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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收知识
7个关键词,详解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核心点
2016-04-1509:
32:
56来源:
中国税务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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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和征收率:
11%和3%
○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
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
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
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
”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
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
董华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关键词1:
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
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
“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
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
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关键词6:
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
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
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
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
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
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最新资料: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含能否开专票)2016-04-1410:
22:
52来源:
网络作者:
【大中小】添加收藏
(2)营改增: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从这5个方面做准备
2016-04-1410:
20:
25来源:
中国税务报作者:
崔荣春孙斌【大中小】添加收藏自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陌生的增值税。
准备时间已不多,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记者采访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建筑业税收专家,请他们解读政策关键点,为企业备战出谋划策。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
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
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5个着力点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
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
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
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
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
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税务专家庄粉荣提醒企业。
庄粉荣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的11种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复杂,建筑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11种情形,不要忘记申报纳税。
同时,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
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
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其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
”大华久益华瑞(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吴丽光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曹胜新也提醒纳税人,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
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留给纳税人的应对时间十分紧迫,企业应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开展专项培训,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都要认识到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享受政策红利。
”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鲁子建说。
制作财务报表的小技巧
2016-04-1113:
20:
12来源:
第一会计作者:
【大中小】添加收藏 做财务报表的时候,有些工作不需要看账簿也可以做出来,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编制财务报表的小技巧,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工作。
1、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
2、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损益表计算本期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按损益表计算本期应交各项税费)+应交所得税(按损益表计算本期应交所得税).这几项还必须与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相等.这其中按损益表计算各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①本(上)应交增值税本期金额=本(上)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17%-本(上)期进货×17%;
②本(上)期营业收入=本(上)期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金额
③本(上)进货金额=本(上)期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金额+本(上)期损益表中"营业成本"金额-本(上)期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初金额
④本(上)期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本(上)期损益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⑤本(上)期应交所得税=本(上)期损益表中的"所得税"金额
⑥本(上)期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本(上)期应交增值税(7或5%+3%)
⑦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以上都不考虑,可以用以下公式:
⑧应交增值税=损益表中"营业收入"×3%,(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不含税价)。
⑨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损益表中"营业收入"×3%)×(7或5%+3%)
⑩应交所得税=损益表中的"所得税"金额
3、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额"=资产负责表中"货币资金"期末金额-期初金额
4、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参照前面计算方法得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预收账款"期末数-"预收账款"期初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5、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支出支出"+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期末价值-"存货"期初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参照前面计算方法得来))+("应付账款"期初数-"应付账款"期末数)+("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预付账款"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
6、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工资"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福利费"期末数-期初数(现在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本期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总额.(包含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里面)
7、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损益表中"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本期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计算的各项税费)"
8、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剔除各项因素后的费用:
损益表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增加额(期末数-斯初数)(也就是计入各项费用的折旧,这部分是没有在本期支付现金的)"-费用中的工资(已在"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中反映)。
9、现金流量表中"收回或支付投资所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初和各项长期投资科目的变动数。
10、现金流量表中"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损益表中"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股利"期末数-期初数-"应收利息"期末数-期初数。
11、现金流量表中"处置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他科目变动额(增加了计入收到的现金流量中,减少了计入支付的现金流量中)。
其他大部分项目都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会计科目金额的变动情况计算出来的,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把基本的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学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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