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资助政策学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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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资助政策学习资料
高校资助政策学习资料
奖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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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
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学资助项目,是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
第三条入学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入学资助项目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点选取部分省(自治
区、直辖市)作为当年项目的资助地域,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4(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入学资助项目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第八条入学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名额分配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
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
第十一条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助额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工作。
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每位受资助的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三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
名单逐级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学生名单表”(附表3),于每年9月报送基金会(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受资助学生档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普通高中资助项目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由受资助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如发现有领取资助款后,不到高校报到注册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追回资助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六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入学资助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结余则和追回的资助款一起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报受资助学生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基金会报送名单时一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入学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
情况。
第十九条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实施入学资助项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区、市)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加强对入学资助项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建立专账管理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2(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学生;
3(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入学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扣抵、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资助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县
(区、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入学资助项目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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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
二?
?
七年九月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对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政府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
第七条政府奖学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设立。
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
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政府奖学金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民办高校政府奖学金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
室备案。
高校在开展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民族、师范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各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200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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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将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
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三、各高校要根据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校内实施细则,健全资助评审认定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奖学金评审工作。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表》(见附件2)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汇总上报教育部。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同时,各高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杜绝吃喝浪费之风。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
?
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二?
?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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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为了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我们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二?
?
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自治区将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
2的比例分担,其中:
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地级市所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我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民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
理办公室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各市财政部门要按自治区确定的经费分担原则及时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按10%的比例,高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规定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各市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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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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