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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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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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招标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
项目位于。
3、工程项目简介: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
本工程由商业、住宅和配电房、垃圾站组成。
4、建设单位:
宿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
深圳市hy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
。
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6、监理单位:
--------------
二、承包范围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承包商必须研究有关文件、规范、特别是图纸并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本合同工程是上述项目中的总承包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规范及其它技术资料,完成本项目总承包工程以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清理及排除障碍等;
2)土方工程及其他一切相关工作(包括降水、土方开挖及场内运输、土方回填等),土方回填至全部室外设计标高下20厘米(不包括种植土方);
3)基坑维护工程,包括对基坑维护方案的设计、论证;
4)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包括地下室、上部结构等);
5)砌筑工程(包括砌块墙等);
6)招标施工图所示的初步装饰工程(其中特别说明):
墙面:
外墙装饰按图纸要求。
内墙面:
住宅、商铺、做至粉刷完成;车库、住宅公共部位之墙面批白,刷涂料。
天棚:
商铺、住宅的厨卫,清理整平;其余部分,加胶水泥浆刮平。
7)机电及设备安装工程,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a.完成建筑物内全部给水系统(留槽明敷管道,引入厨房和卫生间,只做到点,用堵头堵上;每户设一个龙头),室外给水统从建筑物外墙开始做到距外墙1.5米处,并预留单片法兰或丝口(有阀门处做到第一个阀门处,含阀门);
b.排水系统及雨水系统做到室外第一个窨井处;
c.电气系统:
住宅部分,为表计以后的所有电气线路和设备;公建和商业配套部分,为变压器或低压屏的低压馈线端以后的所有电气线路和设备;住户室内灯具均按座灯头或软线吊灯头计入,完成所有的预埋管和穿墙管(另有说明的除外)
(1.)与电梯分包商的界面划分:
承包商做至电梯控制柜的供电电缆,控制柜属电梯分包范围;配合电梯工程的安装,承包人负责电梯门洞的安全防护和补塞及剔打修补等工作;
(2.)与电力分包商的界面划分:
住宅部分以表计和公建、商业部分以低压屏低压馈线端为界,以前为电力分包部分,以后为总包部分,表计、低压屏计入电力分包;
(3.)与弱电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分包的界面划分:
负责弱电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所有的共有线架制作安装及预埋管、暗管、线槽、接线盒、出线盒的敷设工作(管内需预留钢丝),并保证今后穿线的畅通。
(4.)与消防、通风工程分包的界面划分:
以动力配电箱为界线,箱前(不含箱)到低压屏低压馈线端部分电缆、线管,以及箱后部分(不含箱)的预埋为总包单位施工。
;
d.天然气系统,工程范围为预留孔洞;
8)招标图纸所示的其他工程;
业主根据工程配套的需要保留对本工程中部分工程、系统或设备分包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绝对权利,惟业主行使该权利时,并不解除承包商对工程提供基本措施服务及承包商对独立承包商及/或指定分包商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配合与协调管理的职责,承包商亦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b)除了上述(a)所述之外,承包商还应提供对指定分包商、暂定价格材料供应商的总包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和对独立承包商配合及协调服务。
可能包含的工程/材料(但不限于)如下:
●独立承包商/独立承包工程:
1)市政配套工程:
给水、强电、电信宽带、有线、燃气、供暖、亮化、交通标识等工程;
●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工程:
1)电梯安装(会所);
2)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3)精装修工程(样板房);
4)外墙石材、面砖;外墙涂料工程
5)外墙保温工程
6)防水工程
7)幕墙、轻钢雨篷工程;
8)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空调拦板工程;
9)阳台栏杆、扶手工程
10)消防工程(包括消火栓、喷淋、消防报警系统、防排烟等);
11)小区围墙
12)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设施
13)体育及儿童游乐设施
14)景观绿化工程;
15)总体工程(含庭院围墙、井盖、管网、道路等);
16)亮化工程
●暂定价格材料:
1)室内地砖(露台、门厅);
2)台阶花岗岩;
3)配电箱;
4)二次变频加压设备及水泵;
5)成品线条
6)屋面瓦
承包商须按合同文件的详细规定承担该类总包管理、配合与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三、工作计划
本工程总工期要求为天,业主将一次性提供全部现场供承包商施工。
承包商不仅必须在总工期内完成本工程,还必须在以下主要节点工期内完成业主所要求的全部工作,主要节点及节点工期包括:
1、总工期为天,计划2013年月日开工,
2015年月日全面完工。
a、开工日期后天,地下室完成;
b、开工日期后天,结构封顶;
c、开工日期后天,外装饰完成并落架;
d、开工日期后天,全部单体竣工并通过验收
开工日期以业主根据合同规定的书面通知为准,但节点工期不会调整。
