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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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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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范围、内容与程序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人的行为等方面安全检查。
二、 职责
1 、安全科负责制定、修订并完善本制度,负责月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安全检查、组织各专业性安全检查。
2 、设备能源科负责设备电气专业性安全检查。
3、保卫科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4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
3 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公司所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种类、范围及其存在的条件;
4、消除事故隐患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员工个体防护执行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7、起重机械、电气、压力容器、厂内车辆及其他机械设备、土木建筑等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
8、手持电动工具、气瓶、库房等安全状态以及重点易燃易爆部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的“三违”现象;
10、上次查出的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11、其他不安全因素。
4 检查方法
1、 月检:
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全公司检查,以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为主,同时根据季节性特点检查有所侧重,由安全科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2、日检:
由安全科专人进行巡检,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及时制止。
查出的隐患做到小问题现场解决,一般问题限期解决,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科安排统筹解决。
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3、 周检:
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隐患,能自行解决的立即安排解决,不能解决的或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科;
4、 班组检查:
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逐级上报;
5、 节假日前检查:
结合我国传统的传统节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开展群众性的检查,各部门对本单位安全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自检,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以消防安全为主);
6、专业检查:
安全科会同设备能源科、保卫科等单位对各类特殊作业、特殊设备、消防器材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主要有:
防火、防爆及消防检查;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查;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 油罐区安全检查; 监测仪表安全检查; 厂房、建筑物安全检查。
7、季节性检查:
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在春夏秋冬来临之际,对季节性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检查。
5、安全检查整改
1、安全检查中,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边检查边落实整改。
2、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制定措施组织整改。
3、各单位要做好各项检查的记录及整改工作,安全科定期对各部门检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4、受查部门如对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整改,公司安全科可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考核。
6、考核
1.公司安全检查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和验收。
对不按期完成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100-300元处罚;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时,检查验收人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按停止作业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
2.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制止,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检查人员,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
7 相关记录
《公司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隐患整改通知书 》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
《 事故隐患治理登记表》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可行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抢救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分析、工伤认定、工伤处理等管理事宜。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75号
四、术语
1.“事故”: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人员负伤、工作立即中断的一切事故。
3.“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定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凡未列入国家职业病名单的,即使与职业有一定的关系,也不属于职业病范畴,不能按职业病处理。
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将10大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4.“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5.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6.“四不放过”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7.未遂事故:
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分类
㈠伤亡事故。
按事故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1~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
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重伤以上事故。
如死亡:
一般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㈡非伤亡事故。
是指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六、管理职能
1.安全科负责各类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等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3.其它部门负责各类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事故的责任部门负责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并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预防措施及事故的善后工作。
4.办公室小车班负责及时为伤者提供救治车辆。
5.财务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交纳、兑现工作。
七、事故报告
㈠报告时间及程序
1.发生轻微伤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30分钟内)向安全科、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同时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
2.发生非伤亡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公司安全科、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
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事故经过、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2.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3.事故报告单位。
㈢各单位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对报告不及时、拖延上报时间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补报外,将严格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因迟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加重处罚。
八、事故抢救
㈠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科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㈡凡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
1.发生一般轻微伤事故,由办公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助伤员做好入院治疗有关工作。
2.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科、生产副总经理并组织本单位人员现场组织抢救,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公司总经理核实准确后,由办公室及时联系当地医院组织抢救。
㈢发生事故时,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㈣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不积极参加抢救或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㈤其他按集团、事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
1.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
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b.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c.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a.发生事故的部门、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e.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f.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搜集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a.显示受害者原始信息的所有照片。
b.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
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
c.事故现场全貌。
d.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6.事故图
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二)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现场组织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性质和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事故单位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安全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处理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组织安全科、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行为包括: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存放不当。
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攀、坐不安全位置。
h.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分散注意力。
k.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L.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不安全状态包括: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二)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十一、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
(一)工伤认定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
1.由事故责任部门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提供受害者的医疗诊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材料、本人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公司综合管理科在职工受伤(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日内报医疗保险机构,安全科在30日内组织有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保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医保部门工伤认定书面批复后由安全科送达受伤害者本人。
4.工伤的就医、伤残抚恤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十三、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的批复材料。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受伤者的诊断书、病历。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十四、事故管理
1.事故经调查后,由事故发生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安全科,安全科根据事故分析会议情况填写《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2.安全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登记表》、《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3.受伤者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医疗待遇。
4.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安全科出具证明或复印一份《工伤事故登记表》给接收单位。
工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安全科复印一份《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委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考核
1.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部门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六、附录
《工伤事故报告表》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记录》
《事故现场图片》
《事故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事故管理档案》
《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的处理通报》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一、目的
确认公司从业人员所必需的能力,并对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全员、复工、安全管理人员教育等九种安全教育的程序、内容和管理要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字质检总局颁布第70号局长令。
四、管理职责
1.公司安全科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业务领导;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科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抓好所属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2.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员工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并把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3.车间主任是各车间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所本车间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技术科下发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控制程序
(一)安全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及安全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由安委会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次年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安全培训项目纳入《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二)管理人员培训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由国家有关资质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以证明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能聘用。
2.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指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由安委会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其他安全管理人员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资质证”方能上岗。
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进行培训,通过补考取证后方能上岗。
(三)新员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1.教育培训要求
(1)凡新进公司员工(包括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外来培训或实习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2)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综合管理科组织,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
(3)三级安全教育卡必须由受教育者本人签字。
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教育试卷由安全科存档。
(4)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科签字发放劳保防护用品,新员工领取劳保用品后方可上岗工作。
(5)新员工在学徒期,车间必须为其指定师傅,师傅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安全操作进行监护。
2.新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内容
(1)厂级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安全科授课,主要内容为: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②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
③用电安全、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④进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⑤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2)车间/部门级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安全的领导进行,主要内容为:
①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情况;
②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
③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
④员工行为规范;
(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主要内容为:
①本班组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生产设备的特点、安全装置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③常见故障的排除和紧急状态下应采取的措施;
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⑤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四)班组长安全教育
1.班组长安全教育,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各部门实施并建档。
每年进行培训一次。
2.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
(2)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安全技术、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及应用、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生产“五同时”教育、检查、危险作业、违章管理等内容、方法和要求。
3.班组长安全教育应有培训记录、学员名单、考试(或考核)记录。
(五)变换工种(转岗)和“四新”教育
1.工人变换工种(以办公室调令为依据)时,必须进行变换工种教育,其程序为:
公司内管理部室调入车间,进行车间、班组级教育;车间内班组之间调动,进行班组级教育,教育后填写《转岗/四新安全教育卡》。
2.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等同新员工安全教育的内容。
3.变换工种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后,凭教育卡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并将教育卡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管理人员从非生产岗位调动到生产性质的岗位,要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由技术部和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有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科对教育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档。
(六)职业健康教育
1.教育对象:
职业健康教育对象主要是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
2.教育内容:
(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识。
(2)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工程技术人员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3.教育方式:
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以授课、讲解方式进行教育。
教育周期为两年一次。
(七)复工安全教育
1.工伤休工人员和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责任部门必须安排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方可安排工作。
2.复工教育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4)对工伤复工者,分析、掌握事故的原因及防范的措施。
3.复工教育后,填写《复工安全教育卡》一式两份,本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部各一份存档。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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