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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考法律文书答案
形考法律文书答案
篇一:
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1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字拘(20XX)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3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XX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办人:
许XX
20XX年3月17日
二、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县XX乡XX村。
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XX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土堆旁,趁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
但徐XX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XX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对比,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20XX年5月7日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2
一、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字【20XX】第54号
被告人:
李X秋,女,1979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镇XX村。
农民。
被告人:
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市XX镇XX村,农民。
20XX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XX年3月刑满释放。
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X江20XX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由,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
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
20XX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讲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
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X镇X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
3、法定鉴定结论。
4、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5、相关证人证言。
6、李X秋、史X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查员:
XXX
书记员:
XXX
20XX年X月X日附:
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XXX故意杀人案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中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法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13日,XX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许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鉴定人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XX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司(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法定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来又窜到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
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XX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羊角锤、木工凿,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XX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20XX年4月10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法律文书作业3
一、秦X浩抢劫、强奸,鲁X成、李X抢劫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
初中文化,住XX市XX街X楼X号。
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拘留,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出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
住XX市XX街XX工厂宿舍楼X栋X号。
因本案于20XX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拘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5月19日作出(20XX)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XX年3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强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XX年4月10日下
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趁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XX年4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产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XX年6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二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1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人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篇二:
法律文书形考答案
20XX春《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捕报告书(40分)
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
经主管局20XX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
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
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
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
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控。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
××年李××在××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
农。
附:
《刑法》第232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参考答案一(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首部: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XX年1月31日深夜,?
?
?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尾部: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XX年×月×日
参考答案二(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领导批示(是否同意拘留)(签名)年月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XX)××号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
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
农民。
简历:
××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XX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
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王××、刘××
20XX年2月×日
二、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60分)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XX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20XX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
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
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
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
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
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2000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
9月1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路××号。
孙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
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XX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
“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
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有成见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
一直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
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抑死,然后把章××的
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
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
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
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
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
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
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
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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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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