承包商必须确知恶劣天气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并在计划方案中预留因恶劣天气而停工的时间或在恶劣天气中施工增加的费用和风险。
由于该等恶劣天气所造成的经济或时间损失的任何索赔将不予考虑。
四、现场范围
根据业主的划定范围为现场施工范围。
五、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
1、下列承包商文件的编制要求是:
a、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此文件业主仅进行审核。
当业主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应包括但不限于:
i.详细的施工方法和各主要阶段的描述;
ii.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施工进度措施;
iii.质量管理方案;
iv.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包括重要部位的风险分析;
v.项目管理机构图,包括各主要阶段所需的各级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设备估计数量的详细情况。
b、根据合同条件4.21款[进度报告]规定提交进度报告,此文件业主仅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4天。
c、根据合同条件6.10款[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此文件不需要审核。
d、根据合同条件7.2款[样品],此文件需要批准。
e、根据合同条件8.3款[进度计划]规定提交进度计划,此文件业主仅进行审核。
f、竣工图纸和竣工记录,竣工图纸由承包商负责在蓝图上绘制,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对每处修改要注明修改的依据,如:
标明根据编号多少的设计变更,并附有相应证明资料。
竣工记录应足够详细,如实记载竣工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和试验检验记录,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有关资料,工序、部位(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和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现场录影资料、照片等资料。
该竣工图及竣工记录必须得到业主同意,并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归档要求。
此文件需要业主批准。
竣工图纸和竣工记录的审核期为42天。
竣工图纸和竣工记录的提交程序是:
提交竣工试验报告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伍份。
上述承包商文件均应用合同条件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编写。
2、审核、批准程序
承包商应编制所有承包商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商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业主人员应有权在编制此类文件的任何地点,对其编制进行检查。
如果业主要求中描述了要提交给业主审核和(或)批准的承包商文件,这些文件应依照要求,连同下述通知一并提交。
在本款的以下规定中,(i)“审核期”系指工程师审核和批准(如果如此规定)需要的期限,以及(ii)“承包商文件”不包括未规定需提交审核和(或)批准的任何文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每期审核期从业主收到承包商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日期算起不应超过21天,该通知应说明,承包商文件是已可供按照本款进行审核(和批准,如果如此规定)和使用。
通知还应说明本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或在哪些范围不符合。
业主在审核期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在说明的范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如果承包商文件确实如此不符合,该文件应由承包商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并审核(和批准,如果如此规定)。
除非已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或同意的范围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
a、如果已经(根据规定)将承包商文件提交业主批准;
i.业主应通知承包商,说明承包商文件已经批准,可以附或不附意见,或说明承包商文件(在指明的范围)未能符合合同规定;
ii.在业主批准承包商文件前,工程的相应部分不应开工;
iii.除非业主此前已按照第(i)目发出通知,在与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所有承包商文件的审核期期满时,应视为业主已批准该承包商文件;
b、该部分的实施,应按上报审核(和批准,如果如此规定)的承包商文件进行;以及
c、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已上报交审核(和批准,如果如此规定)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应立即通知业主。
然后,承包商应按照上述程序,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业主。
如果业主指示要求进一步的承包商文件,承包商应立即进行编制。
任何此类批准或同意,或(根据本款或其他条款的)任何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业主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六、4.1款:
承包商的设计
承包商必须对基坑维护工程(属于临时工程)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承包商所负责的基坑维护工程设计需按安徽省及宿州市有关规定必须通过有关专家论证确认,所需要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因论证引起方案调整必须增加的基坑维护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亦不能索赔。
