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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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协议
经销协议
本经销协议由
注册地址位于【香港英皇道979号太古坊濠丰大厦12楼】的【贝克曼库尔特香港有限
公司】以及
注册地址位于【中围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201-1206、1208-
1210室】的【贝克曼库尔特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及
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德堡路379号4幢一层东A部位】的【贝克曼
库尔特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与
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兴创大厦502室】的【北京友华照钦医疗器
械有限公司】以及
注册地址位于【UNIT047/FBRIGHTWAYTOWERN0.33MONGKOKROADKL
HONGKONG】的【香港锦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经销商”)
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生效日期”)
(公司与经销商以下单称为“一方”,台称为“双方”)
导言
鉴于,经销商有意从公司处采购、推广、经销协议产品或服务,公司同意其作为采购
推广、经销协议产品或服务的授权经销商。
因此,双方签署本经销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经销
商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所规定的销售区域内成为公司协议产品的授权经销商。
本协
议规定双方之间合作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为使双方的相互承诺和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
兹约定如下:
1.定义
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1“公司”指首页载明的,与经销商达成经销协议的贝克曼库尔特在中国及香港注册的
公司。
1.2“经销商”指首页载明的,与公司达成经销协议的公司及其经公司批准的关联公司
(被批准的关联公司清单以附件E所载明的或公司不时书面批准的为准)。
1.3“客户”指与经销商就协议产品达成采购合同或订单的用户,无论采购标的是产品或
是服务。
1.4“协议”指本经销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和其他专门书面明示纳入本协议的所有文件。
1.5“单独经销协议”指公司和经销商就经销事项达成的框架性的单独经销协议。
在本协
议签署生效的情况下,单独经销协议即指本协议。
1.6“采购合同”指经销商为了采购协议产品或服务而根据单独羟销仂,议发出的记载有明
确的采购数量、交付日期等具体信息的合同或订单。
1.7“协议产品”指公司授权经销商采购、推销、销售、提供服务之产品(见附件A记载
之产品),包括对其任何的改进、变更及与其相关的配件、附加品。
1.8“销售区域”指公司授权经销商销售协议产品之区域范围(见附件B记载之地区及市
场)。
1.9“经销商的售后服务”指经销商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协议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客户培训、安装、维修、保修等工作(见附件D记载之内容)。
1.10“公司的售后服务”指由公司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协议产品的售后服务(见附件D记
载之内容)。
1.11“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一方,或受一方投资,或与一方共同受投资的任
何其他实体。
在本定义中,“投资”指拥有一个实体百分之二十五(25%)或以上
的、在委派或选举该实体的董事或任何管理层事宣上有表决权的注册资本、股权、己
发行股份或证券。
1.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协议范围
2.1公司和经销商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采购、推广、销售协议产品或提供服务。
2.2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附件与本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本协议正文
的约定为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公司保留随时更新和修订附件的权利,并根
据本协议之目的选择适用。
2.3与单独采购相关的具体事项(诸如数量、交付日期等)将在适用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
定。
仅就采购合同所适用的单项采购内容,如果本协议与采购合同之间有任何不一致
的,以书面确认的采购合同为准。
但是,无论在何等情况下,例如授权销售区域、知
识产权、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框架性约定必须以本协议为准。
24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授权经销商采购、推广、销售协议产品或提供服务
3.协议产品与销售区域
3.1协议产品公司特此指定,经销商为附件A中所记载产品(包括对其的任何改进、变
更及与其相关的配件、附加品)的在销售区域内的非独家经销商。
3.2销售区域公司指定经销商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附件B记载之地区及市场的客
户推广、销售协议产品或提供服务。
3.3在销售区域外不得有销售行为为了保护授权经销商的利益,除非公司特别书面明
确,经销商不得在其销售区域外单独或联合推广、销售、提供协议产品,或单独或联
合参加销售区域之外的投标(也不得有导致协议产品被交付或被用于投标的行为)。
