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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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关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一以张某诉文广局案、电视台案及网络公司案为例
中文摘要
近年来,工业化不断加快,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法制等各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同时产生了各类矛盾和纠纷,随之而来的社会冲突也逐渐暴露出来,与其他社会冲突一样,劳动争议也是利益冲突碰撞的时代产物,劳资双方在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双方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形成了剧烈的利益博弈,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来争取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随着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院来调解劳动争议,且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形式出现,这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尽管劳动争议案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随着“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提出新要求,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协调各种人际关系,解决各类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化。
本文以“十八大”会议精神为统领,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立足于生活实际,以张某诉文广局案、电视台案及网络公司案为例,着力研究对案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关系确认以及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通过中外比较,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院司法实践,最后以组织从属性为立法要点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法律规制
LABORDISPUTECASESTHATLABORRELATIONS
LAWSTUDIES-INZHANGVARTICLEWIDEBUREAU
CASE,TVANDNETWORKCO.LTDASANEXAMPLE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developmentofindustrialization,economy,social,cultural,legalandsoon,there’sproducingallkindsofcontradictionsanddisputes.Theresultingsocialconflictandothersocialconflictsalsoexposed.Producinglabordisputesandconflictsofthecollision,andintheprocessofbothsidesofLaborandcapital’scommondevelopment,tomaintainbothsidesoftheirownrightsandintereststhatformedtheintenseinterestgameatthesametime,andthroughavarietyofwaysandmeanstofightforthemaximizationofself-interestsothatcauseallkindsoflabordisputecases.Astoenhancelegalconsciousnessoftheworkers,moreandmoreworkersarewillingtochoosethecourttolabordisputemediation.Thetypesoflabordisputecasesalsoappearintheformofdiversification.Itisdifficulttodealwithmanyproblems.Althoughthelabordisputecasesconsumealotofjudicialresourcesandsocialresources,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workersarestillhardtogetthetimelyandeffectiveprotection.
Asthe"bigeighteenofsocialismcountryundertheruleoflawcontinuously,theyputforwardnewrequirementstoprotecttherightsofallmembersofsocietybytheconstructionsystemandmechanism.Tocoordinatevariousrelationships,solveallkindsofsocialdisputessothatpromotetheharmonyofsocialrelationships.Basedon"theeighteenthbig"conferencespirit,todeepenthereformofthejudicialsystemasanopportunity,basedontheactuallife,suchasthearticleofwidebureaucase,TVandnetwork,LTDarefromMr.zhangarefocusedontheresearchofthecaseoflabordisputes,laborrelationsconfirmationaswellastheproblemsexistinginthecourtofthetrialoflegalanalysis.Toexplorethe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labordisputessettlementmechanism,comparingtheChineseandforeign,thepracticeofcurrentjudicialinChinagrouppropertiesforlegislativepoint.Thentosafeguar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laborers,andcreateaharmonioussocialrelation,build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unceasingly.Intheend,torealizethegreatChinesedreamfromthesociety.
