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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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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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文件性质:
三阶文件
文件编号
HY-WI-AD-014
生效日期
2014/12/01
批准页
第1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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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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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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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大陆总部及各分厂,如东莞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业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恒业印刷有限公司及其它分公司。
三、适用文件
各旗下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执行。
四、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及内容
1、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采用公司所在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合同样本。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聘用新员之后,自新员工到公司报到上班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新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签订劳动合同
2.1公司与新员工在用工之日(即新员工上班报到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方可正式上班,新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聘用上班;对于借故拖延或拒签劳动合同的新员工由公司行政部发书面通知书给其本人签收后立即解雇;
公司与新员工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新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2劳动合同内容要求:
公司行政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一栏内注明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可以变更条款。
2.3如有必要,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2.3.1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3.2对公司经营关系重要的特殊岗位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2.3.3进入公司实习的未毕业的大中生学生应与公司签订《实习期协议书》。
2.4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书面声明目前无工作单位或出示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期限
1、根据劳动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情况,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如下规定:
1.1新近员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零2个月,日期至用工之日起至下一年相同日期往后推两个月(14个月)的前一天止。
1.2员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1.3员工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2.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2.2公司新聘员工试用期一律为两个月,试用期不计算在合同期限内,实习期不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对于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员工由公司与试用员工协商书面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延长的试用期限计算在合同期内。
四)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中止、解除
1、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公司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制作《变更合同通知书》送交另一方签名确认,员工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和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员工一律解雇处理。
2、劳动合同因以下情形终止:
2.1劳动合同期满;
2.2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3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2.5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终止前45天,公司行政部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按劳动合同续签审批权限报批。
经批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行政部应发《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有书面回执)通知员工,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续签;如果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对于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和公司不是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由公司行政部在该员工合同到期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4.1双方协商一致的;
4.2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而中断工作的;
4.3职工因严重违纪接受有关部门调查而中断工作的;
4.4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5.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辞退的;
5.3连续旷工3天,或年旷工累计15天(含)以上的;
5.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必须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试用期后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
对于经公司批准同意辞职的员工辞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提前天数想要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扣除未提前天数本人的工资作为代传通知金(公司要求其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除外)。
7、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7.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7.2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8、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8.1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说明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公司行政部审核,报公司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按公司审批权限表)后,由行政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8.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公司行政部审核,报公司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按公司审批权限表)后,由行政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8.3公司欲与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全同手续和程序与解除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和程序相同。
五)工资、福利待遇
1、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按公司规定享有相关福利待遇。
2、员工按公司有关规定,享有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医疗期。
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1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金额双方无异议的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及义务。
1.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1.2.1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1.2.2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2、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2.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2.2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4、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4.1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竞业限制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者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公司按照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被竞业限制者支付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行政部设专人专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员工劳动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生效,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由集团行政部统一管理和用印。
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管理及审批权限:
1、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聘员工由公司行政部在该员工入职报到上班第一天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正式上班,新员工劳动合同由公司行政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2、劳动合同的续签
对于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行政部劳动合同管理员必须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必须提前45天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与用工部门负责人协商该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决定续签合同的按公司审批权限表报批后,发《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员工本人,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行政部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决定不续签合同的,发《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及经济补偿工作。
3、劳动合同用印
3.1新员工劳动合同用印
公司新招聘的新员工,在办理该员工入职手续当天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正式上班。
新员工劳动合同用印申请,以该月度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行政部将需要用印的劳动合同列表申请用印,并将劳动合同文本寄到集团行政部审核用印,集团行政部审核用印后将分厂新员工劳动合同寄回公司管理。
2、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用印
对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用印,由公司行政部每月一次与新员工劳动合同用印申请一起列表申请,并将其续签劳动合同文本寄集团行政部审核用印。
4、劳动合同的变更
对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需要对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由公司行政部发《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经员工本人签名确认后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备案后生效。
5、劳动合同的终止
也称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即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由公司行政部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也称提前中止劳动合的履行,分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
6.1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行政部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到期日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6.2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在试用期间由员工本人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解除。
如正式员工欲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应按照相关协议书的约定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7、劳动争议
对于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处理,对于劳动争议公司行政部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与员工本人沟通协商,或在当地劳动部门的主持下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处理劳动争议,息诉止讼。
对于无法达成共识的劳动争议,由员工诉至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后,公司行政部将该劳动争议案件材料转交公司法律顾问,协助法律顾问处理劳动争议。
8、劳动合同文本的填写规定
8.1各公司劳动文员文本
以公司所在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的劳动合同文本标准格式为准;
8.2劳动合同期限填写规定
新员工第1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统一填写1年零2个月期限,第2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统一填写3年期限;
8.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填写规定
8.3.1员工工作部门:
为用工部门
8.3.2员工工作岗位:
直接从事生产岗位的员工填生产岗位,非直接从事生产岗位的员工填写管理技术岗位;
8.3.3员工职务(工种):
直接填写职务代称,不写具体部门职务名称,如副总、总监、经理、主任、组长等;
8.3.4员工的工作任务或职责:
用工部门岗位日常工作;
8.3.5员工工作地点:
填写用工公司名称(含东莞、浙江、武汉及其集团其他分公司);
8.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员工的工作时间采用填写第1种即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8.5劳动报酬
计时和包薪制员工计时工资填写按照当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计件制员工计件工资不填用斜线划掉;其他报酬形式用斜线划掉不填;工资发放日期填写每月30日发放上月工资;
8.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内容不填写,用斜线划掉;
8.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内容不填写,用斜线划掉;
8.8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内容不填写,用斜线划掉;
8.9合同其他条款及双方约定内容如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内容填写,如无特别约定的不填写用斜线划掉。
五、权限
1、起草部门:
集团大陆工厂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2、审核部门:
集团香港总部行政总监
3、批准部门:
集团董事会
4、执行:
集团公司大陆总部及旗下各工厂
六、解释
1、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2、本规定的最终修改、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七、附件
1、附件一《劳动合同范本》
2、附件二《续签合同通知单》
3、附件三《保密合同》
4、附件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5、附件四《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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