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证明共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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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证明共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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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证明共7篇
海关证明(共7篇)
第1篇:
海关证明
关于XXXXXX公司海关业务情况的说明
现将XXXXXX公司2012年1月1日至今的海关业务情况说明如下:
1、该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关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抗税、偷税、漏税及欠税等行为,没有因违反关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该公司能够遵守国家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为违反相关海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年月日
第2篇: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
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
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
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
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
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
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
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
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
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
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
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
品名数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香烟或雪茄或烟丝400支或100支或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
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下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
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第3篇:
海关证明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关业务一科:
兹有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
.前去贵处打印我公司年度自营出口总值证明。
用于申报:
“”之用。
望贵处给予方便。
有限公司年月日
第4篇: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
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
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
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
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
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
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
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
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
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
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
品名数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香烟或雪茄或烟丝400支或100支或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
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下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
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第5篇:
海关完税证明
海关完税证明
海关完税证明是进口环节的缴税证明,你公司只有出口业务没有进口业务,你就去海关开啊,这都是行政性管理的手续。
海关完税凭证相关文件解读
海关完税凭证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简称,从2004年2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新的抵扣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以规范和强调。
1、国税函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
对“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的理解:
比如纳税人取得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2日的海关完税凭证,90天后为7月2日,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7月10日。
如果开具日期为4月11日,90天后是7月11日,此时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8月10日,如果是周末还会相应顺延。
此时的抵扣期限就不是90天,而是120天或更多。
2、国税发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针对部分纳税人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如期申报抵扣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一是明确凭票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二是再次强调了抵扣期限“在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三是强调了一种特殊情况,“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同时提供了逾期抵扣版的操作软件;四是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要求为“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
部分纳税人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办法变化以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在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抵扣,发生程序上的错误,致使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提出人性化方案,准予这些企业在2005年1月11日前进行申报抵扣,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困难,扶持企业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一些企业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活动,由于企业间往来事项过于复杂,再加上对方企业的人为疏忽,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按期抵扣,这些企业在我们的协助下向总局提出抵扣申请并获得批准,从而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同时这些企业也表示以后一定会高度重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要求,保证按照税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的完成申报抵扣。
类似的文件可以参看流便函27号、流便函145号等。
3、国税函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了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的采集规则和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机关版)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第一联和第五联采集时,须遵循如下采集规则:
(一)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三、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规范的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正确的填写方法如下:
(一)由海关H2000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LXX,共22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
填写规则:
1-4位须填写口岸代码;5-8位须按票面实际内容填写四位年份,如2005年,须填写2005;第9位必须为数字“1”;10-18位须填写数字;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20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21-22位只能填写数字。
(二)由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LXX,共19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
填写规则:
第1位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输入;2-3位为年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
2005年须填写05,4-5位为月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
1月份须填写01;7-15位须填写数字;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17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18-19位只能填写数字。
4、国税函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和国税发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主要规范了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与比对的操作方法,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进行申报抵扣时正确操作的指南。
以上文件涉及文件如下:
国税函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国税发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发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流便函27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
第6篇:
海关守法证明(定稿)
海关守法证明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办理指南政策依据:
企业上市核查、进出口、产品免检、认证、资信、年检、评优评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污染扰民现象。
(二)近三年未受过环境违法处罚(新项目按实际项目开工时间)。
(三)按时缴纳排污费。
(四)按法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五)污染物达标排放,日常监管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材料:
(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需载明:
1、申请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名称和用途。
2、自查本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情况。
(2)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
(3)排污费缴纳情况。
(4)近三年环境污染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及申请时段内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危险废物产生则不提供)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当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德阳规划区内企业除外)。
是xxxx001吧?
xxxx001是由DNV、BSI、BVGI、BGB等13个国际标准机构于1999年合作起草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标准。
xxxx001采用了与xxxx1完全相同的体系模式,其目的是通过建立xxxx001体系,防止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减少由此给国家、企业和职员带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
职业健康安全长期以来都是各国、各企业领导及职员特别关注的问题。
实施xxxx001带给企业的益处:
1.改进和加强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避免、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及损失;2.降低职员的人身安全健康风险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风险;3.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要求,降低责任风险;4.改进与政府、员工和社区的关系,提高相关方的信任度;5.清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市场份额。
2守法证明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2、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物等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3、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缴纳排污费。
4、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一年内没有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环境检测报告(各项指标应达到相应得环保标准)
三、办理程序
1、在环保局全程办事代理处领榷开具守法证明申请表》和《守法证明办理指南》,
2、符合受理条件,持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全程办事代理处提交。
环境检测报告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需要重新办理监测。
领榷守法证明受理通知书》。
3、于5个工作日凭《守法证明受理通知书》到环保局全程办事代理处领取守法证明。
4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办理指南政策依据:
企业上市核查、进出口、产品免检、认证、资信、年检、评优评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环保守法证明的。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污染扰民现象。
(二)近三年未受过环境违法处罚(新项目按实际项目开工时间)。
(三)按时缴纳排污费。
(四)按法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五)污染物达标排放,日常监管符合环保要求。
申报材料:
(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需载明:
1、申请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名称和用途。
2、自查本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竣工后环保验收情况。
(2)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
(3)排污费缴纳情况。
(4)近三年环境污染投诉、环保行政处罚情况。
(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及申请时段内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危险废物产生则不提供)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当地县(市、区)环保局意见(德阳规划区内企业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第7篇:
证明书之海关资信证明申请书
海关资信证明申请书
【篇1:
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
附件
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
编号:
_____关____年第___号
企业名称(签章):
(本申请企业应填写一式两份。
受理签字后一份交还企业,作为领取证明文件的依据,另一份由海关留存;不受理时,海关应注明不予受理原因,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
【篇2:
外方投资者资格资信证明资料要求】
外方投资者资格资信证明资料要求1、公司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务必包含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信息的内容页)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2份;另准备复印件5份、并骑缝加盖各自公章)
注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五条规定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规范要求第7点对外国投资者开业证明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外方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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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海关 证明