七、4.6款:
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独立承包商)
1、提供服务
a、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包括:
1)市政配套工程
b、承包商应接受业主的统一协调管理,与业主人员、业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密切合作,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c、承包商应向业主人员、业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和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免费提供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合理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i.在工地现场提供足够的地方给上述人员让其架设自己的临时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等。
ii.提供及共同使用工地内外的临时道路,并提供合理施工所需之场地及施工作业空间。
iii.在上述人员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允许独立承包商根据承包商的合理安排由其从指定的地点引出其所需的施工用水、电等设施,设施费用及日常施工水电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
iv.提供及共同使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
提供及共同使用临时卫生设施。
向上述人员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板等物品。
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但不需专门提供人员看管上述人员放在现场的物料。
提供及共同使用工地上其它现成的设施。
独立承包商的材料/设备的装卸、场内运输、建筑垃圾及废弃物品的外运由独立承包商自行负责。
2、对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配合费
对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照管、配合及利润费用由承包商根据独立承包工程预留金额和其经验填报费率,计费基础为各承包商结算价,此费用为一笔固定费用,承包商不得因独立承包工程预留金额与实际合同费用之增减差异而向业主提出索赔。
如承包商参与独立承包工程报价,且其报价被业主接纳后,该笔照管、配合及利润费将被取消,承包商不得提出索赔。
如果独立承包工程被取消,业主有权取消配合费用,承包商不得提出索赔。
八、4.14款:
第三方
1、对邻近房地产、居民等的干扰
a.承包商应注意施工现场的位置,以及邻近现有地产之间的距离。
承包商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以对该地区邻近房地产或附近房地产或附近道路的其他通至现场的公共道路引起最少的损害、噪音或任何其他的干扰或不便。
b.承包商须定时为现场内可能引起尘埃的地方洒水,承包商须为运送至现场或由现场运走的运载物喷洒或盖好。
c.承包商使用的一切机械及设备的操作及维修均以发出最少烟尘及厌恶性臭气为原则,并用消音器、减震气、吸音装置以达到“降低声量”的目的并业主满意和符合政府的规定。
d.承包商须控制施工产生的沉降于可容许的范围之内。
2、现场通道
a、本施工现场的道路见业主要求;
b、承包商应到工程现场视察并对当地之限制环境、包括交通状况、周边房地产、市政管线、环卫等使用规则引致的工程费用限制等适当地预算于本合同总价内,假若承包商没有遵守或留意其中之要求,所有因此而令工期延长或损失的索偿均不会被接纳;
c、如在施工期间当地政府或机构要求更改现场进出口的位置,承包商须依据当地政府或机构的指示做出更改。
因此更改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d、承包商必须留意所有的临时坡度、桥梁、人行道、栏栅、大门等,在整个合同施工期间必须对通道上的所有设施进行保养与维修,包括有与其他人使用道路所造成的损坏;
e、在任何时间,承包商都必须保持道路的畅通(包括消防紧急通道的畅通),采取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人及车辆的安全,并承担因此失职而导致的所有赔偿;
f、现场出入口的位置以及所有的交通工具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认可;
g、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承包商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要求来使用和保养道路。
3、材料的运输和装卸
a.承包商应尽量小心运输和装卸工程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以免阻塞街道,道路和行人道或防碍交通。
也应按指定时间安排由他负责施工安装的船上交货或仓库交货的任何进口材料的运送,以及支付一切仓库储存和运输的费用。
b.承包商必须负起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的货运和起卸的限制与各有关当局的所有商谈等的全部责任。
九、环境保护
1、公众的保护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公众,使之不受伤亡。
2、公众财产的保护
承包商必须维修及保护所有公众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并承担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3、保护和修复损坏的邻近房地产、道路、公用事业设备等
a.承包商必须保护,以及在各方面支持、维持及修复所有邻近工地的建筑物、道路、栅栏、电话通讯、电缆、煤气管、输水管、污水管等,及其私人或公用事业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其他房地产或事物。
b.承包商应完全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不会损坏邻近房地产、道路、公共设施等。
如果引致任何该等损坏,其应完全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由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所造成的损坏。
