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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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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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操作规程
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操作规程
江房〔2006〕171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总名称。
在日常的工作中,以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的名称出现,在对外发行公文时,以江门市房产管理局的名称出现。
第一部分拆迁人
一、申请拆迁许可证的程序
(一)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期准备
1.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被拆迁房屋情况明细表和被拆迁房屋情况累总表。
2.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情况累总表和《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核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并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领取《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
3.拆迁人须与市房产管理局、商业银行(暂时为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分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之后,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授权的商业银行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存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实数额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领取由存入银行开具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开户及缴款证明书。
4.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批。
拆迁人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立案办理。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的建设项目批文(项目核准文件自发文之日有效期为两年)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自行失效)和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3.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
同时会有几种情况出现:
正式批文、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及用地红线图;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开户及缴款证明书;
6.拆迁员资格证(每15户配备1名拆迁工作人员);
7.临迁过渡房或永迁房房源有关资料(要具备房屋确权书或产权证复印件,拆迁人可提供产权自有,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未设置抵押权的房屋用于补偿安置);
8.拆迁范围地籍图一份;
9.市房产测绘所核实的补偿房屋面积;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拆迁委托书、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资质证书);
11.江门市拆迁房屋申请表、拆迁施工单位申请表、拆迁房屋明细表。
二、拆迁过程中的工作
1.拆迁人须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开出的《江门市行政事业收费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交纳0.35%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到市财政局的账户上,并将由银行收款后发给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复印件送交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确定已缴款的凭据;
2.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现场设临时办公场所。
并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1)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2)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门牌号码;
(3)拆迁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拆迁工作人员姓名;
(5)拆迁相关政策;
(6)拆迁工作纪律。
拆迁现场应设便民联系电话,接受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情况的咨询及解答。
3.拆迁工作人员要向拆迁范围内所有的住户发放《房屋拆迁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补偿咨询意见书》。
掌握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意向。
4.组织召开拆迁动员大会,通过现场抽签或被拆迁人投票的形式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被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拆迁范围内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估价工作。
公证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投票现场负责监督整个投票过程。
5.拆迁人员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被拆迁人的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按有关政策法规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每次与被拆迁人协商都要做好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
拆迁人员不得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诱逼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以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多次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均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产权证复印件);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3次以上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未超过50%以上)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6.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7.拆迁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第34条、35条、36条规定的,要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8.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按条例第3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也要追究拆迁人的责任。
9.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拆迁人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转让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10.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要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要加盖拆迁人公章),申请划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1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要严格按照协议的协定履行。
通过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向被拆迁人按约定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
12.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专户终结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13.房屋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写出《房屋拆迁结案申请书》,以及填写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备案表》,送交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结案归档。
第二部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一、审核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资料
(一)审核资料
主办工作人员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要认真审核拆迁条件,并在收到文件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
具体要核实以下资料:
1.审核建设项目批文(项目核准文件自发文之日有效期为两年)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发改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自行失效)和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市规划局)、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为一年。
同时会有几种情况出现:
正式批文、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及用地红线图(市国土局)是否真实;
2.审核拆迁主体是否合格(主要是看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中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3.核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是否真实,检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4.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否符合房屋拆迁政策,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5.审核临迁过渡房或永迁房房源有关资料(要具备房屋确权书或产权证复印件,拆迁人可提供产权自由,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用于补偿安置),确保临迁过渡房和永迁房房源足够、可行。
6.检查《江门市拆迁房屋申请表》、《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申请表》、《拆迁房屋明细表》是否按格式填写好有关内容,以及是否加盖了单位公章。
(二)现场勘察
主办工作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应尽快安排时间深入拆迁现场调查核实有关资料。
在现场核对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拆迁范围;现场核对拆迁人提交的被拆迁房屋情况明细表和被拆迁房屋情况累总表的具体数据,确定拆迁范围内无房屋遗漏或增加。
(三)办理审批
1.主办工作人员在核对资料及现场勘察无误后,要填写《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收件回执》,并加盖江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印章,收件人要签名,申请单位的送件人也要签名,然后,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收件回执》发给申请单位。
2.主办工作人员在填写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后报科长审批,科长要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的科领导意见栏中填写审核意见,然后再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要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的局领导意见栏中签上审批意见。