Keywords:
Labordisputes,Laborrelations,Legalregulation
目录
中文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第一章介绍基本案情和法院审理结果及依据2
1.1案情介绍2
1.2法院审理结果及依据2
1.2.1法院审理结果2
1.2.2法院判决依据4
第二章本案争议的问题及评析6
2.1争议的问题6
2.1对所争议的问题进行评析7
2.2.1本案张某与文广局、电视台及网络公司的关系8
2.2.2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9
2.2.3对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11
第三章与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分析14
3.1劳动争议14
3.1.1劳动争议的概念14
3.1.2劳动争议的特征15
3.1.3劳动争议的分类16
3.1.4劳动争议的确认标准17
3.2劳动关系19
3.2.1劳动关系的概念19
3.2.2劳动关系的特征19
3.2.3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1
3.2.4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24
3.2.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分26
第四章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性及对策建议31
4.1妥善处理的必要性31
4.1.1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1
4.1.2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31
4.1.3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32
4.1.4彰显司法性权威32
4.2完善立法建议32
4.2.1组织从属性标准的立法要点33
4.2.2组织从属性视野下几类特殊用工关系的定性34
4.3规范司法制度36
4.3.1完善调解制度36
4.3.2规范和监督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36
4.3.3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37
4.3.4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37
4.3.5设立劳动法庭38
结语39
参考文献40
致谢41
引言
自1987年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尤其近十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二、三、四)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继实施以及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是2010年327407件,2011年304228件,2012年325420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滋生,法院在受理审判劳动争议案件中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上诉率高,调解率低,处理难度大,而且案件中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较多,这造成案件査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的出现。
劳动争议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伤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
论文主要应用案例分析法、文献搜集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以张某诉文广局案、电视台案及网络公司案为例,通过兰州大学的图书馆来查找、搜索相关参考资料,应用比较研究法对国外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法及制度进行了解,并对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措施进行借鉴,如美国、德国和日本对解决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制度方面,其中就美国有关劳动关系标准的法案,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和集体合同的形式建立了一系列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围绕工会与雇主行为、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和劳资争议处理四个方面,力图通过缓和劳资双方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研究,解读现有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规的优势与不足,希望能给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几点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法院理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跨越利益诉求的种种障碍,从而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者维权效率和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建设。
第一章介绍基本案情和法院审理结果及依据
1.1案情介绍
1999年3月,某县文化广播电视局(现更名为某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为“文广局”)聘用原告张某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某县广播电视台的有线电视收费人员,负责该县望洪站东和、西和、王太、惠丰村的有线电视收费工作。
2003年6月13日,原告张某与该县广播电视局签订《临时聘用有线电视收费员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为2003年2月25日至2004年3月25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继续以原合同内容维持劳动关系,且原告张某在担任广播电视台收费员期间,一直佩戴印有“某县广播电视局有线电视收费员”字样的工作牌。
2007年6月,原告张某因工作突出,受到该县电视台的奖励,同月从本县广播电视台每月领取交通补助费40.00元,2008年1月5日,根据本县广播电视台人员工资的记载,原告张某为该台领取工资的在册人员。
2008年4月,该县人民政府决定同意本县有线电视台与该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进行整合,除县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以外,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所有人员一律随整合上划该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2008年5月,该县文广局通知原告对账,并收回收费手册后告知原告张某在家待岗等待答复。
2008年9月,原告张某要求该县文广局和该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均遭拒绝。
3个月后,文广局口头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文广局承诺给张某一千余元的经济补偿)。
提起诉讼要求文广局补交其在担任有钱电视收费员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1.2法院审理结果及依据
1.2.1法院审理结果
(一)张某诉文广局案的审理结果
张某与文广局劳动争议一案,张某于2008年8月26日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文广局补交其在文广局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经仲裁委审查,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永仲裁字(2008)第05号通知书,裁决该案不属于劳动法调解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张某将该案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银民终字第48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不服终审判决,逐向该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县检察院通过对张某申诉材料的审查,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永检民提抗字(2010)06号法律文书,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文广局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议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县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口头沟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认为其判决有误,于是,院长提请本院审委会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审查,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裁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县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该县法院通过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1189号判决,认为张某和文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如下判决:
一、判决被告文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代缴养老保险金数额为10947.52元,赔偿滞纳金1098.70元;
二、被告文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7.60元[1476.80元(根据2008年前5个月的工资表得出的平均数额)×7个月];
三、被告文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待岗工资1590.00元(530.00元×3个月);
四、被告文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59.20元(1476.80元×9.5个月×2倍);
五、被告文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失业救济金4140.00元(2008年8月某市失业救济金标准345.00元×12个月);
六、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补缴1999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电视台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张某诉网络公司案的审理结果