如果经销商收到了任何位于销售区域之外的潜在客户的询价、请求、订单或投标邀
请,经销商应立即向公司进行告知。
4.期限
4.1本协议的期限(以下简称“期限”)自生效日期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除
非由于本协议规定导致协议提前终止)。
否则,协议应在期满日自动延展一个为期三
个月的延展期限,在此三个月的延展期满后若双方未书面续签协议,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5.价格与支付
5.1订单经销商在向公司订购产品叫,应基于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提交标明所订购产
品、数量、要求交付日期及公司完成订单所需的任何出口/进口信息(如有)的书面订
单。
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订单,以及全部或部分接受订单。
所有产品订单均须经过
公司的批准。
对未经批准的订单,公司对经销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销商向公司提交
的所有订单均视为对经销商有拘束力的有效订单,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撤销。
订
单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本协议所记载的任何框架性条款进行修改,也不得
添加任何附加条款或条件。
5.2经销商订购价
公司应按照本协议附件C中所记载的价格向经销商销售协议产品。
此价格是根据
INCOTERMS2010之定义,按【CIP/CIF/EXW/DDP】的方式交付协议产品的价格。
为避免歧义,此价格不包括应由经销商支付的运输费、转远费、保险费、交付条件变
更费、额外仓储费、滞港费以及经销商应承担的所有国外、国内或销售区域增值税及
其它税费、关税或其它类似于关税的收费,及在经销商提货的过程中任何机构所征收
的其它费用。
附件C所记载产品价格的有效期以附件C标明的期限为准,如未标明,则在本协议签署
日期所在的日历年内有效。
适用于下一个日历年度的协议产品新价格以公司书面通知
为准,如未有任何通知,则沿用上一年度的协议产品价格直至公司另行书面通知。
5.3经销商定价附件C所记载产品价格仅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该
价格既非固定又非推荐于客户的价格。
经销商可自由决定协议产品的再销售价格。
但
经销商再销售价格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通过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并应不
时告知公司协议产品的现时再销售价格。
5.4包装经销商订购的协议产品应根据公司的标准或商务惯例运输、存储并包装。
经销
商有义务向公司事先告知经销商对货物的包装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经销
商应承担改变包装的费用并接受可能导致的相应交货延迟。
一切有关公司不遵守运输
规定或包装的索赔要求,经销商须于收到协议产品后的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
未在此期限内作出的索赔要求应被视为弃权。
灭失风险协议产品在公司根据第5.2条交付以后,协议产品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应由
经销商承担。
5.6支付对公司应得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产品货款,经销商均应按照采购
合同规定的金额、货币类型、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予以支付。
因支付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均由经销商承担。
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让信用证或经由第三方支付的银行汇
款。
6.采购合同管理
经销商可以根据其自身对于市场的判断不时向公司发送订单以采购一定数量的协议产
品,具体的采购数量和交付时间等以公司和经销商书面确认的采购合同为准。
经销商
向客户销售协议产品后,须将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提供给公司,以供公司售后服务所需。
7.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7.1市场开发、广告与宣传
(a)经销商应在协议有效期内始终坚持尽最大努力开发协议产品市场,并在销售区域内
以积极勤勉的工作方式销售、推广及宣传协议产品,以提高公司及其品牌和产品的知名
度。
在市场开发和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和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对协议产品做出任何欺骗
性或误导性说明或任何虚假陈述。
(b)经销商在销售区域内对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所承担的责任应及于公司根据本协议
当前或随后提烘的全部产品。
如果根据公司的合理判断发现经销商未根据本协议条款积
极地销售产品或开发市场,除采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的补救措施外,公司可以通过其它
经销渠道在该销售区域内销售协议产品。
(c)经销商应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市场开发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预算、周期销售业
绩、营销计划、市场及竞争对手信息、协议产品的市场份额等。
(d)在每个公历年结束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公司与经销商应会见并商定下一个公历年
销售区域内协议产品的宣传、广告及推广活动的预算。
公司和经销商协商决定预算费用
的承担方式,任何市场费用的承担及方式应以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
(e)经销商应负责发布由公司向其提供的所有广告宣传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为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在销售区域内进行协议产品市场开发的义务,经销商应负责承担发布这些
