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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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课件,临沂市总工会惠锋,前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逐步确立的一种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模式。
自1957年正式实施以来,历经五十多年的曲折发展,现已成为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富有中国特色的企事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模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发展历程,背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类型。
国家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上,对企业来说工作重点就是:
如何管好企业、如何建立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
于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运而生。
1、产生和正式形成阶段(50、60年代),1957年党中央发布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的指示和关于研究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把企业现行的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常任制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利机关。
1960年“鞍钢宪法”,即“两参一改三结合”1960年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职代会,
(1)鞍钢宪法,1960年3月,毛泽东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强调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
毛泽东把“两参一改三结合”制度称为“鞍钢宪法”,与苏联“马钢宪法”(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厂经验为代表的一长制管理方法)对立。
(2)国外对鞍钢宪法的评价与实践,欧美和日本管理学家认为,“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即对福特式僵化、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传统分工理论的挑战。
“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团队合作”。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L托马斯指出,“鞍钢宪法”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它弘扬的“经济民主”恰是增进企业效率关键之一。
70年代日本丰田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团队精神的管理方式。
2、恢复发展和法制化阶段(1978到90年代初),文革时受到冲击,1978年拨乱反正后,得到迅速发展。
1980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进一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政治、经济和生产民主的基本形式。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批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6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法规形式规定了职代会。
2、恢复发展和法制化阶段(1978到90年代初),1988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专章对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了规定,至此,国家法律首次就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内容、职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正式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工业企业法,使职代会扮演了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当部分的职能,不仅形成了“老三会”,更确立了职代会在的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其职能远远超出了劳动者表意机构的范畴。
3、现代发展阶段(90年代初至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时期改革开放初,片面强调“能人治厂”的厂长负责制,社会各界对职代会制度产生分歧,职工民主管理一度受到削弱。
随着改革深入,最终选择了在产权结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职代会制度逐渐得到认同和保留,而且得到发展和革新,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
职代会制度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工会法有关规定,1992年颁布,2001年修改第35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公司法有关规定一,1993年颁布公司法(历经5次修改)第18条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2)公司法有关规定二,第5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2)公司法有关规定三,第67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67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2)公司法有关规定四,第70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0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2)公司法有关规定五,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劳动法(1994年颁布)有关规定,第8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劳动合同法(2007年颁布)有关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6年颁布条例结合我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地方立法的角度,重点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大适用范围、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和职权、企业工会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6)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年2月13日,中纪委、中组部、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颁布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共5章,主要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了规定。
第2节,性质与特点,1、性质,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2、特点,
(1)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是我国的政治制度在企业事业管理中的体现;
(2)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3)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3节,组织制度组织制度是职代会开展活动,履行民主管理职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组织设置和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机构、组织原则及各项活动制度等。
1、组织机构之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人数的10%。
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具体人数、构成比例,结合实际,由工会同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方案。
然后,与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在预备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主席团可选举产生秘书长1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1、组织机构之主席团,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事务。
2、组织机构之专门委员会(小组),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代会行使各项职权而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企事业单位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单位实际确定。
通常应设置提案工作、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职代会质量评估、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安全保护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约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小组)。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产生须经职代会民主程序,一般由3至5人组成,大型企业可适当增加。
2、组织机构之专门委员会(小组),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单位,可建立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小组),履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能。
专门委员会(小组)应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并向职代会报告活动情况。
主要职责:
(1)平时,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了解和听取关于本委员会(小组)负责范围内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2)会前,征集、汇总职工代表提案;,2、组织机构之专门委员会(小组),(3)会中,上报大会提案,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服务工作;(4)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于本组织权限内的问题;(5)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6)按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组织机构之代表团(组),各代表团(组)由职工代表按公司、车间、科室等组成代表团(组)。
团(组)长在本团代表中推选产生。
在会议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
(2)协助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期间的工作;(3)组织本团(组)认真审议单位重大决策,积极反映职工对重大决策等问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在征得主席团的同意后,选派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3、组织机构之代表团(组),(4)参加有关决议案的起草;(5)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会议精神,引导职工以落实大会决议;
(2)参加本单位日常民主管理活动;(3)组织本团(组)职工代表学习;(4)征集、处理提案;(5)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4、组织机构之代表团(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人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等组成,由工会负责召集,可以邀请是职工代表的企事业党政负责人。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应建立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决议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5、工作机构(工会组织),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者。
主要工作职责是:
(1)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2)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3)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的议程建议;,5、工作机构(工会组织),(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6)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5、工作机构(工会组织),(7)受理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8)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9)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闭会后,工会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大会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形成大会文书档案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6、任期、组织原则、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企业与工会应当对提议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确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照有关程序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时换届。