张某与文广局案在申诉的过程中,由于申诉时间长,希望渺茫时,张某又将该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该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查,仲裁委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第04号仲裁判决,以张某申请的主体不适格,张某与该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张某的所有请求事项。
张某又于2010年3月30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546号判决,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该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张某诉电视台案的审理结果
在申诉期间,张某诉该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败诉后,张某不服判决,又以该县广播电视台为被告,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0年6月21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张某又将该案件于2010年7月29日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其在担任有钱电视收费员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张某及该县广播电视台提供的证据,并进行核实,最后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972号判决,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电视台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该县广播电视台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2.2法院判决依据
(一)张某诉文广局案的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2008)永民初字1616号判决认为,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该县文广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的主管部门,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机构。
张某从事的收费工作是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的业务。
张某与文广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又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2009)银民终字48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虽然文广局曾与张某签订过临时聘用协议,但并非为本局聘用,而是作为特殊管理体制下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下属的事业法人单位该县广播电视台聘用,协议名称也写明聘用职位为“有线电视收费员”而非文广局的用工人员。
张某收费时佩带的工作牌印有文广局的字样以及和张某领取补助的三·八妇女节补助表冠以“文广局”三字,并不能证明文广局为用工主体。
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的工资表载明,张某系由该台按月领取报酬的职工。
一审判决认定文广局与张某未建立劳动关系符合本案的实际,判决结果也无不当。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终审判决,又向该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建议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理由是,有线电视收费工作是该县广播电视台的业务,该县广播电视台是文广局下属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在实践中,该县广播电视台受文广局的直接管理,且两单位在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上重合。
张某被文广局招聘担任收费员工作,且文广局为张某制发了工作牌,对外以文广局的名义开展工作。
另外,张某在担任有线电视收费员工作期间受文广局的直接领导。
2008年5月文广局将有线电视收视业务划归该县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后,文广局口头通知张某回家待业,之后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文广局是用人单位,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文广局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张某补交养老保险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张某诉网络公司案的判决依据
(2010)永民初字第546号判决认为,被告该县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是根据《关于成立该县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的协议》新成立的企业非法人单位。
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接收划转的32人,但划转人员中不包括原告,被告的用工义务由协议明确规定。
被告虽然经营原该县有线电视台的大部分业务,但并不当然成为原用工单位的用工义务主体。
原告主张被告继承了原用工主体的用工义务,其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该县网络公司该县分公司成立后,原告未在被告处上班,也未与被告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张某诉电视台案的判决依据
(2010)永民初字第972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其依据是被告该县广播电视台和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是由该县文广局主管的两个不同的事业单位,原告所从事的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业务不属于该县广播电视台的业务范围,原告也没有与被告该县广播电视台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相关协议,虽然在名为该县广播电视台的2007年工资表、交通费补助名单和2008年1月至5月份工资表中记载原告为领取工资的在册人员,但该现象系该县文广局与该县有线广播电视台、该县广播电视台实行局台合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造成的,该县文广局原法定代表人在该县广播电视台交通费补助名单中批注从CATV(有线电视)中支付亦可以印证该事实。
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要求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章本案争议的问题及评析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全面进行深化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两大难题是对利益的协调和资源的分配,其中利益协调的好坏是衡量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指标。
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许多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发展空间狭小,企业运行困难加重,用人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就对劳动者进行施压,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和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劳动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仲裁和诉讼领域。
2.1争议的问题
劳动关系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兼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即劳动争议,不仅对企业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研究和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是劳动关系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问题,使得案件研究的重点突出,其中主要体现在:
1.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张某诉文广局案、网络公司案及电视台案的审理和判决是否合法;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申请仲裁是否做到合法合理,仲裁前置制度在该案中是否发挥其有效作用;3.案件中张某与文广局、网络公司及电视台之间是否存有劳动关系,评判的依据是否正确;4.劳动争议双方主体是否适格问题;5.劳动关系认定是否标准;6.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问题。
张某诉文广局案、网络公司案及电视台案是我国当前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所争议的问题也是当前出现最为棘手的社会问题,劳动争议涉及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明确,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导致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困难重重。
其中就劳动关系问题最为突出,法院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一旦适用法律错误或评判错误,就会使得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上很难得到功力救济,从而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解决得不到合理公正的待遇,使得人们对司法权威性得到质疑,引起社会不满,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1对所争议的问题进行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也是现阶段我国在解决劳动争议中遇到并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和分析,该案件比较集中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发展趋势: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加之劳动争议诉讼费用较低,劳动争议案件正以一种爆发性的态势涌入法院;2.争议原因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因大致有工伤补偿争议、经济补偿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工资争议、以及本案所涉及的工伤养老等保险争议的比重在逐年上升,案件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3.处理难度加大,我国劳动争议规定了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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