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
任何非由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以及由公司
提供的英文或其他语种资料的译文,在使用前都需经过公司的审阅和书面批准。
经销商
进一步同意公司享有对该等资料及译文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且经销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
措施,维护公司权利和利益的完整性。
(f)经过经销商的请求及公司的书面批准,经销商将被允许在推广和宣传活动中使用公
司的名称、标志、商标。
7.2遵守法律和行为准则经销商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必须遵守丹纳赫
(DANAHER)行为准则(见附件G记载之内容)和销售区域内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它规章和行政要求。
如经销商违反丹纳赫(DANAHER)行为准则和任何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章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公司有权书面通知经销商即行
终止本协议,经销商应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7.3设备与员工经销商应保持有能够胜任职责的销售、推销、技术及支持性人员和设
备,在销售区域内提供适当的协议产品销售、服务和支持。
7.4培训经销商应负责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包括保证其人员必须按时参
加公司组织的培训l),以在销售区域内进行有效地产品推销、发售、服务和支持。
7.5竞业禁止经销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若经销商拟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其应有义务事先告知公司。
经销商应定期向公司提供当前的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对业内产生影响的总体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的活动及其它可获得的相关信息。
7.6库存经销商应保持一定的协议产品库存,以保证其能向客户合理地、惯常地交付
协议产品,且经公司提出要求,经销商应向公司提供伽议产品目前的库存情况。
7.7经销商信息经销商应以书面方式尽快地通知公司其所发生的任何重要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经销商的公司结构、股东或合伙人、合并或收购、管理、项目团队、资产、
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或者其它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或与双方关系有关的信息)。
7.8销售预测为了使公司及时准备交付协议产品并缩短交货时间,如果实际可行或经
公司要求,经销商应定期向公司提供其未来数月的销售预测。
7.9销售目标经销商必须实现附件E中所记载的销售目标及市场份额目标,若经销商
无法在规定期间达到上述目标,公司可以根据第14.3条终止本协议。
7.10售后服务协议产品的售后服务将由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和经销商按照公司的统
标准根据附件D所记载规定分工管理。
经销商应当在公司售后服务方面提供充分的协
助。
经销商必须指导客户正确使用防议产品。
7.11产品信息呈交经销商应将协议产品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手册、公司提供的警告信息呈交给客户,并将客户签署的书面确认递交给公司以证明经销商已将此类信息呈交给客户。
经销商应确保在协议产品推广、销售过程中,不会遗失产品信息,一旦遗失,应立即补充订购所遗失的产品信息并再次呈交给客户。
7.12质量体系标准经销商应遵守附件F所规定的质量体系标准。
8.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8.1广告宣传资料为使经销商在销售区域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公司将向经销商提供公司认为合理的、包括印制的广告、指导和宣传资料。
经销商仅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发布此类资料,所有此类资料信息均归公司所有。
若本协议按照第14条的规定终止,经销商应立即将这些资料交还公司或将其销毁并应提供销毁的证据。
8.2质量与交付公司基于本协议向经销商销售协议产品,应努力确保协议产品符台国家强制要求的质量标准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确保尽可能及时地将协议产品交付经销商。
经销商收到协议产品时应立即检验,并于检验后三天内书面通知公司任何协议产品丢失、损坏或损失,如果经销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韦面通知公司,则视为公司交付的协议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全部符合本协议以及双方具体采购合同的约定。
但是,除了本协议第10条的规定之外,对于协议产品的质量要求,公司不作陈述或保证。
8.3改进公司应及时将新产品或对协议产品所作的改进和提高通知经销商,经销商收
到的通知中所提及的新产品及经过改进或提高的产品,均被认为是本协议所定义的协
议产品。
8.4售后服务协议产品的售后服务将由公司的售后服务中心和经销商按照公司的统一标准根据附件D所记载规定分工管理。
无论如何分工,经销商应当在公司售后服务方面提供充分的协助,经销商必须指导客户正确使用协议产品。
8.5召回根据公司的要求,经销商应协助公司查找并召回任何有缺陷的产品,防止有
缺陷的产品被售与第三方,并应特别遵循公司规定的产品召回程序,同时尽全力确保
经销商的客户以类似方式予以合作。
8.6非排他性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公司有权授权其他经销商在销售区域内采购、推