6、任期、组织原则、表决方式,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企业应将提前或延期换届理由和时间告知全体职工。
企业工会应将提前或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6、任期、组织原则、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4节,职权审议建议权协商共决权检查监督权选举罢免权评议推荐权,1、职权之审议建议权,1、概念: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权力。
2、要求:
必须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未审议不应实施3、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及事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等重大决策、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1、审议建议权具体规定,听取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1、审议建议权具体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有:
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职权之协商共决权,1、概念:
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表示认可、否认或决定的权利2、目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未通过视为无效,不能实施3、内容:
(专项)集体合同、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2、协商共决权具体规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有:
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3、职权之检查监督权,1、概念:
指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制度等职工利益保障落实情况的权利2、目标:
企业行政应向职代会汇报,配合有关检查活动3、内容:
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制度、企业用工、安全生产、集体合同履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4、职权之选举罢免权,1、概念:
指选举罢免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有关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2、目标:
充分体现职工的意志,凝聚职工的力量3、内容: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5、职权之评议推荐权,1、概念:
指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民主评议,并向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奖惩建议,推荐先进模范人物的权利2、目标:
提出奖惩建议3、内容:
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权利和方式,第5节,职工代表,1、职工代表的资格,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
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
2、职工代表的名额,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一百人。
3、职工代表的构成,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有劳务派遣工的,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4、职工代表的产生,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一般以分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划分选区。
选举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结果应当公布。
管理层级较多的企业,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5、列席代表,1、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可以设立列席人员。
列席人员由工会提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
2、列席人员一般是未当选正式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离退休人员。
3、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6、职工代表的撤换、补选,选举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名单及原因。
上级工会应及时进行核实、答复。
撤换职工代表的报告经上级工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表决,被撤换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提出申诉和辩护。
6、职工代表的撤换、补选,经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职工代表)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进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流程和选举代表的流程相同。
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后,向选区职工公开。
第6节,提案的征集与处理,1、提案的征集,首先,在做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即可发出提案的通知,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
其次,深入宣传职代会议题,发动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关心单位生存发展,充分酝酿并提出提案。
再次,为职工代表提出提案创造必要条件。
然后,职工代表在听取收集意见、调查研究后,提出提案。
提案一般要有其他职工代表附议。
可由职工代表提出,也可由职工代表团(组)提出。
2、提案的初审,由各代表团(组)对提案进行初审,审定提案内容是否具有立案价值,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经初审,将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一般性意见来处理,将符合要求的上报工会或提案委员会。
3、提案的整理,提案委员会对收集的提案进行归纳、分类、统计、登记。
各表团(组)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归并为一个提案,便于集中处理。
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推给提案人并予以说明。
3、提案的整理之不合格的提案主要有:
(1)明显不符合提案条件的,比如没有附议人,提案人和附议人非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亲自签名等;
(2)不属于本单位和本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3)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提案;(4)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提案;(5)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6)涉及对职工自身或他人个别事项的具体问题;(7)会前领导或职能部门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4、提案的立项,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认真整理后,分类编号,转交有关部门限期承办,对于重大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
5、提案的处理,承办部门办结提案后,应将办理意见报提案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应将处理意见征求提案人意见,提案人有权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提案的处理情况要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处理结果。
在一般情况下,提案处理完毕后,可在提案处理专栏予以公布。
第7节筹备工作,1、成立筹备领导小组2、制定工作方案3、呈报会议安排(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4、营造大会氛围5、准备会议材料6、做好会务工作(划分选区、选举代表、代表团长),第8节召开流程,1、召开预备会议2、召开正式会议3、大会闭幕式,1、召开预备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组织召集,主要议程为:
(1)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2)审议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3)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6)审议或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2、召开正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推选的主持人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一般为:
(1)会议主持人核实并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情况,确认大会召开有效并宣布开会;
(2)全体起立唱国歌;(3)宣读上级党组织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批复;(4)致开幕词:
简要介绍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2、召开正式会议,(5)由经理(厂长)作行政工作报告,并可针对职工代表在会前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6)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包括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等;(7)行政有关人员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重大事项做说明;(8)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2、召开正式会议,(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提案执行情况、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9)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协商处理的有关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10)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以上报告和议案分组,2、召开正式会议,进行讨论。
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
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11)各代表团(组)长应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汇报;(12)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代表团(组)推选代表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2、召开正式会议,(13)选举和表决。
(14)听取接受职代会民主评议人员述职、述廉报告;(15)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16)对有关方案和大会决议、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3、大会闭幕式,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完成之后,所进行的最后一次会议即为闭幕式。
主要有:
(1)表彰及奖励;
(2)领导讲话;(3)致闭幕词;(4)奏国际歌;(5)宣布大会结束。
第9节闭会期间的工作,1、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2、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4、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5、建立民主议事会议制度;6、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日常活动;7、档案资料管理。
第10节案例分析,案情:
某企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事先拟定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
企业征求工会意见,经工会审查,认为该集体合同符合企业实际,内容合法,工会表示没意见,随后工会就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了这份新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将该合同内容在企业班子会议上、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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