(四)工作时限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时间是自收到申请30日内,承诺是5个工作日(要法定资料齐全),时间计算以拆迁人提交完整资料及发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收件回执》之日起计算。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1.收取拆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收款后,所发给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复印件作为确定已缴款的凭据;
2.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公告。
同时,以市房产管理局行文向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市、区工商局发出《关于暂停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发放营业执照的通知》,所发的通知要抄送至拆迁人;以及向房屋拆迁所在地的派出所发出《关于暂停办理向房屋拆迁范围内居民办理户籍相关手续的通知》,所发的通知要抄送至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及拆迁人。
另外要将房屋拆迁公告(小张公告)发至本局产权科、房管科、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房地产档案馆、房管所及蓬江区房产局等部门及单位。
3.在江门日报登报对外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由拆迁人负责办理登报及缴费),并在市房产局的网站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4.在房屋拆迁现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房屋面积小的贴3—5张,拆迁房屋面积大的贴5—10张(由拆迁人负责张贴)。
三、拆迁过程的主要事项
(一)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办理(由拆迁人负责)。
在办理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时,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存。
(二)拆迁延期
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已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拆迁申请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并由主办工作人员填写《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在经办人意见栏写上办理意见,然后呈报科长及分管局长批准后,填写《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经办人:
由主办工作人员签名;签发人:
由科长签名。
同时,以市房产管理局行文向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市、区工商局发出《延长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通知》,所发的通知要抄送至拆迁人,以及向房屋拆迁所在地的派出所发出《延长暂停办理户籍相关手续的通知》,所发的通知要抄送至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及拆迁人。
(三)调解
拆迁调解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均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政策宣传、协商及调解。
(四)裁决
拆迁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均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裁决。
1.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产权证复印件);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3次以上原始记录复印件);
(7)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未超过50%以上)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5.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视情况可采用不同的送达方式)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依法作出裁决。
6.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7.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在作出书面裁决之前,科长要组织主办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合议裁决方案。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市房产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科要派人员参加,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裁决的情况)。
8.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4)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11.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用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全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用江门市房产管理局的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12.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五)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主要做好几项工作:
1、向拆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拆迁申请书;2、按法院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3、协助法院做好有关工作)。
1.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及划拨工作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并在15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2.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已签了支付金额意见及盖了拆迁人公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时,主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合理可行,在确定无误后,报科长审批,并在一式四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中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批栏内签上支付金额意见,加盖江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公章。
然后,由拆迁人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送去开户银行审批,并由银行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划入被拆迁人的账户。
最后,银行要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1份送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办工作人员要将其放入拆迁人的档案里保存。
四、查处违法房屋拆迁
主办工作人员接到违法进行房屋拆迁举报的,要向科长报告,科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后情况属实的,要发出限期通知书,责令拆迁人补办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人事科以房产局名称发出),同时,要将处罚文书送达给拆迁人,罚款发票要用市财政局的罚款专用发票。
如拆迁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处罚,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拆迁主办工作人员要做好依法应诉的具体工作。
或者拆迁人拒绝接受我局作出的处罚,继续进行违法拆迁的,拆迁主办工作人员,要依法写出申请,并向法院提交执行处罚文书申请,同时,要协助好法院的执行工作。
五、拆迁结案
拆迁地段内的房屋产权人及租户已全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及全部房屋拆迁完毕的,拆迁人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结案。
并提交下列资料:
①房屋拆迁结案书面申请;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备案表。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核实无误后,向拆迁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结案》的复函(以江门市房产管理局的名称及公章发文)。
同时,将房屋拆迁结案的复函,抄送市、区工商局,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另外还要将房屋拆迁结案的复函发至本局的产权科、房管科、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房地产档案馆、房管所、区房产局等部门及单位。
并收回所发给该拆迁项目的《拆迁员工作证》。
最后,拆迁主办工作人员要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过错责任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拆迁管理流程图
八、拆迁接访制度
1.收件、登记
收到群众的书信、来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来访的,要按照信访工作的规定,科员要切实做好接访工作,态度要诚恳,实事求是地记录好有关情况,如实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或《处理群众来信登记表》,并请示领导作出处理意见。
2.受理、告知
如确实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应向来访人出具《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如情况简单,责任明确,可以现场出具受理结果的应现场出具处理意见书。
如上访事项属以下情况,应不予受理,并向来访人出具《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
(2)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如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受理,应向来访人出具《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3.转办
如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应将信访信件转送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及时向信访人员发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单》。
4.办理、答复
信访事项受理后,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实事求是,深入调查,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复函并回复来访人。
复函必须由本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发。
复函中必须注明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5.结案保存
对已办结的信访案,应将相关资料保存。
包括转办单、信访件的复印资料、给信访局等单位复函的复印件、呈批表复印件等。
第三部分被拆迁人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保持自己被拆迁房屋的原状,不得加建、抢建。
二、被拆迁人应积极支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实事求是地与拆迁人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不得漫天要价。
三、当拆迁人采取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反映情况。
四、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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