广、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同时保留在销售区域内自行推广、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
8.7知情权公司对经销商的客户及订单履行情况、销售价格、市场推广等享有知情
权。
8.8技术培训和支持公司将在提前通知后为经销商提供有关协议培训,但经销商参与
培训人员的食宿费及交通费除外。
9.协议双方之间的关系
9.1公司与经销商经销商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应被认为是独立的订约人,而非公司的
任何部门。
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被解释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也不构成合
伙企业、合资企业或是任何形式的代理关系。
经销商无权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合同或作
出承诺,或在任何方面使公司受到法律或契约的约束。
另外,除下述第10条所记载的
明示担保或公司在本仂、议有效期限内向经销商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经销商不得迫
使或意图迫使公司向第三方发出或作出关于协议产品的任何确认、陈述、担保或保
证。
9.2再经销非经公司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另行指定、雇用或聘用协议产品的任何其
‘它类别的经销商、代理商、转售商、联营公司或下一级经销商。
10.有限担保与责任限制
10.I有限产品质量保证除本条所记载的限制,公司向经销商保证:
从协议产品自公司
出货地交付至本协议指定交付地点之日起至产品有效期截止臼(“缺陷保证期”),
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所有协议产品在正常运输、存储、使用的情况下与公司当时提供
的谠明书实质上一致,且这些协议产品不存在制造或原材料上的缺陷。
10.2若公司违反本协议第101条所记载的质量保证,经销商唯一的救济方式为修理或更换
缺陷产品。
10.3质量保证和责任限制本协议第101条所陈述的保证是公司作出的有关协议产品的
唯一保证,公司在此明确否认任何其它的明示或暗示的质量保证,且不保证协议产品
可以满足任何特别的预期目的。
如果公司无法对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公司所承
担的最大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协议产品的购买价格。
11.专有权利
11.1经销商的遵守经销商同意遵守公司根据本协议向经销商提供的印刷品或协议产品
中所包含的所有与专利、商标、版权及其它专有权利声明有关的条款。
经销商同意在
任何时间都不会作出任何不利于公司商业机密、专利、商标或版权的注册、有效性和
可执行性的行为及任何损害公司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11.2经销商对公司专有权利的承认
(a)经销商承认经销商对公司的商标、商品名、徽标、标志、软件及域名及它们的组合
(“标志”),及可能引起混淆的相似标志不存在利益且在将来的任何时候不会声称
或要求其享有利益,亦不会注册或意图注册该等标志。
经销商应与公司合作,由公司承
担费用,确保公司在销售区域内该等标志的注册。
除公司向经销商提供的印刷品资料
外,任何对该等标志的使用均应经过公司的事先书面批准。
未经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
经销商不得在经销商的名称中使用“贝克曼库尔特”。
(b)旦发现存在侵犯或潜在侵犯公司标志权益的行为,经销商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应
与公司通力合作制止此类侵权行为。
11.3标志使用许可公司在此许可经销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销售区域不司转让地使用
该等标志,前提是仅将此类标志用于协议产品的推广与销售。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经销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经销商根据本协议规定取得的有关标志的权利、
所有权或利益及附于此的一切信誉返还给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
经销商应立即停止或
移除任何使用公司标志的行为或有可能误导市场的标志或行为。
11.4与其它产品无关联经销商在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或销售活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公司与任何非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关,或支持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1.5不得妨害标志的使用经销商不得变更、改变或移除任何协议产品上的任何标志、
专利声明、版权声明及协议产品上的任何其它称号,也不得在协议产品上附加其它称
号。
11.6不得侵权公司保证协议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均不会构成对本协议生效之时存在于销
售区域的专利权、商标、版权以及其它所有权的侵犯。
经销商不得利用协议产品的商
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11.7侵权诉讼支持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任何针对经销商销售和使用协议产品的,
对本协议生效之时存在于销售区域的专利权、商标、版权或是其它所有权构成侵权的
权利主张,经销商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协助公司采取有效救济措施(“诉讼”);如果
经销商能够为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合理的协助及对诉讼进行辩护和/或和解的独
家授权,则公司将承担最终判决所认定的囡公司提供协议产品导致的侵权责任。
如果
