要的试验等。
第2.0.3条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有许多特点和难点。
有的构筑物坐落在地下水位以下,需要排除地下水;有的建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需作围堰、筑岛,或进行水上作业和水下作业;地表水取水的进水管道有时进行水下顶管:
水塔则需进行高处作业;构筑物结构本身有的薄壁、多筋,且要求抗渗:
还有的要求抗冻;由于水处理工艺的需要,对某些高程的施工偏差要求较严。
因此,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提高效益,除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外,还应充分发挥施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针对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这一工作对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十分重要。
第2.0.4条本条规定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四项:
其中第一款,抗浮应急措施。
对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的构筑物。
在施工过程中,如地下水排水中断,水位升高,或地表水进入基坑,当水的浮力大于构筑物的重力时,构筑物将会发生漂浮事故。
所以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以防漂浮事故的发生。
其次,本款所要求制定的抗浮措施的第二重措施应考虑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如突然停电、抽水机械故障,以致地下水排水中断,或特大暴雨,以致基坑上的土堤或围堰进水等,这时就产生了水对构筑物的浮力。
就要求构筑物能够抗浮。
“必要时”是指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而构筑物又不具备抗浮条件。
这时就应制订抗浮的应急措施。
所谓“应急措施”就是在地下水位上升或地表水进入基坑这种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的行动,以极短的时间防止构筑物漂浮的措施,这种措施最简易可行的是让构筑物预留孔洞进水,以抑制水的浮力。
第三款、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对防汛等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款、对沉井和基坑排水范围内可能有影响的原有建筑物,应根据施工情况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及施工经验,进行全面分析。
有必要时,应对构筑物制订沉降观测方法和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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