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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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概况
祁东东升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9年6月
附件
附件1:
环评委托函
附件2:
营业执照
附件3:
备案证明
附件4:
项目不与生态红线重叠的证明文件
附件5:
适养区证明文件
附件6:
项目地不是省级以上公益林的证明文件
附件7:
设施农用地用地备案申请表
附件8: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9:
原有项目登记表备案文件
附件10:
林地及鱼塘租赁协议
附件11:
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房屋租赁协议
附件12:
《祁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祁政办发〔2017〕14号)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3:
项目红线范围图
附图4:
项目评价范围图
附图5:
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6:
项目区域地表水系图
附图7:
项目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图
附图8:
地下水分区防渗图
附图9: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图
附图10:
项目现场照片
附表
附表1: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附表2: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附表3: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附表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
前言
Ⅰ项目由来
我国是猪肉生产和出口大国,平均每年猪肉产量占全国肉类生产总量的68.27%。
虽然近年来猪肉在肉类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牛羊肉消费有所上升,但猪肉的总消费量仍增加很快,生猪产量的增长速度仍跟不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猪肉市场整体上仍呈供不应求的态势。
近年来,我省肉类产量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产能约30.5万t/a,市场占有率74%。
但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省近年来猪肉供给量基本保持平稳略有上升趋势,但仍无法满足目前的需求量。
据调查,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青海东部地区,养殖产业未能形成规模化,且大部分农户养殖自给自足,生猪出栏商品率较低,导致大部分猪肉仍然依靠外省购进。
猪肉市场的这种态势同时决定着种猪生产和仔猪育肥仍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就目前生猪养殖情况看,具有较大规模的养殖场仅占商品量的20%,仔猪需求量远远大于供给。
因此,种猪生产和生猪育肥仍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市场前景。
2017年祁东东升家庭农场投资300万元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砖塘镇百岁门村建设“年出栏4900头生猪养殖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9月8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湖南省)”登记备案,备案号201743042600000042,并得到祁东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确认(详见附件9),随后该项目开始动工建设,由于该项目施工期较长,至今仍为投入生产使用。
随着项目建设及社会的发展,企业决定扩大运营规模,拟投资1500万元,在“年出栏4900头生猪养殖项目”基础上建设“祁东东升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年出栏9800头生猪,年存栏4900头猪。
本项目于2019年4月17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获得祁东县发展和改革局《祁东东升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建设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04.28),“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住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故祁东东升家庭农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为此,祁东东升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相关技术负责小组成员在通过对拟建项目地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及进行环境质量现状实测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完成了《祁东东升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Ⅱ建设项目特征
生猪养殖是祁东县畜牧业的传统产业,祁东县近年来一直重视畜牧业的发展,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大力支持,使祁东县畜牧业有了一定的发展。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不在祁东县上报的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不属于祁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选定场址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568-2010)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中的选址要求。
项目周边居民敏感点少,适宜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和生产运营过程中将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根据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因子以及场址的地理位置、气象因素,环评重点为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固废对环境的影响。
Ⅲ评价过程
本次环评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我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接受建设单位关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项目的实施方案、地质工程勘察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先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判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本项目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标准。
第二阶段:
进行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对大气、噪声、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实测,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对项目厂址周边污染源现状进行调查,对养殖场进行详细的工程分析,确定各污染因子的污染源强,然后进行各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第三阶段:
对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进行调查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项目环境可行的初步结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单位编制完成了《祁东东升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建设单位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如图1所示。
图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图
Ⅳ建设方案比选
本项目从清粪工艺、废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工艺的比选。
1、清粪工艺比选大中型养殖厂粪污几种清理工艺介绍说的下:
(1)水冲粪工艺
水冲粪工艺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从国外引进规模化养猪技术和管理方法时采用的主要清粪模式。
该工艺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地清除畜舍内的粪便、尿液,保持畜舍环境卫生,减少粪污清理过程中的劳动力投入,提高养殖场自动化管理水平。
水冲粪的方法是粪尿污水混合进入缝隙地板下的粪沟,每天数次从沟端的水喷头放水冲洗。
