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护坡降水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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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护坡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C-SG-TJ-004
合同编号:
土方护坡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土方护坡降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
二.1工程名称:
二.2
二.3工程地点:
二.4
二.5工程设计单位:
二.6
二.7工程监理单位:
二.8
二.9工程总承包商:
二.10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第四条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C.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D.
E.中标通知书;
F.
G.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H.
I.投标书及其附件;
J.
K.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L.
M.设计图纸;
N.
O.工程量清单;
P.
Q.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R.
第五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第六条
六.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六.2
六.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六.4
六.5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六.6
六.7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六.8
第七条承包范围
第八条
八.1承包范围
八.2
。
本工程所含的,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甲方责任外其它有关本工程图纸、施工技术方案中所列内容及本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义务均为本合同工程范围,均应由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完成。
八.3具体工程内容和技术要求
八.4
4.2.1土方工程
4.2.2
A.技术要求
B.
i.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签定合同日内向甲方及监理施工组织提交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计算说明,进度计划;
ii.
iii.紧密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运输条件,分阶段施工步骤和工程总体部署,合理安排土方开挖顺序、分阶段开挖部位和深度以及合理布置运输坡道,以满足工期要求;
iv.
v.要确保土方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土层不受扰动和破坏;
vi.
vii.土方施工要完全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要求及与土方施工有关的规定。
viii.
C.施工现场内
D.
i.场地平整,及时清运现场渣土、垃圾;
ii.
iii.地下室土方开挖、运输、消纳;
iv.
v.出土坡道的保护,出土坡道的最终开挖、运输、消纳等;
vi.
vii.汽车坡道、人防通道的土方开挖及护坡;
viii.
ix.车库顶板、基槽、房心回填土的存放、维护及倒运(运至总包指定位置);
x.
xi.机械挖方至基底以上30CM或甲方指定标高。
xii.
E.施工现场外
F.
i.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运作,避免扰民;
ii.
iii.市容环卫、场外道路、运输土方沿线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清理及保护;
iv.
v.交通许可证、渣土消纳、各类人员的上岗证以及类似政府或有关部门所需的证件,以及由于白天挖土而可能发生的任何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vi.
4.2.3护坡工程
4.2.4
A.技术要求
i.应选用有效的支护结构与构造措施,满足边坡稳定需要并避免对临近已有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不利影响,在基槽回填前,还应做边坡稳定观测,确保边坡及基础施工的安全与质量。
乙方在编制其技术方案时被认为已充分考虑了风、雪、雨等天气的影响因素,施工中如因天气原因造成的任何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ii.
乙方应根据地质条件编制本项目护坡方案,方案应包括:
a)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支护结构的强度、
b)
稳定和变形计算;
c)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d)
e)土钉承载力计算;
f)
g)基坑开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h)
i)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j)
iii.乙方根据本承包合同文件中有关护坡的技术说明提交施工
iv.
方案、施工图纸及计算说明,进度计划;
B.施工现场内
i.测量放线及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控制;
ii.
iii.护坡工程的土钉施工及锚喷时的钢筋提供并加工,砼提供并锚喷,成孔土方的外运及消纳,泥浆的外运和消纳;
iv.
v.边坡的修坡;
vi.
vii.施工保护措施;
viii.
ix.可能发生的护坡周边或表面偏差过大时的剔凿及修补;
x.
xi.基坑变形监测;
xii.
xiii.其他与护坡相关的全部附属工作。
xiv.
C.施工现场外
i.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运作,以及避免扰民;
ii.
iii.市容环卫、场外道路、运输土方沿线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清扫及保护;
iv.
v.交通许可证、渣土消纳、各类人员的上岗证以及类似政府或有关部门所需的证件,以及由于白天挖土而可能发生的任何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vi.
4.2.3降水工程
4.2.4
。
八.5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技术参数:
见附件一。
八.6
第九条工期
第十条
十.1施工工期
十.2
十.2.1开工日期:
年月日。
十.2.2
十.2.3竣工日期:
年月日。
十.2.4
十.2.5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十.2.6
十.2.7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十.2.8
十.2.9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十.2.10
十.3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十.4
十.5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6
十.7工期延误
十.8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十.9工作时间
十.10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十二.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十二.2
十二.3本合同采取如下第种计价方式。
十二.4
十二.4.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十二.4.2
A.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二;
B.
