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终止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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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终止合同
合同法,终止合同
篇一: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
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
【相关法条】
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PS:
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追溯力: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
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响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
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时效:
每个相对独立的履行部分来个别计算,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
在继续性合同的诉讼中,合同的继续性决定了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行着的,如果严格遵守让履行合同一方举证合同已经履行,则难免失之过苛,履行方也不可能将每一时刻的合同履行予以记载,也不符合继续性合同履行的习惯。
因此,在实务中出现了法院将继续性合同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之于相对方,即让相对方负担合同没有履行或是违约的证明责任。
这种将举证责任转换的司法实践,确实考虑了继续性合同履行的特殊性,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的考量,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若干规定》仅于第六条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予以了倒置规定,而不能普遍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纠纷案件。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追溯力: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
篇二:
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简单的比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知道,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以便双方更好地解决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一定会涉及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并可以因此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意定解除: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
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而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
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
该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为了解决该问题,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比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
续。
”并在该规定第47条规定了未履行该终止劳动合同程序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笔者认为,北京市的此项规定,可以作为各地处理劳动合同终止案件时的参考,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自然发生的。
因此,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并不必要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效果的消灭,比如: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后,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此时,尽管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只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劳动合同尚未终止。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
篇三:
合同终止案例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案例1、合同的解除及后果兴达公司与山川厂于某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兴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翻斗车拉运土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次年二月1日兴达公司接车后。
未付租金。
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兴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兴达公司仍未付。
同年6月10日,山川厂单方通知解除与兴达公司的合同,并向兴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1XX元。
问:
1.山川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山川厂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兴达公司1992年2月1日起接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通知其给付租金,并言明逾期依约解除合同,兴达公司仍未付,至1992年6月10日长达四个月时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山川厂通知兴达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也是合同的。
2、山川厂的损失应由兴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山川厂有权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损失。
兴达公司应承担山川厂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1993年2月,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九龙坡公司负责整个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实施危房拆迁,”建兴公司负责危房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
协议签订后,1993年2月15日,建兴公司即向九龙坡公司支付费用5万元,后又分5次支付费用42万元。
九龙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办理拆迁手续,至6月7日方办完拆迁许可证。
建兴公司对九龙坡公司的工作进展缓慢不满,双方于12月6日又约定,九龙坡公司须于1994年春节前完成拆迁工作。
1994年3月,九龙坡公司通知建兴公司其拆迁工作即将展开。
要求保证资金到位,建兴公司口头承诺再支付20万元拆迁费并要求在6月底完成拆迁工作。
事实上,建兴公司未再付款,九龙坡公司自筹资金65万元于1994年5月底完成拆迁工作。
之后,建兴公司要求双方再签一份补充合同,。
但后又因故未签。
1994年6月,九龙坡公司一向建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建兴公可对此明确表示反对。
但九龙坡公司仍然另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然了工程联建合同。
建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九龙坡公司答辩称,建兴公司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建兴公司违约在先。
问:
1、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程序要求?
2、法院支不支持建兴公司的主张?
【法律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法上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合同的当然解除主义。
也就是说,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自动、当然地解除。
而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非经一定的程序,合同不能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关于约定解除的规定。
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须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合同,因此,该协议的达成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内容是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必须向原合同当事人发出。
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
是合同当事人完全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与普通的合同一样,解除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否则,合同不能解除。
这就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必须由原合同当事人发出,它在到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就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这时。
解除合同的协议成立,原合同被解除。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那么,原合同则继续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这时,解除
权人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原合同即被解除。
具体到本案而言。
重庆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重庆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依法履行。
建兴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共支付危房改造工程资金47万元,应属履行了合同义务。
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认为对方未按时支付拆迁费用违约在先的主张并无事实根据。
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拆迁工程后,九龙坡房地产公司向建兴房地产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仅仅是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只有在建兴房地产公司承诺后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但事实上,建兴房地产公司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因此,九龙坡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即行失效。
这也意味着原合同继续有效。
在原合同仍为有效的情况下,九龙坡房地产公司却与四川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联建合同,这对于建兴房地产公司来说,。
当然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九龙坡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兴房地产公司的主张是有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篇四:
终止合同协议书
终止合作协议书
甲方:
xxxx
乙方:
xxxxx
就双方提前终止《xxxxx灯箱》协议相关事宜达成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终止合作协议书》
项目名称:
xxxxx负一层灯箱
XX年10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xxxxxx灯箱广告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该项目的经营。
双方的合作期限为5年,协议有效期为XX年10月1日至XX年9月30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XX年9月20日提前终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
达成如下条例,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XX年10月1日签订的《xxxxx负
一层灯箱广告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条乙方终止一切关于《xxxxxxx灯箱广告项目合作协议书》上注明的甲乙
双方合作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签定本协议后《xxxxxx灯箱广告项目》由甲方独立经营,盈利亏损均与
乙方无关。
第四条如乙方后期需要使用xxxxxx灯箱广告,视一般客户同等对待。
第五条协议提前终止后,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需严格遵守执行。
(例如:
投标价格、租金、内部设备的购置、安装价格等)。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乙方于XX年10月1日,出资25万元(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
用作投资。
甲方返还乙方投资成本,之前一切盈利与亏损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甲方分3期付款,
至XX年12月30日前支付30%,即(小写)万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至XX年6月1日前支付30%即(小写)万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
至XX年12月30日前支付40%即(小写)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据。
第三条乙方在收完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协议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
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给
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
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放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
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投资成本。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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