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进入地下贮粪池或用泵抽吸到地面贮粪池。
优点:
水冲粪方式可保持猪舍内的环境清洁,有利于动物健康。
劳动强度小,劳动效率高,有利于养殖场工人健康,在劳动力缺乏的地区较为适用。
缺点:
耗水量大,一个万头养猪场每天需消耗大量的水(200~250m3)来冲洗猪舍的粪便。
污染物浓度高,COD为11000~13000mg/L,BOD5为5000~6000mg/L,SS为17000~20000mg/L。
固液分离后,大部分可溶性有机质及微量元素等留在污水中,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仍然很高,而分离出的固体物养分含量低,肥料价值低。
该工艺技术上不复杂,不受气候变化影响,但污水处理部分基建投资及动力消耗很高。
(2)水泡粪工艺
该工艺的主要目的是定时、有效地清除畜舍内的粪便、尿液,减少粪污清理过程中的劳动力投入,减少冲洗用水,提高养殖场自动化管理水平。
水泡粪清粪工艺是在水冲粪工艺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
工艺流程是在猪舍内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缝隙地板下的粪沟中,储存一定时间后(一般为1~2个月),待粪沟装满后,打开出口的闸门,将沟中粪水排出。
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进入地下贮粪池或用泵抽吸到地面贮粪池。
优点:
比水冲粪工艺节省用水。
缺点:
由于粪便长时间在猪舍中停留,形成厌氧发酵,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如H2S(硫化氢),CH4(甲烷)等,恶化舍内空气环境,危及动物和饲养人员的健康。
粪水混合物的污染物浓度更高,后处理也更加困难。
该工艺技术上不复杂,不受气候变化影响,污水处理部分基建投资及动力消耗较高。
(3)干清粪工艺
该工艺的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地清除畜舍内的粪便、尿液,保持畜舍环境卫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减少粪污清理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保持固体粪便的营养物,提高有机肥肥效,降低后续粪尿处理的成本。
干清粪工艺的主要方法是,粪便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由机械或人工收集、清扫、运走,尿及冲洗水则从下水道流出,分别进行处理。
本项目机械清粪采用刮板清粪。
机械清粪的优点是可以减轻劳动强度,节约劳动力,提高工效。
该工艺技术上不复杂,不受气候变化影响,污水处理部分基建投资比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大大降低。
三种清粪工艺比较分析:
从投资情况看,采用水冲式和水泡式清粪工艺的猪粪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比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多一倍。
水冲式和水泡式清粪工艺,耗水量大,排出的污水和粪尿混合在一起,给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而且固液分离后的干物质肥料价值大大降低,粪便中的大部分可溶性有机物进入液体,使液体部分的浓度很高,增加了处理难度。
与水冲式和水泡式清粪工艺相比,干清粪工艺固态粪污含水量低,粪中营养成分损失小,肥料价值高,便于高温堆肥或其他方式的处理利用。
产生的污水量少,且其中的污染物含量低,易于净化处理,是较为理想的清粪工艺。
因此,本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
2、废水处理方式比选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知:
养殖场粪污处理分为模式Ⅰ、模式Ⅱ、模式Ⅲ三种模式,采用模式Ⅰ或模式Ⅱ处理工艺的养殖场应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周围环境容量大、远离城市、有能源需求,周边有足够土地能够消纳全部的沼液、沼渣。
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养殖场不宜采用模式Ⅰ处理工艺,同时《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还规定养殖规模在存栏(以猪计)2000头及以下的应尽可能采用模式Ⅰ或模式Ⅱ处理工艺,存栏(以猪计)10000头及以上的应尽可能采用模式Ⅲ处理工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项目年存栏量总数约4900头及采用干清粪工艺,因此本项目废水处理工艺应采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中“能源环保型”处理利用工艺及《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模式Ⅲ处理工艺。
本项目废水处理工艺为“集污池+异位发酵床”,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后项目废水蒸发或进入有机肥中,无废水产生及外排。
V分析判定相关环保政策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类中的“A0313猪的饲养”,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本项目商品猪生产采用集约化饲养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指出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
《通知》提出的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要求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达到“六化”,即:
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要求继续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是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二是完善生猪饲养补贴制度;三是完善生猪良种繁育政策。
四是扩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求推进畜禽健康养殖,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把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作为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草饲料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三大体系。
一是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二是加快科技进步,推进健康养殖;三是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养殖户组织化程度。
本项目为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政策要求相符。
本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见表1。
表1本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文件
相符性分析
1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21号)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中鼓励类一“农林业”中第5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故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的要求。
2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本项目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涉及的行业及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符合性
文件提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洞庭湖内湖沿岸1000米、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周边1000米以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及城乡居民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统一划定为禁养区。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有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退出”。
本项目位于祁东县畜禽养殖的适养区,符合文件精神。
文件提出“加大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
组织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农牧循环、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推广应用养殖场养殖废水净化技术,鼓励养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做到循环利用”。
本项目实现了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工艺,养殖废水与生活污水收集后采用异位发酵床系统处理制成有机肥,实现了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分除部分转化为有机肥成分外,大部分被降解和蒸发,无废水外排。