C.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D.
E.经甲方、监理共同确认的单份单条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在元(含元)以内,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F.
G.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H.
十二.4.3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十二.4.4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二。
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B.
C.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D.
E.工程量的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F.
十二.4.5暂估价计价方式
十二.4.6
计价原则和依据:
。
十二.5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十二.6
。
十二.7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十二.8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十二.9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十二.10
十二.11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十二.12
十二.13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十二.14
十二.15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十二.16
十二.17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十二.18
。
十二.19工程结算
十二.20
十二.2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十二.20.2
十二.20.3双方的结算按6.10.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十二.20.4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十四.1工程价款的支付
十四.2
A.分标段土石方护坡工程完工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的%;
B.
C.分标段基础及回填土工程竣工核验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的%;
D.
E.本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F.
G.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H.
I.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尾款;
J.
K.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L.
十四.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十四.4
十四.4.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十四.4.2
十四.4.3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4.4
十四.5甲方凭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出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十四.6
十四.7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四.8
第十五条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内。
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三,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十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
第十八条
十八.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
十八.2
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四。
十八.3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主要职权:
十八.4
A.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
B.
C.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D.
E.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
F.
G.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H.
I.工程技术监督权;
J.
K.甲方授权的其他职权。
L.
十八.5甲方委派的监理人:
。
十八.6
职权: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十八.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认可和接受。
十八.8
十八.9在此明确,如下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监理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
十八.10
A.延期开工的批准;
B.
C.工期或结点工期有关事项;
D.
E.工程实体变更;
F.
G.不可抗力的确认;
H.
I.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J.
K.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L.
M.乙方违约责任有关事项;
N.
O.索赔有关事项;
P.
Q.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单独行使的权利或履行的义务;
R.
S.其他甲方认定须经其事先书面确认的事项。
T.
十八.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十八.12
第十九条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
二十.1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
二十.2
职权:
。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五。
二十.3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十.4
二十.5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
二十.6
二十.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给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有效的给予了乙方。
二十.8
二十.9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与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须各自向甲方和乙方传达,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二十.10
二十.11乙方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对上述人员的任命,且甲方有绝对的权利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人员。
二十.12
第二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1甲方的权利
二十二.2
二十二.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十二.2.2
二十二.2.3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二十二.2.4
二十二.2.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二十二.2.6
二十二.2.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二.2.8
二十二.2.9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二十二.2.10
二十二.3甲方的义务
二十二.4
二十二.4.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二十二.4.2
二十二.4.3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十二.4.4
二十二.4.5为乙方进行本承包工程提供电源总闸及水源井,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图纸。
二十二.4.6
二十二.4.7负责现场施工用水、电的报批。
二十二.4.8
第二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二十四.1乙方的权利
二十四.2
二十四.2.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二十四.2.2
二十四.2.3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二十四.2.4
二十四.3乙方的义务
二十四.4
二十四.4.1乙方的一般义务
二十四.4.2
A.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B.
C.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D.
E.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并完成在本工程图纸中示出的和本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遵循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监理和/或甲方的审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
乙方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由于提供审批样品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得不到甲方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负责;
F.
G.乙方负责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在合同工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要求及规范,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直至工程竣工。
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H.
I.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J.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K.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实施,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提供的服务外,乙方应提供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临时工程和设施等,且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L.
M.在工程现场挖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都应被视为国家财产。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对于乙方违反国家及施工地点文物保护规定,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N.
O.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P.
Q.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乙方的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
乙方同意甲方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等公用设施损坏或其他个人损失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上述事项导致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从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凭已向该第三人偿付款项的证明资料直接向乙方索赔,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额赔付;
R.
S.乙方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等紧急通道的畅通;
T.
U.乙方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现本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其他任何附加设施;
V.
W.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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