c.承包商应于开工前在有关部门审阅显示公用事业和通讯设备的路线和位置的图纸。
惟该等资料只作参考之用,承包商须负责充分测探所有现场市政设备,并提供充分津贴予所需的安排。
d.承包商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最大的保护,以避免现场范围以内的市政配套公共事物设备受到损坏或影响,并负责由他或他的代表所做的或疏忽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坏,承包商须为充分支撑及保护此等设备而进行所需的一切临时工程。
e.承包商需负责雇佣有关机构对临近产业、道路、及市政管线等作出由本工程所引起之任何地陷或变动作出监测,并按业主的指定时间呈报及承担有关的所有费用。
如有关部门有所规定,承包商需自费雇佣其他类似之单位作有关监测及监理。
4、现有道路、广场、台阶等的保护
a.在工程进行中维修所有现有道路、广场、台阶等并修复任何损坏。
b.承包商须负责保证通向施工现场及周围的道路不会因工程而受阻,并且保证其车辆或工人、物等不会给交通或其他工程造成障碍。
c.承包商须负责修复在工程进行中道路之损坏。
5、现有设施的保护
a.承包商须保证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电力、电话、燃气、给水或排水系统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
b.承包商须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所需之任何断截及移位。
c.承包商若需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该移位又须有关单位进行,则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d.承包商须在必要的设施更动完成后方可开始周围的工程。
e.若业主认为在地下公共设施上方或周围使用机械会造成损坏,承包商须以人工开挖设施周围,并对任何损坏、意外或其他问题负责、自费修复。
f.在设施附近处使用机械开挖前,承包商须进行完善及足够之人工挖试孔及基本探察以确定设施位置。
承包商亦须预留咨询及探察费用,以便在工程开始前确定所有设施位置。
6、在建筑物、道路及其他结构物附近建造基础,挡土墙等
a.在建筑物、道路及其他结构物附近建造基础,挡土墙等应加倍小心。
承包商对本身疏忽而造成的损坏须负责自费修复。
b.在建筑物、道路及其他结构物附近挖土坑,须提供所有必需之额外挡板、支撑及斜撑,并特别加以注意以防止下陷或其他损坏。
7、尘埃和噪音的限制
a.承包商须采取一切必需的步骤来减低尘埃和噪音的公害。
风动转机要装配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的运转,并要尽可能安置在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承包商要设法减少尘埃的公害,在有尘埃的地方经常洒水。
b.一切因施工引起的尘埃与噪音所引致的噪音污染费、工期延误和赔偿均由承包商负责。
8、现有古树名木、古建筑保护
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任何树木未得业主许可不得砍伐,如果引致任何该等损坏,其应完全负责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9、消减干扰
承包商在工程现场内使用和提供的所有机械设备都应安装干扰抑制器以防止干扰无线电设备。
10、施工排水
a.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由承包商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商负责。
b.承包商须提供一切所需的临时水渠及临时排水系统,以排除现场的积水及避免积水流入邻近地区引起麻烦。
c.承包商应提供为保持工程挖土区槽底标高以上干燥所需的一切抽水设备,以及清除雨水、地下水或其他流入挖土方和地下室所有的积水。
在进行合同施工期间,不准在任何时候积聚水份。
所有抽水作业必须用电动水泵进行。
承包商须取得地方政府就进行抽水作业所需发出的一切批准,并承担可能因此等批准的申请有所延误而引致工程负责及承担费用。
11、临时道路
a.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及走道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直至业主满意。
b.提交临时道路及走道的规划给业主认可,业主可发出关于规划和构筑临时道路的指令,承包商须遵从此等指令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十、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
1、施工和消防用水
a.承包商必须为工程施工提供施工和消防用水。
必须为此支付一切费用和开支,以及供应临时管件和储水设备,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b.业主已申请并将水接头置于现场位于路边红线边缘,水管管径为Φ,承包商应负责水费(价格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计取)和由此等接驳到指定的现场所需位置的一切物料及劳务,及在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日常用水的费用。
c.承包商必须为所有工种,提供可从政府总管道用计量方法供给的用水,如无法获得时,可另行从一个经业主批准的来源供给。
承包商应支付一切费用和开支,以及供应管道和储水池,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d.虽然上述水源乃业主接驳,承包商仍须保持不断之用水供应,业主将不负责任何有关政府制水或供水量不足而要求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
2、临时照明、供电和采暖
a.承包商必须供应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临时照明、供电和采暖,其中包括临时配线和电表,以及试验所需的仪器与设备,为此支付一切费用和开支。
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b.业主已申请并将电接头引至。
承包商应负责电费(价格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计取)和由此等接头接驳到现场所需位置的一切物料及劳务,及在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日常用电的费用。