综上,本项目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2、《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符合性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做好无害化处理,并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确保不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
本项目实现了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工艺,养殖废水与生活污水收集后采用异位发酵床系统处理制成有机肥,实现了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分除部分转化为有机肥成分外,大部分被降解和蒸发,无废水外排。
因此,项目符合《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3、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符合性分析
表2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规范
规范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分析
3选址要求
3.1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畜禽养殖场:
3.1.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3.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本项目位于祁东县砖塘镇龙溪村,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项目所在地也不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不属于祁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项目周边400-500m范围内有少量的分散农户,根据环境保护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
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
符合
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4.1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生产区域生活管理区分开,粪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场区东北面,位于生产区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侧风向,项目内不设畜禽尸体焚烧炉
符合
4.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本项目厂区内试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排至东面的水塘,污水经场区内地下污水管网排至粪污处理处
符合
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本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自动刮粪机,粪渣日产日清,清出后的粪渣暂存于集污池内,定期泵入异位发酵床中进行发酵分解处理
符合
5畜禽粪便的贮存
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内设置专门的集污池储存项目猪舍内清除出的粪便,经分析,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符合
5.2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本项目异位发酵床、集污池等贮存设施均已建成,建设位置距离最近地表水体北面的祁水约345m,且有山体阻隔,位于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侧风向
与周围地表水距离不满足400m,但存在山体阻隔,其他均符合,本次环评建议建设单位调整集污池位置,使其满足距离最近地表水体400m要求
5.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本项目集污池池壁、发酵车间地面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防渗处理,防渗系数≤10-10cm/s
符合
5.4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本项目集污池为全密封式,发酵车间设置有遮雨棚
符合
6污水处理
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6.2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揩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6.2.1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6.2.2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
6.3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下列综合利用措施:
6.3.1经过生物发酵后,可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
6.3.2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
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6.3.3制取其它生物能源或进行其它类型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4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
6.5污水的消毒处理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
要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
本项目污水采用异位发酵床技术处理,无废水排放
符合
7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
7.1土地利用
7.1.1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人农田。
7.1.2经过处理的粪肥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
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
7.1.3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的土壤,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易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
7.2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置)机制。
7.2.1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它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间,实现无害化。
7.2.2高温好氧堆制法分自然堆制发酵法和机械强化发酵法,可根据本场的具体情况选用。
本项目采用异位发酵床技术对厂区内产生的粪污进行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有机肥部分用于周边林地的消纳,消纳剩余部分外售
符合
8饲料和饲养管理
8.1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方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产生量。
8.2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
8.3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
本项目饲料由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配给,项目消毒剂采用过氧乙酸、烧碱,消毒措施为紫外灯,为环境友好型消毒方式及消毒剂
符合
9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于处置
9.1病死禽畜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9.2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9.3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
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
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人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本项目内病死畜禽及时由祁东县禾和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清运处置,不在厂区内暂存及焚烧,当厂区内发现病死猪时则立即呼叫祁东县禾和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清运,厂区内不设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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