公司认为协议产品可能会或者已经成为诉讼标的,但采取合适的措施可避免或减少潜
在的损失,则经销商应允许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公司有权决定是由经销商继续协
议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还是对胁议产品进行调换或修改以避免侵权。
如岔司需收回协
议产品的,公司向经销商提供金额与该批产品购买价格相等的替代产品,或由双方协
商解决。
11.8除外责任下述情况下,公司对任何诉讼或侵权行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a)协议产品与其它并非由公司提供的器材、设备、软件、数据一起使用或进行台并;
(b)经销商、客户、最终用户或是第三方对协议产品进行了修改(即使经过公司的认可
和同意);
(c)以任何产品设计范围之外的方式使用协议产品,未遵照当时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操
作,或进行了与协议产品插页中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
11.9经销商赔偿若经销商搭售了其它并非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或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
地向第三方表示协议产品需要与其它并非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或产品一同使用,导致侵
权行为,则经销商应承担一切赔偿,并应保证公司、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司的相关高
级职员、董事、雇员以及代理机构免于支付任何关于侄权的主张、要求、诉讼费、赔
偿金、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不承担协议产品与非公司提供的其它项目或产
品的结合在进口、制造、销售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
11.10禁止反向工程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且应确保其客户不会,对协
议产品进行反向工程。
12.机密的专有信息
12.1公司和经销商应确认并同意所有的文件(广告宣传资料和客户信息除外)以及机密的
商业信息(“信息”),不管信息以何种媒体形式保存,即使一方(“信息披露
方”)将其披露给另一方(“接收方”),或是接收方由于与佶息披露方的合作关
系,最终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获得了这些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仅属于信息披露方的
排他性财产。
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方的产品信息、财务、生产过程与服
务信息、客户、采购、试生产、测试结果、工艺与技术信息、会计、生产制造、推销
与销售信息。
接收方应严格地保守秘密,不得将信息公开、披露、散布或以任何方式
滥用信息,除非得到了明确的书面许可。
无论是完整的信息还是部分信息,接收方都
不得进行复制或拷贝。
本协议终止时,接收方必须归还或销毁该等信息。
另外,接收
方应保守机密信息并确保仅为接收方履行本协议项F的义务之目的允许需要该等信息
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信息,而且经销商有义务确保其所有
接触到信息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均应腹行在此所述的保密及不滥用信息的义务。
13.赔偿、陈述与保证
13.1赔偿若一方、或其雇员、代理机构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实质上或被判定违
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该等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一切可能发
生的费用。
公司有权将经销商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直接抵扣货款,并以抵扪
后的货款计算应发货数量。
13.2陈述与保证双方都必须陈述并保证本协议已经过适当的授权、签署和交付,且没
有违反任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a)公司向经销商声明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各项批准,包括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销售、进出口协议产品所必须的批准。
(b)经销商声明其己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或其地方管理部门)对从事经销协
议产品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工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批准。
(c)经销商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反腐败、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经销商保证其已经签署并将在本协议期限(及延展期)内始终严格遵守附件H。
14.1因任何一方的行为而终止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同另一方发出
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协议,协议将立即终止:
(a)另一方有欺诈行为;
(b)另一方破产、或被宣告破产;已经为其指定了接收者、托管人或管理人;为了债权
人的利益,另一方的经营活动己被转让;另一方已被清算或已经解散:
(c)另一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己无法进行其正常的业务活
动,或其它等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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