c.所有临时电力装置应正确安装和接驳,使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要求和安全条例。
所有用作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驳、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经得起损耗及防水,并宜于室外使用。
d.当以上供电量无法满足本工程要求时,承包商应自费解决额外的用电量(包括购买或租用发电设备、燃料等)。
虽然上述电源乃业主接驳,承包商仍须保持不断之用电供应,业主将不负责任何有关政府制电或供电量不足而要求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
十一、现场保安
a.无论施工与否,直至完成上述工程的交付,承包商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
b.承包商将负责保护工程,雇用警卫员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免予承担工程、材料、生产设备、施工机械等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十二、5.1款:
指定的分包商
1、指定的分包商/指定分包工程
a.指定分包工程包括:
1)电梯安装;
2)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3)精装修工程(样板房);
4)外墙石材、面砖;外墙涂料工程
5)外墙保温工程
6)防水工程
7)幕墙、轻钢雨篷工程;
8)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空调拦板工程;
9)阳台栏杆、扶手工程
10)消防工程(包括消火栓、喷淋、消防报警系统、防排烟等);
11)单元门、入户门;
12)小区围墙
13)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设施
14)景观绿化工程;
15)总体工程(含庭院围墙、井盖、管网、道路等);
16)泛光工程
b.对指定工程分包商的配合、协调及管理
1)在业主选择指定工程分包商时承包商应向业主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包括能力、资源或财力等方面)、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阅,并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根据业主的要求参加评标工作。
在业主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后,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单位签定指定分包工程合同。
此合同业主将进行加签。
2)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指定分包商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业主发给他的指令中的相关部分传送给指定工程分包商,并确保该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3)承包商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和施工安排。
了解指定工程分包商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要求指定工程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找出解决办法,并安排各指定工程分包商有效的进行他们的工作。
4)承包商应向指定工程分包商免费提供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合理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i在工地现场提供足够的地方给指定工程分包商让其架设自己的临时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等。
ii提供及共同使用工地内外的临时道路,并提供合理施工所需之场地及施工作业空间。
iii在上述人员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允许独立承包商根据承包商的合理安排由其从指定的地点引出其所需的施工用水、电等设施,设施费用及日常施工水电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
iv提供及共同使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
(电梯井道脚手架电梯公司自己搭)
v提供及共同使用临时卫生设施。
vi向指定工程分包商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板等物品。
vii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但不需专门提供人员看管指定工程分包商放在现场的物料。
viii提供及共同使用工地上其它现成的设施。
ix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给指定工程分包商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输。
x定时清理和运走堆置在承包商指定地点废弃的物品、垃圾。
xi承包商还须负责对指定工程分包商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a)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生产设备/材料、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
b)为外露的电线、管道等批灰、上油漆。
c)进行其他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d)修复所有因指定工程分包商工作而受影响之工程,及完成其他一切有关之土建项目,以使完成整个工程并使业主满意。
xii承包商应为指定工程分包商进行施工的时间和方法提供配合,提供他们施工放线所需的水准点、座标点和定位线等,并取得有关他们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预埋件(由指定工程分包商提供)、预埋套管(由承包商提供)、留洞、做槽口、凹槽等及其形成所需要的全部详情,并正确地进行有关的预埋工作及预留洞、槽口、凹槽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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