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xxx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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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xxx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xxx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即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得的财物。
处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
(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1.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2.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汪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财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九)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行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汪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泄露国家秘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4.《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一)、
(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处罚基准:
(一)对违反本条第
(一)、
(二)、(三)、(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二十)项的规定的处罚: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2.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违反本条第(四)、(八)、(九)、(十三)项的规定的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即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的,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即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或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上级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对违反本条第(十五)项的规定的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即无违法所得,对行业或社会行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即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或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上级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或受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程序正常进行的,或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上级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四)对违反本条第(十七)项的规定的处罚:
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即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害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
处罚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即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即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上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条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业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执业;
2.较重违法行为,即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或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即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执业;
2.较重违法行为,即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或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或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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