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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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邵东县房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研究制定房产发展规划、实施办法。
拟定房产发展规划
拟定房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
负责全县产权、产籍管理,绘制房屋产权产籍图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仲裁房屋产权纠纷,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统计工作。
具体负责房地产所有权登记。
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所需材料及清单应符合《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附录C.1.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或C.1.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
房屋抵押权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
其他登记
负责房产测绘及测绘成果审核
房地产业统计,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3
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县房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
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统计
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受理、申报、年检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
4
负责全县各类房屋转让、典当、抵押等交易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
房屋转移登记
房屋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
5
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和灭治。
房屋安全鉴定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机构备案
6
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审查委托实施单位提交的各区块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补偿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
协助委托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监督委托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监督实施单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负责管理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监督实施单位公正选择评估机构,承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协助委托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
负责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健全全县住房保障体系。
编制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负责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健全全县住房保障体系。
编制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拟订住房保障规范性文件。
8
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中介机构管理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业务规范监督管理。
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指导社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受理、审核、申报工作。
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资质受理和申报
9
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
10
负责全县房屋权属档案管理
房屋权属档案管理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备案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分配
县房产局
牵头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高丽路、宋家塘、胜利街、解放路廉租房的建设及分配
县国土局
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
县发改局
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
县规划局
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
县住建局
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监理。
县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民政局
负责全县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认定。
县公安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统计局
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及分配的工作经费。
县工商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人社局
确定社保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情况。
县企改办
负责全县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的认定工作。
县公证处
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现场公证。
县纪检会
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监督,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依纪处理。
县审计局
负责对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的审计工作。
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更好的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保证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使用范围的;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的;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流程;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公职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查阅使用项目审批相关案卷。
2、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台账资料或者案卷进行检查或者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代管单位自查。
邵东县房产管理局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当不定时对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材料进行自查,务必做到程序到位,使用范围、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第三方评查。
代管单位应当邀请社区或业主代表参与使用过程的检查工作,提高使用过程的透明度,提升业主依法自主决策的意识,不断加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资金使用案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3、检查人员翻阅使用案卷时,必须有二人及以上同时在场,代管单位有关人员需在场陪同,解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需到使用项目现场进行核对。
4、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做好检查过程的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通报并督促代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流、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未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3、截流、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8)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五证、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季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2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
每季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2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房产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开发办主任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开发办,法规股,执法队等相关科室;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事项监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已获实物配租保障、入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物配租家庭的户籍、婚烟、家庭成员、房产及收入、财产等情况;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的准入资格、租金标准、租金减免额度等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实物配租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安、民政收入核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核实。
2、对经济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实物配租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实物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实物配租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烟、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或租金减免额度,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四)白蚁防治工作监管
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开工前做好白蚁防治合同签订监管;
2.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白蚁防治安全生产监管;
3.白蚁防治工作结束后对建设单位进行回访的监管;
4、白蚁防治药物管理的监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明确建设项目白蚁防治合同中的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并收缴白蚁防治费,出具发票;
2.白蚁防治施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白蚁防治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3.房屋白蚁防治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书等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做好白蚁防治合同签订及所应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
2.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白蚁防治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对储存的白蚁防治药物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进行登记检查。
2.对白蚁防治现场进行监管检查。
3.对出具的白蚁防治证明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白蚁防治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邵东县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站办理合同登记,对合同内容、范围、包治期限进行审查;
2.白蚁防治单位在实施白蚁防治作业前,应提前3日将白蚁防治现场的作业时间、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书面函告邵东县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站,以便于现场监督管理。
3.白蚁预防施工完毕,由邵东县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站出具白蚁预防证明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还未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的单位,督促其办理签订白蚁防治合同,进行白蚁防治。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
为加强我县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办理情况;
2、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注册人员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
3、房地产中介机构取费是否规范;
4、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全面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对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大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情况、技术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房产局行业管理办公室,法规股,执法队组成检查组,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进行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执法队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局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局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具体内容公布在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建设厅于2010年制定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作为我县房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房产局对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股室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房产档案查询服务
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档案的查询和咨询服务
档案室
2668488
2
白蚁防治咨询服务
提供白蚁防治知识、危害预防处理、房屋建筑和环境绿地白蚁防治的办理和咨询服务
白蚁防治站
2622976
3
房屋安全鉴定咨询服务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的咨询服务
房屋安全鉴定办
2716331
4
住房保障咨询服务
提供住房保障房源信息、申请条件、租金标准等相关的咨询服务
住房保障办
2622985
5
物业管理咨询服务
提供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接待业主的咨询的投诉
物管办
2888900
6
商品房预销售咨询服务
提供商品预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咨询服务
开发办
2667733
7
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提供物业管理、商品房预售、产权登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办公室
2721216
8
政务信息公开
通过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法律法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三公”经费的使用等,并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办公室
27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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