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自检报告书北京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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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自检报告书北京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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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自检报告书北京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建筑名称设备编号
工程地点安装合同号
建设单位销售合同号
制造单位型号
安装单位施工队组
资质证书号开工日期年月日
开工告知书编号竣工日期年月日
注册代码(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盖章)制造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自检结果栏统一规定为:
检验合格项填写“√”、不合格项填写“×”、无此项填“/”。
自检结论栏根据相应自检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或“无此项”,每个自检结论栏只填写唯一的结论。
2、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用简单文字说明。
3、所有项目的自检结果、自检结论及表格中的数据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应有空项,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填写无此项。
4、本报告书如果填写有误,应画双斜线进行杠改,在旁边写上正确数据,更改后应签上自检人员姓名及更改日期。
错误之处不得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或其它方式进行更改。
5、本报告书应采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笔手工填写,不得采用复印或其它方式替代填写。
6、自检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如没有整改项目则填写“/”。
栏目相应人员处应有施工人员及质检员的签名及日期。
7、施工单位和整机制造单位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
在本报告书上签字的质检员、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8、本报告书的封面页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印章,如施工单位不是制造单位,还应加盖整机制造单位印章确认,否则本报告书无效。
9、本报告书原件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存档。
注1:
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注2.改造或重大修理检验时,应对标有▲的项目及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自检报告书
设备品种
型号
使用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使用安全
管理人员
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联系人
电话
设备
技术
参数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电动机型号
电动机功率
kW
自检主要
仪器设备
□万用表□钳型电流表□塞尺□绝缘电阻仪
□转速表□测温计□照度计□钢直尺
□其它如:
备注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
结果
自检结论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
造
资
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
(4)
主要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型式试验合格证;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合格证;
梯级型式试验合格证;
踏板型式试验合格证;
梯级(踏板)链型式试验合格证;
驱动主机型式试验合格证;
控制柜型式试验合格证;
玻璃护壁板钢化玻璃的证明;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2
安
装
资
料
安装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3
改造、重大修理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符合要求;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驱
动
与
转
向
站
2.1
维修空间
(1)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当有一块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的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
m×m
(2)当主驱动装置或者制动器装在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当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面积,其面积不应当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m×m
▲2.2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者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者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2.3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永久固定;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2.4电源插座
(1)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配备2P+PE型250V电源插座;
(2)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
▲2.5主开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者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够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当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着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当可被锁住或着处于“隔离”位置,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够方便操纵。
▲2.6
辅助设备开关
当辅助设备(例如:
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当能够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有明显的标志。
▲2.7
停止开关设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当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以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着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当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当是红色双稳态的,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2.8
主要部件铭牌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9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250
≥0.25
MΩ
≤500
500
≥1.00
MΩ
>500
1000
≥1.00
MΩ
▲2.10
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线(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
驱
动
与
转
向
站
2.11断错相保护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2.12
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
(1)驱动主机的电源应当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点应当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时,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2)交流或者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以采用一个由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阻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检验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组成的系统。
2.13释放制动器
能够手动释放的制动器,应当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2.14手动盘车装置
(1)如果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者多孔手轮;
★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者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2.15紧急停止装置
▲
(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
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装置。
紧急停止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3
相邻区域
▲3.1
周边照明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lx
▲3.2
出入口
(1)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采用固定护栏,其高度至少高于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3.3
垂直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者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应当不小于2.3m。
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m
3
相邻区域
▲3.4
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小于0.3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3.5扶手带外缘距离
墙壁或者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mm
mm
3.6扶手带距离
相互邻近平行或者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其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60mm。
mm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
扶手带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8mm。
mm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
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并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4.3
扶手装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当光滑、齐平。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应当不大于3mm,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者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当没有产生钩绊的危险。
4.4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应当不大于4mm,其边缘呈圆角或者倒角状。
4.5
围裙板接缝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当是对接缝。
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6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水平间隙△max应当不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Σmax应当不大于7mm。
△max=
mm
Σmax=
mm
(2)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者胶带之上,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hmax应当不大于4mm。
踏板或者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者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hmax=
mm
4.7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符合以下要求的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
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当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量最小为15mm,最大为30mm;
(4)在倾斜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上表面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末端部分逐渐缩减并且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其端点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5梳齿与梳齿板
5.1
梳齿与梳齿板
梳齿板梳齿或者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当至少为4mm,间隙不应当超过4mm。
啮合深度:
mm
间隙:
mm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扶手带入口保护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当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6.2梳齿板保护
当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3超速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当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够防止超速,则可以不考虑上述要求;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4非操纵逆转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5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者齿条)的断裂或者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者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7
梯级或者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且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6.8
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并且应当在缺口(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15%,并且持续时间达到5s~15s时,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6.10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或者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6.11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
★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
(1)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时,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13
附加制动器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
①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
②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③提升高度超过6m;
④公共交通型。
(2)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7检修装置
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1)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2)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配置一个符合以下要求的停止开关:
①手动操作;②有清晰的位置标记;③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④需要手动复位。
(3)检修控制装置上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
(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
(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6.7,6.8,6.9,6.10,6.11和6.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
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
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
(2)所有检修插座应当这样设置:
即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或者都不起作用,或者需要同时都启动才能起作用;
(3)安全开关和安全电路应当仍起作用。
▲8自动启动、停止
8.1待机运行
采用待机运行(自动启动或者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在乘客到达梳齿和踏面相交线之前已经启动和加速。
8.2运行时间
采用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当乘客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应当仍按照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0s;
s
当乘客通过后,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乘客输送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
s
9
标志
▲9.1使用须知
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拉住小孩;②应抱住宠物;③握住扶手带;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9
标志
9.2产品标识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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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扶梯 自动 人行道 监督 自检 报告书 北京 特种设备 检测 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